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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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宁区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区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建立诚信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4521 号),结合本区实际,为进一步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特制定以下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一、管理目的依托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全区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建立诚信管理档案。二、管理单位参与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遴选的 6 家药品配送企业。三、管理依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4521 号)与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规则(试行)。四、管理职责安宁区卫生局医改办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整理、

2、记录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配送企业有关药品采购、配送情况,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药品网上交易情况,对违规、失信行为予以公布,并依法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建立2医疗机构或药品配送企业诚信档案,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五、管理内容(一)医疗卫生机构1、不积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标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2、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与企业有私下药品价格交易的;3、不按规定执行区卫生局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的药品采购配送合同,与企业签订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4、不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二)药品配送企业1、虚报药品目录,

3、导致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不能及时配送,影响日常工作的;2、不履行配送合同的,在合同周期内不能及时配送药品超过三次以上的;3、擅自配送非中标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配送与平台采购药品品规不一致的;4、在药品采购、销售过程中有违规操作,以“搞临床”、“给返点”等形式,扰乱医药市场的;5、不积极履行主体配送责任,配送不合格药品的;6、因药品质量问题被食药部门处罚或造成医疗事故的;37、在采购周期内,对平台交易品种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8、入库票据送达不及时,导致平台自动默认无法确认的;9、更换开票员不及时通知,导致采购配送工作滞留延迟的。六、管理结果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不诚信行为,区卫生局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警告、记入不良记录,扣除药品补助资金等惩处措施予以处罚。药品配送企业出现不诚信行为的,区卫生局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警告、记入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取消企业配送资格等惩处措施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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