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救灾防病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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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马鞍山市救灾防病鞍山市救灾防病预预案案一、总则(一)目的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期间预防控制疾病工作,减少受灾群众的发病,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救灾防病、防范灾后疫病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肠道传染病等灾害相关疾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2、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救灾防病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灾防病的有关工作。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

2、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救灾防病工作制度,对灾害相关疾病和可能发生的灾害相关疾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4、以人为本、为民解难。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尽可能地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受灾期间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困难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救灾防病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救灾防病方面的培训,为救灾防病工作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有效应对各种灾害。6、群防群控、全民参与。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救灾防病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政府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作

3、用,形成群防群控、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三)编制依据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安徽省救灾防病预案、 马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马鞍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后的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如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消毒、杀虫、灭鼠、肠道传染病等灾害相关疾病。二、救灾防病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市卫生局设立救灾防病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一)救灾防病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市卫生局

4、救灾防病指挥机构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人,根据灾害的特点和工作的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疫情监测组、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督导组、物资保障组、爱国卫生组。当涂县卫生局、花山区卫生局、雨山区卫生局、金家庄区卫生局、马钢社会事业部、十七冶卫生工作部、市人民医院、马钢医院、十七冶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等单位或部门、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市卫生局救灾防病指挥机构职责:1、制定救灾防病工作责任制度和预防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食物中毒处理的方案,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予以组织实施;及时评价救灾防病工作效果;做好对各有关部门救灾防病工作的技术指导与

5、培训;协调解决卫生系统开展救灾防病所需的物资、经费、便利条件等各项保障。2、制定本部门救灾防病工作预案,成立医疗、防疫预备队,组织动员、指挥全市卫生系统人员,调动必要的医疗物资投入救灾防病,全面落实预案各项工作要求。3、组织贯彻市防指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救灾防病工作的工作指示和指令。(二)各类专业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深入灾区驻点或巡回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灾区做好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消杀灭和防病药品的发放工作,大力开展防病知识宣传。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

6、分析、预测工作,科学指导救灾防病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后发生的疫情实施防控措施。卫生监督机构:对灾区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加强监管,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监测、预警与报告1、监测(1)疫情监测灾区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疫情报告工作,对霍乱实行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对其他传染病实行周报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 24 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疫情的收集、整理和分析。(2)食品和水质监测加强灾区的食品监测,确保食品卫生,食物中毒实行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强化水源水和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增加监测频次,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3)鼠类和

7、蚊、蝇等虫媒监测开展室内、外鼠密度和出血热等带毒率监测;组织开展室内、外蚊、蝇等虫媒密度监测。(4)受灾地区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疫情的主动监测和症状监测;必要时,设立临时疾病监测点,强化疫情的监测2、预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区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

8、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有关人员。(2)报告时限和程序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应当在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

9、接到报告后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病种和报告内容1)报告病种: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疟疾、鼠疫、乙型脑炎、炭疽、血吸虫等重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2)报告内容: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

10、容。(4)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四、预案启动和终止(一)预案启动1、 马鞍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随之启动。2、本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认为要启动本预案的,本预案启动。(二)启动后的措施(1)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马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制定、落实各项救灾防病措施。(2) 卫生行政部门1)动员广大医疗、疾病控制人员投入救灾防病工作;成立医疗

11、、防疫小分队,赶赴灾区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等工作。2)及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和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病、治病情况;分析灾区防病形势,做好政府参谋。3)合理安排使用救灾防病经费;做好有关药品、器械和消毒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4)制定救灾防病工作责任制度和预防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食物中毒处理的方案;做好业务技术培训工作。5)灾区若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扑灭疫情。 (3)医疗机构1)在卫生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深入灾区驻点或巡回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2)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情监测、登记和报告等工作。

12、3)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重点指导做好灾区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开展消杀灭和防病药品的发放工作,大力开展防病知识宣传。2)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分析、预测和报告工作,科学指导救灾防病工作。3)参与指定预防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食物中毒处理的方案,并组织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4)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力求迅速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初发阶段。确保灾后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5)卫生监督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救灾防病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2)围绕救灾防病工作,开展

13、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救灾防病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三)预案终止由于灾后疾病的发生具有延后效应,在政府相关部门宣布灾情和救灾工作结束后,救灾防病工作仍需要延续一段时间,具体终止时间由救灾防病指挥机构结合救灾防病的实际情况,另行通知。五、善后处理1、后期评估救灾防病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救灾防病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疫情监测和疾病控制情况,所采取的防病措施的效果评价、防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2、奖励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对参加救灾防病工

14、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救灾防病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3、责任对在救灾防病工作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4、抚恤和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救灾防病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六、后勤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应对救灾防病工作的人员、物资、经费、技术等各方面的保障。七、附则本预案定期进

15、行评审,根据救灾防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和修订。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附录 救灾防病技术方案疫情报告和疫情监测一、疫情报告与分析1、应报告的疾病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痢疾、伤寒、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乙型脑炎、疟疾、血吸虫病、炭疽、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感染性腹泻,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1) 灾区发现鼠疫、霍乱病人时,城镇应于 2 小时、农村应于 6 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同时实行每日“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疫情当日或第二日上午报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痢疾、伤寒、出血

16、热、钩端螺旋体病、乙型脑炎、疟疾、血吸虫病、炭疽、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感染性腹泻等传染病实行日报制度,受灾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疫站)每日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上述疫情,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每日向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3)发生疾病特别是不明原因疾病暴发、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按正常程序报告外,同时要在 2 小时内直接迅速向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处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4)疫情报告应包括:疫情发生地点、单位、时间、发病(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发生原因以及所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等。严格疫情保密制度,疫情报告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其它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信息、简报、报道等形式上报或公布疫情。2、疫情分析各灾区应做好疫情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疫情分析应有时间比较,如当年各月比、各旬比、当年与去年同期比等,疫情分析还应有地区比较,如灾区与非灾区比等。此外,还应有发生原因的分析及对今后防治工作的建议。二、疫情监测的实施1、强化基层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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