德育原理第一章(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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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道德教育的 伦理基础与视角,一、伦理学美德伦理学(亚里士多德)规范伦理学(康德、密尔、罗尔斯)元伦理学(摩尔),1. 美德伦理学 德性、卓越、幸福2. 功利主义伦理学 密尔(J.S.Mill,1806-1873) 论自由(1859),功利主义(1863) 主题: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基础:功利主义 方法:经验论 功利与正义:正义(权利)以功利为基础3. 义务论伦理学,康德(Kant,17241804)伦理学 1. 自然与自由:科学与道德 2. 四个问题: (1)我可以认识什么? (2)我可以做什么? (3)我可以希望什么? (4)人是什么? 3. 价值论意蕴 (1)实然与应然(to b

2、e与ought to be) (2)价值语句:应该意味着能够;非条件句 (3)限制知识,为信仰留余地,4. 主体伦理学 (1)人是目的 (2)法由己立:形式律与实质律 (3)自由与责任 (4)至善:德性与幸福5. 评价 (1)启蒙运动的最高峰 (2)德性就是力量 (3)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二、科学与道德1. 语句不同2. 工具理性与实践理性3. 对象思维与反身思维4. 我知与我愿5. 做事与做人,三、道德与法律捍卫人之尊严与自由 保障社会正义与秩序道德:内在自由(义务)、软约束、动机 法律:外在自由(权利)、硬约束、行为德性就是主观的法 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

3、德 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道德上邪恶的法律是不是法律?,有别于自然法则的自由法则,是道德的法则。就这些自由法则仅仅涉及外在的行为和这些行为的合法性而论,它们被称为法律的法则。可是,如果它们作为法则,还要求它们本身成为决定我们行为的原则,那么,它们又称为伦理的法则。如果一种行为与法律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如果一种行为与伦理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前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仅仅是外在实践的自由;后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指的却是内在的自由。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14页,那种使得一种行为成为义务,而这种义务同时又是动机的立法便是伦理的立法;如果这种立法在其法规中没有包括动机的原则,因而容许另一

4、种动机,但不是义务自身的观念,这种立法便是法律的立法。一种行为与法律一致或不一致而不考虑它的动机,就是该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一种行为的义务观念产生于法规,而同时又构成该行为的动机,这种行为的特性就是该行为的道德性。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1920页,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一、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二、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在德国基本法中,“人性尊严”具有最高的法价值,是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的重中之重,统帅整个实在法体系,其他的制度体系均基于“人性尊严”而构建。为了确保“人性尊严”条款至高无上的宪法地位,

5、基本法还在第79条对其给予无限的保障:“对基本法的修改不得涉及人性尊严不可侵犯这一基本原则,即便三分之二的议员表决赞成也不能对此加以改变。”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指出:“人类的生命存在何处,人性尊严就在何处;而该主体是否意识到自己的尊严并自己知道要去保护它,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 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8页。,2002年10月1日,犯罪嫌疑人G在法兰克福市绑架了一名儿童并勒索赎金,在被抓获后经反复规劝仍拒不交代被绑架儿童的下落,于是时任法兰克福市警察局副局长的D指令办案警察E,采取威胁、恐吓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G交代儿童下落,以尽快营救;并明确

6、“仅仅是威胁,不得实际使用暴力”。按照指令,E威胁G:“如再不交代儿童下落,一名身强力壮的警察将对其采取暴力措施直至其交代,为防止意外已经请了医生到场。”E为增强威胁效果,让G看到了窗外身强力壮的警察和医生。在威胁之下,G被迫交代,绑架的儿童已被杀害并说出了尸体的藏匿地点。以上案情,D副局长在当日即作了记录并予以公开,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发后,在全德国引发了轩然大波,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做出判决,结果是被告D及E有罪。理由是,被告的逼供行为违反了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以及基本法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不允许对被拘留者进行精神上和身体上的虐待

7、”。两警察以暴力相威胁,给予犯罪嫌疑人巨大的精神压迫,将犯罪嫌疑人G作为一种获取证据的“手段”,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的权利。法院还强调,违背对“人性尊严”的保护是非法的,哪怕这种违背主观上是为了挽救孩子的生命。警察和司法人员要清醒认识到,严格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使用暴力手段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法治国家中的司法人员,不能严格遵守这项规定的话,那么它(指法治国)就名存实亡了。”本案中,法院适用了“客体化公式”,认为两警察的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尊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尊严”给予了司法保护。,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8、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杰斐逊:独立宣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884年7月5日,托马斯杜德里、爱德文史蒂芬和另一位船长布鲁克斯以及后来的被吃者,一位171

9、8岁的男孩帕克,都是一个英国注册船只的海员,由于风暴,船只沉没在距好望角1600英里的海上,他们被迫进入了一条属于这只船的小艇上。除了两罐头萝卜,他们连续3天没有足够的水和食物。不久,杜德里和史蒂芬对布鲁克斯说,如果救援还不来,他们中必须有人牺牲以拯救其他的人,但是布鲁克斯没有同意。那位男孩,显然是他们所指的牺牲者,当然没有参与商量。到了7月24日,杜德里建议通过抽签决定谁来做出牺牲以求其余的人活下来,但是布鲁克斯拒绝同意。第二天,杜德里在史蒂芬的同意下,杀死了男孩。三人吃了男孩的血肉后又维持了4天。就在第4天,经过的船只发现了他们,他们得救了。但正如大法官劳德所说,他们活在一种最低下的姿态中

10、,他们被从福尔茅斯港口带到了爱克斯特受审。,事后查明,如果没有那位男孩的血肉,他们等不到救援时,在第4天就会死于饥饿。而那个男孩也处于非常虚弱的状态,当然也会在他们之前死亡。在他们杀人时,没有任何船只出现,没有获救的可能。这时,唯一能救他们的就是杀了男孩。这个案件可以说是无巧不成书:一是必须有一个人死亡才能使其他人得救;二是死的这个人即使不被杀死也很快会在其他人之前死去;三是这位最终被杀死的人是一个单身汉,死了以后引起对生者的伤痛和震动较小;四是这个人的死最后也确实使其他人得救了。但对这一在极端情况下杀一个即将死去的人的行为,是不是应当赋予其正当性呢?120年前的陪审团在发现和证实了他们杀人的

11、事实后,法官据此确认杜德里和史蒂芬构成了杀人重罪。至于那位没有参与杀人但却没有制止杀人又吃了人肉的布鲁克斯,也被定了罪。英国的普通法通过这个案例确认,人的生命不能成为他人幸福或者生存下去的手段。,设想有下面两种情况:情况一,一列飞速行驶的火车开来了,前面的铁轨上有五个人,他们由于某些原因不知道即将到来的危险,这时铁路上还有一个岔道,岔道上站着一个人,如果火车开到岔道上,就会压死一个人,但可以拯救五个人。假如控制火车运行的道岔扳手在你手里,你是否会扳动它?情况二,一列飞速行驶的火车开来了,前面的铁轨上有五个人,他们由于某些原因不知道即将到来的危险,这时火车将要穿过一个天桥,天桥上有一个人正在看风景,解救这五个人的唯一办法就是把这个人推下去,火车轧死了这个人就会停下来。假如你可以成功地把他推下去,那么,推还是不推?(请注意:在这两种情形中,只允许选择“是”或“否”,其他都不允许。)说说历史上和生活中有哪些类似的事情,作出你的抉择,然后作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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