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修改)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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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中西医结合科2012年8月,因转移瘤切除导致的医疗纠纷,2010年12月24日,李某因视力问题就诊某眼科医院,医生诊断李某眼部有肿瘤,需手术治疗。25日李某入住该院,当日首次病程记录写明:CT提示左眼球后肿物。27日李某在该院做胸片检查,当天胸片检查报告书写明:李某右上肺病变不排除肺Ca,肺门未见增大,余肺正常,建议行胸部CT检查。 29日上午,该院医生为李某行左眼内肿物切除术。术后2天,李某的病理图文报告写明:李某的左眼肿物为左眼眶转移癌,请临床进一步检 查。,同日,医生在李某的病历上写明:今天下午病理室电告,患者眼眶肿物病理活检是恶性肿瘤转移 可能性大,取胸部X光片发现左

2、肺有病灶疑似肺癌,即决定介绍作头胸腹CT检查。 次年1月5日出院(术后一周),转外院治疗。外院资料示手术后脑内多发转移。 次年2月后,李某因脑衰、呼衰合并感染,右上肺中分化腺癌并眼眶、脑转移死亡。,原告起诉医院违反以下医疗常规,术前未看患者患有肺癌的胸片和胸片报告 术前没有遵照胸片报告建议对患者做胸部CT检查。 术前未对患者做眼部影像检查,包括X光、CT、B超等,仅凭肉眼观察就做眼部手术。 术前诊断书被告写明是眼部肿瘤,没有告诉患者家属患者可能患肺癌。 术中没有进行病变组织快速切片检查。,术前没有为患者做病变组织穿刺活检 。 患者没有手术适应证。 原告还称:手术给患者造成严重的后果,右眼失明、

3、面部改变、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害、手术 加快肿瘤扩散风险、导致患者身体素质及生活质 量下降、增加了肺癌治疗难度和治疗眼部的费 用。,诉讼请求,书面赔礼道歉。 赔偿医疗费17000元、伤残赔偿金24000元 。 赔偿后续治疗费用50000元(外院治疗费共70多万元) 赔偿家属误工费总共10000元,交通费500元 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0元,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医方在术前未对胸部x光拍片结果详细追查,在此状态下,也未向患者及家属在术前谈话时提及 此结果,违反了病人知情权及一般术前常规。 手术与日后脑死亡无必然联系。至于视力丧失, 因肿物已侵犯视神经及颅内,即使非手术治疗, 结果也将是视力

4、功能丧失,手术本身作为其正常 并发症,造成了视功能加速丧失。 根据文献显示,肺部肿瘤眼部转移的发生率小于1,而眼部肿瘤大多为独立存在,即单纯有肺部拍片结果,并不能在术前肯定眶部肿瘤为肺部 转移,但患方不知情是不对的。 医方有过失,但医方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医生术前疏忽大意,未看胸片检查结果,即切除李某眼部的转移癌存在过错。医方术前未对胸部x光结果详细追查,在术前谈话时也未向患者及家属提及此结果,违反了病人的知情权和一般医疗常规。,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12051 元,交通费500元。后续医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上述合计72551.,案例点评,法律体现: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诊疗行为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一般诊疗规范要求外,还要符合具体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 诊疗水平。从相当因果关系分析-客观上加速癌症的扩散,可能缩短预期生命,加大剩余时间痛苦, 部分增加医疗费用。 履行告知义务不全面: 缺少注意义务、交代义务和避免义务,特别是特殊病人交代不够。部分医生缺乏依法行医意识。要想到、说到、更要写到。告知就是风险转移。也是依法行医自我保护的重要部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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