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燕梅资料汇交业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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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资料汇交业务地质资料汇交业务主讲:汪艳梅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学会目目 录录一、地质资料汇交 .1(一) 地质资料汇交主要依据1(二) 地质资料汇交的重要性1(三) 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概念1(四)汇交人义务 3(五)不同类别地质资料汇交内容 3(六)地质资料汇交时限(二权项目) 6(七)地质资料延期汇交 7(八)逾期汇交地质资料 7(九)地质资料保护申请 7(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流程 8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纸质) .8(一) 文本类要求8(二) 图件类要求9(三) 地质资料装订要求9(四) 纸质资料的盖章要求10(五) 封面、扉页、页码编排要求 10(六) 目录编排11三、电子文件汇交要求

2、.11(一)相关概念 11(二)电子文件分类及组织形式 12(三)成果电子文档汇交要求 17(四)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22(五)原始和成果电子文件组织形式(文件夹) 23(六)地质资料著录表的填写 23(七)地质资料涉密表的填写 24四、地质资料汇交中存在的问题 .24(一)文本类 24(二)图件类 36(三)地质资料汇交前的注意事项 44(四)地质资料汇交保障 45五、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的办理 .46(一) 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46(二)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46(三)证书的办理和使用。46六、其他 .48(一)地质资料馆验收工作流程 48(二)汇交电子文档制作软件下载途

3、径 48一、地质资料汇交一、地质资料汇交(一一)地地质资质资料料汇汇交主要依据交主要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002 年国务院令 第 349 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 年国土资源部令 第 16 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国土资发200869 号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611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 号(二二)地地质资质资料料汇汇交的重要性交的重要性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是服务社会、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之一。长期以来,国家投入大量人财物开展地质工作,形成了各类海量丰富的地质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造福子孙后代的无

4、形资产,为使地质资料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建设,有效地避免重复勘查和资金的浪费,国家先后出台了法律法规,要求汇交人向国家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资料汇交的最终目的是提供服务,多年来,我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面向政府部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以到馆查询借阅、上网查询、专题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资料服务工作,平均每年接待区内外各界地质资料借阅者达 2000 多人次,提供利用资料 10000 多份次,100 多万件次,为社会和自治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三)地地质资质资料料汇汇交相关概念交相关概念1.地地质资质资料:料:是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

5、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2、成果地、成果地质资质资料:料:各类地质工作与科学研究项目完成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原项目设计要求,以文字、图、表、多媒体、数据库和软件等形式提供的反映工作成果的一整套科技文件材料。3.地地质资质资料料汇汇交人:交人:是对地质资料汇交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管理条例中对汇交人的定义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探

6、矿、采矿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3)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安排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凡是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允许出资人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但要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书,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4)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四)

7、(四)汇汇交人交人义务义务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 349 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 349 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 号规定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五)不同(五)不

8、同类别类别地地质资质资料料汇汇交内容交内容1.区域地区域地质调查资质调查资料料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2.矿产矿产地地质资质资料料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3.石油、天然气、煤石油、天然气、煤层层气地气地质资质资料料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研究报告,各类储量报告。4.海洋地海洋地质资质资料料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9、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5.水文地水文地质质、工程地、工程地质资质资料料(1)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2)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3)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4)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

10、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5)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6.环环境地境地质质、灾害地、灾害地质资质资料料(1)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2)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3)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4)地质环境监测报告。(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7.地震地地震地质质工作工作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研究报告。8.物探、化探地物探、化探地质资质资料料区域物探、区域化探

11、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9.地地质质、 、矿产矿产科学研究及科学研究及综综合分析合分析资资料料(1)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2)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10.其他地其他地质资质资料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11.数据数据库库建建设设和

12、和软软件开件开发类资发类资料料数据库建设项目需要汇交完整的数据、测试数据、数据库建设报告。软件开发类项目需要汇交软件的安装程序、开发源代码、软件的使用说明手册。(六)地(六)地质资质资料料汇汇交交时时限限1.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汇交;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汇交地质资料;3.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4.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5.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

13、该矿区的地质资料;6.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指原勘查报告中未反映的具有经济开采价值的矿体、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 180 日内汇交地质资料;7.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 180 日内汇交地质资料(对于大型矿山一般由若干个独立的采区组成,每一个独立的采区开采完毕后,都要按上述时间汇交地质资料);8.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汇交地质资料;9.其它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在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 180 内汇交地质资料。(七)地(七)地质资质资料延期料延期汇

14、汇交交因特殊原因汇交人暂时不具备汇交地质资料条件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汇交申请,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汇交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八)逾期(八)逾期汇汇交地交地质资质资料料对未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省级馆藏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汇交人列入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并通过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 60 个工作日仍未汇交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下发限

15、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限期汇交。(九)地(九)地质资质资料保料保护护申申请请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负责接收的省级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自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 5 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凭本机关出具的证明直接到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其他单位及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

16、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征得汇交人同意。(十)成果地(十)成果地质资质资料料汇汇交流程交流程直接向全国地直接向全国地质资质资料料馆汇馆汇交的地交的地质资质资料:料:(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成果地质资料;(2)海洋地质资料;(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4)无明确地域的资料。除以上直接向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的资料,其他的地质资料需向地质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由收到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成果地质资料转送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级馆藏机构按汇交要求向国家履行地质资料转交义务。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纸质)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纸质)(一一)文本文本类类要求要求正文、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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