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宜大学培育高级中等以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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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靜宜大學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靜宜大學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教育實習課程係指: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本課程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第三條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使得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一 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二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2、、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三 大學畢業後,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第四條 本校應依下列原則遴選實習指導教師:一、 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學校(班)或其他相關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且為本校專、兼任教師。二、 有能力且具熱心指導實習生者。三、 有意願且在本校任教之專、兼任教師。第五條 本校應依下列原則遴選實習輔導教師:一、 有能力且有高度意願指導實習生者。二、 具有教學經驗至少一年以上。第六條 本校應依下列原則遴選教育實習機構:一、 具有足夠合格師資者。二、 本校易於輔導者。2三、 辦學績效良好者。四、 能與本校高度配合者。本校應與教育

3、實習機構共同會商擬定實習生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以作為遴選教育實習機構之準據。第七條 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各科實習生之名額如下:一、 中等學校:不得超過各該科領域專長、領域課程編制內合格教師人數。二、 國民小學及幼稚園:不得超過該校(園)編制內合格教師總人數。教育實習機構與二個以上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實習契約者,其提供實習生 之總名額,不得超過前項之規定。第八條 教育實習課程應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使得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實習期間自當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九條 教育實習課程應以下列方式辦理為原則:一、 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機構在該機構給予輔導。二、 研習輔導:由本校、教育實習機構及各主管機關共同

4、辦理實習生之研習活動。三、 巡迴輔導:由實習生所屬師資培育大學之實習指導教師,定期前往教育實習機構予以指導。四、 通訊輔導:由本校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定期寄發教育實習機構與實習生。五、 諮詢輔導:由本校設置專線電話,提供教育實習課程咨詢服務。第十條 本校應邀集教育實習機構及其主管機關於每學年辦理一次實習輔導委員會,共同規劃其教育實習課程實施之實習輔導計畫書。第十一條 實習生應在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每週教學實習時間3如下: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十節。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二節。三、幼稚園:不得超過教學活動之二分之一。第十二條 實習生實習成績分為:師資培育之大學佔百分之五十、教育

5、實習機構佔百分之五十。二項評量成績均達到六十分者,為實習成績及格,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其實習總成績。第十三條 實習生應於教育實習課程開始後,與本校之實習指導教師研商訂定實習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實習重點及目標。二、主要實習活動及實習方式。三、預定進度及完成期限。前項實習計畫,應於教育實習機構開學一個月內,送請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建檔列管,以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第十四條 實習生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由教育實習機構初評後,送交師資培育機構複評。學年評量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邀集教育實習機構,共同就實習生所撰寫之實習計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以口試及試教方式予以

6、評量。第十五條 實習生實習半年成績不及格,應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專任教師開會同意後,重新由本校安排參加教育實習課程,但以一次為限。第十六條 實習生於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期間應繳交四學分之實習輔導費用。第十七條 擔任教育實習課程之指導教師其鐘點費計算,以每指導六位實習生為一個鐘點,指導二十四位實習生為限。此法條僅適用於九十四及九十五學年度。第十八條 實習生應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輔導至簽約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 習課程。唯因私人因素無法應屆參加教育實習課程先行畢業且放棄由 本中心分發者,除應至本中心填寫放棄教育實習課程表單外,本 中心將開給教育學分證明單以資證明,並得自行向本校以外之師 資培育大學申請參

7、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者,由該師資培育4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無法應屆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而先行畢業之師培生,但未放棄由本 中心分發者,得於畢業後四年內向本中心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成績及格者由本校師培中心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逾期 未申請者則視同放棄。因兵役義務役期,則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九十一學年度之前進入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修習者, 必須於九十六年六月底以前向本中心提出參加教育實習,並得自行選 擇舊制一年的教育實習或新制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但若無法於九十 六年六月底以前向本中心提出參加教育實習者,得必須依新制參加半 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第二

8、十條 九十二學年度以後獲准修習之師資培育生則必須依新制修習半年之教 育實習課程。第二十一條 九十二學年度獲准進入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就讀之師資培育生,得依照新制完成教育實習課程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所規定,參加資格檢定。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辦理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流程如下:(一)實習生提出參加下學年度教育實習課程之申請(910 月中旬)(二)調查及公布教育實習機構提供教育實習課程名額。(1011 月)(三)召開教育實習課程說明會(12 月)(四)實習生填寫志願(12 月)(五)確定實習生之教育實習機構(1 月中旬)(六)公布實習生至教育實習機構報到日(5 月)(七)辦理實習生教育

9、實習課程前研習。(6 月)(八)實習生至教育實習機構報到(依各實習學校規定時間)教育實習課程申請時間及所需表件,依本中心公告辦理。第二十三條 教育實習機構及教育實習缺額以本中心公告為準,實習生不得自行 尋覓教育實習機構,或商請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名額。第二十四條 實習生應於實習開始一個月內,與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授研5商後,擬定實習計畫,包括實習機構概況、實習目標、實習活動、預定進度與評量事宜,以作為輔導及評量之依據。第二十五條 實習生應參加本校與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第二十六條 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生,必須於教育實習課課程結束後才得領取畢業證書。無申請

10、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得於當年度畢業時領取畢業證書。第二十七條 實習生之各項實習活動應由其實習輔導老師在場指導。第二十八條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表現良好者,實習機構得給予獎勵。第二十九條 實習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實習機構報到。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具兵役義務之實習生得依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伍。第三十條 實習生半年實習期間請假日數如下:一. 事假:三個上班日。二. 病假:七個上班日(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三. 婚假:五個上班日。四. 產假:至多三十五個上班日。(惟需於產假結束後,另補足請假日數)五. 喪假:比照正式教師,依不同情形給假。第三十一條 實習生全勤者,其綜合表現評量成績酌予加分。其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第三十二條 實習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未請假者,以雙倍計算。請假超過四十個上班日者,應停止教育實習。重新參加教育實習,應依規定重新申請實習及繳費。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693 年 10 月 27 日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實施94 年 03 月 30 日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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