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喻文光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2014年2月,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论语·雍也第六》至乐莫若读书,至善莫如教子 ——《弟子规》,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一、绪论案例,1.张艺谋超生缴纳社会抚养费748万元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生仨孩子罚748万,无锡市滨湖区计生局给公众算了一笔细账根据2002年起执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非婚生二胎及以上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应按孩子出生前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8倍缴纳。
此外,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的,超出人均收入的部分还要再缴纳1至2倍的社会抚养费 张艺谋2001年超生第一子,但2000年收入仅2760元,低于无锡市11988元的水平最终按照人均工资的6倍,共应缴纳71928元 2004年超生第二子,张艺谋2003年收入达到106.2760万元,远超2003年无锡市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647元人均收入内的部分按5倍征收,超出部分则按最高标准2倍征收,共计221.8696万元 2006年超生第三子,因情节严重,除征收无锡市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即16005元的6倍外,还加收张艺谋收入超出部分的2倍,共计519.7230万元问题,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张艺谋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否过重?社会抚养费去哪儿了?社会抚养费的监督?律师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政府是否应当公开社会抚养费的相关信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标准、程序、比例原则)?,案例四,蔡智奇是华南理工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2007年,蔡赴美从事博士后研究,妻子前往陪读,其间育有一女,女儿为美国国籍2009年,蔡回国任教次年,蔡妻在天津生下第二胎校方称,蔡违反“穗计生函【2006】26号和粤人口计生委办函【2006】35号精神”并与今年11月19日将其开除,理由是蔡生了二胎,校方还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咨询有关国籍认定问题的复函》(公境处〔1997〕839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未在外国定居,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即使因出生而取得外国国籍,原则上不予承认,对其仍按中国公民管理”蔡智奇的律师陆妙卿则认为,“这两个函是不适用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情况陆妙卿介绍,根据《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蔡智奇的情况回中国内地后应不予处理此外,《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只是一个基本条例,而现在,计生委的行为已侵犯公民最基本的就业权陆妙卿说蔡智奇已于2014年2月8日起诉华南理工大学问题,蔡智奇的情况到底是否属于超生?高校是否可以应为所谓超生而对教师进行开除?高校教师在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有什么救济途径?,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与宪法、刑法、民商法的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宪法关系密切(小宪法、动态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最具社会影响力 (“行政法是活生生的宪法” 罗斯)奥托·迈耶: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Verfassungsrecht vergeht, Verwaltungsrecht besteht, Otto Mayer)作用行政法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手段和重心所在,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法还在公共行政的有效开展、规制行政权、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红灯理论、绿灯理论,二、行政法概述,(一)公共行政的概念区别于一般行政即私行政。
一切组织形式的存在,其内部都离不开一定的管理行为,这些是一般行政行政法学中研究的行政不是指一般组织的内部管理工作,而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行业自治组织、地方居民自治组织、学术自治团体、公共服务设施、行业监管机构)客体: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公益、有限中立、辅助、比例等原则)目的:公共利益,不确定法律概念(房地产开发中的“公共利益”?),,(二)行政法1、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的组织、活动、程序、监督、救济等方面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而是分散于所有的法规中(但是可以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法内容上的特点: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集实体与程序于一身治安管理处罚法),(三)行政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两种;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地方性法规:指省级、省会市、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省市县三级)依照法定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地方规章指省级政府及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的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条约或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内容的,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指享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特定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审判中的问题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渊源:习惯法和判例法习惯法是指被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认可和承认的,由特定的地方居民或者职业团体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反映地发或团体文化特色的惯例。
问题,请结合法规汇编列举具体的行政法的渊源,(四)行政法的种类,1、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调整对象)2、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内容为标准)3、内部行政法与外部行政法(权利义务为标准)4、行政公法与行政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关系),行政立法历程如下:,1982年民诉法规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诉讼;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 ;1989年11月9日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4月29日变成行政复议法 );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5 年行政处罚法;1999年修改宪法,确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0年立法法;2003年行政许可法;2005年公务员法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2011年颁布行政强制法,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深圳“海上皇宫”案 强制拆除 颁发的“养殖登记证”和“休闲垂钓证”,使用年限2年,使用海域面积为2980平方米事件被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2011年3月1日,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下发通知,撤销了“养殖登记证”和“休闲垂钓证”,理由是:“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实际用于养殖的面积比例小,不符合浅海养殖功能区划要求。
2011年4月8日,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对违法建筑“海上皇宫”开始实施强制拆除,据称拆除费用将超过百万而之前,郭表态,愿意将具有多项专利的“海上浮岛”捐给中科院海洋研究所作为海上研发基地,或者无偿对公众开放但该建筑最终被拆除随后,“海上精英”将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2011年3月1日作出的撤销许可的通知,并索赔100万元其认为农林渔业局撤销许可的行为违法,而且在强拆之前没有给与其申辩的机会,程序不合法;另外,认为行政机关在整个事件发展中也有错,因为“海上浮岛不是偷来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建立起来的,是在众多渔政巡逻船眼皮底下历经5年建立起来的 此外,“海上精英”公司还认为:按照国家法规,使用海域必须办理海域使用证,但为什么现实是中国所有海上鱼排、餐厅、建筑物都没有发过证件,都不算违法,没有被拆除唯独只有“海上皇宫”因为没有办理海域使用证而被认为是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呢?,1.“海上皇宫”是否为违法建筑?2.龙岗区海洋局2008年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3.龙岗区农林渔业局颁布以及随后撤销“养殖登记证”和“休闲垂钓证”的行为是否合法?4.前后两次强制拆除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有什么不同?5.拆除“海上皇宫”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6.强制拆除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7.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8.“海上精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