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签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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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岱山海事处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指南岱山海事处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指南1、编制目的和依据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2、定义13、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流程14、国内航行船舶定期签证工作流程45、高速客船签证要点46、滚装客船签证要点57、普通客船签证要点78、散装化学品/油船签证要点 89、工程船签证要点1010、装载散固船舶签证要点1011、港建费征收注意事项1012、船舶港务费征收注意事项1113、船员任解职操作11附件 1 船舶签证流程图12附件 2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13附件 3 国内航行船舶证书检查要点13附件 4 近几年新生效法规相关证书或设备要求.15附件 5中

2、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附件 6 船员证书检查要点.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附件 7 国内航行单壳油轮淘汰时间表.2411 1、编制目的和依据、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许可,加强船舶监督管理,针对最近几年有较多的新 的法律法规生效,让新进人员更好更快适岗,以及让各签证人员更好的提高签证效率,践行 “服务型海事” ,服务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签证管理规则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中华人民

3、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签证指南。 2 2、定义定义 船舶签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 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港口: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 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泊位:泛指码头泊位、作业平台、锚地、系船浮、作业点等可供船舶作业的系泊、锚泊 地点。 作业:泛指在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 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包括通常所说的货物装卸

4、作业和水工作业两部分。 3 3、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流程、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流程 流程图见附件 1 3.13.1 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 (1)、申请材料 许可受理员受理船舶办理航次进港签证时应查验下列文书或资料: a、 船舶签证簿 (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 ; b、船舶电子信息卡; c、船舶国籍证书; d、船舶检验证书; e、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f、船员适任证书; g、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 h、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 i、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j、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见附件 5)

5、k、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l、油污基金缴纳证明或者免予缴纳证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 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 人或其代理人,应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m、清污协议(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 物的船舶、1 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需提供) n、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 o、船舶营运证(老龄船舶) ; p、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许可受理员受理船舶办理航次出港签证时应查验下列文书或资

6、料: a、 船舶签证簿 (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 ; b、船舶电子信息卡; c、船舶国籍证书; d、船舶检验证书; e、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f、船员适任证书; g、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 h、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 i、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j、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见附件 5) k、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l、油污基金缴纳证明或者免予缴纳证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 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 人或其代理人,应缴纳船

7、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m、清污协议(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 物的船舶、1 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需提供) n、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 o、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 p、船舶营运证(老龄船舶) ) ; q、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滚装船舶) ; r、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前款第(c)项至第(h)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 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予提交。 (2)、受理结果 a、对不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船舶

8、签证申请,不得受理。船舶跨越不 同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签证时,许可受理员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船舶签证 簿内签注不予受理的意见、理由以及签证人员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船舶签证 专用章,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b、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更正的内容如果涉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时,许可受理员应加以进一步核实。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许可受理 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对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9、,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许可受理员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船舶签证申请。 3.23.2 审查要点审查要点 受理船舶进、出港航次签证申请后,许可受理员应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进行审查校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船舶安检情况及信用等级情况 a、摸清船龄及船种,是否老旧船舶及特种船舶;(注:签证薄信息船舶信息记载栏; 老旧船舶相关内容见附件 2) b、打开重点跟踪船舶、船舶信用等级管理台帐,查询船舶信用信息(浙江籍船舶, 如适用) c、审查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情况,查看该船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 ,最近一次安检 情况(安检日期、复查情况)-确保船舶适航的重

10、要依据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检查船舶上次安全检查日期距今是否已达六个月、是否符合安 检规则规定不受 6 个月限制条件、是否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的安检,以 确定是否需要检查;安检复查已不做强制要求; d、专项检查相关检查表格(如适用) ; (2)、审查规费征缴情况及危险货物申报情况 a、船舶港务费缴纳证明或者免予缴纳证明(如适用) ; b、港建费缴纳证明或者免予缴纳证明(如适用) ;3c、油污基金缴纳证明或者免予缴纳证明(如适用) ; d、清污协议(如适用) ; e、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 f、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滚装船) (3)、查阅签证薄

11、及审查相关证书 a、 船舶签证簿内船舶证书信息与证书的一致性 b、船舶证书及其检查要点具体见附件 3、附件 4、附件 5 c、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检查见附件 6 3.33.3 办理结果办理结果 许可受理员对船舶签证申请进行上述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当场(定期 签证除外)作出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书、文书中无明显涂改或伪造现象并且有效的,或 经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后,表明该船符合安全航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许可 受理员应在船舶签证簿相应栏中签署“准予签证” ,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 船舶签证专用章,同时按规定收取船舶港务费;还应当将船舶签证

12、数据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 统,并读写船舶电子信息卡。 (2)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无效或不真实,签证人员应在船舶签证簿相应栏 中签署“不予签证” ,并注明不予签证的理由,同时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 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理由应具体,不能过于笼统。 (3)许可受理员检查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发现申请材料中有关证书未经校核并记载在船 舶签证簿内的,应当予以校核并按照07 签证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记载在船舶签证簿内。许可受理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 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将签注完毕的船舶签证簿送达申请人。 3.43.4 特别注意:中国

13、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之间航行时,应当按照特别注意: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之间航行时,应当按照0707 签证规则签证规则规定规定 办理船舶签证手续。航行港澳航线船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不再要求办理船舶签证手续。航行港澳航线船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不再要求 同时办理船舶签证手续。同时办理船舶签证手续。 4 4、国内航行船舶定期签证工作流程、国内航行船舶定期签证工作流程 4.14.1 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 (1)、申请材料 a、 船舶定期签证申请单 ; b、船舶签证簿; c、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 d、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e、船舶检验证书

14、及其复印件; f、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g、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h、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 i、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 j、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k、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l、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m、船舶营运证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 n、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和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证明;4o、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前款第(d)项至第(i)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 存储在

15、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2)、受理结果 a、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 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 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 d、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 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e、

16、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受理人应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署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 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f、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 4.24.2 审查要点审查要点 与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审查要点相同 4.34.3 办理结果办理结果 (1)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 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2)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 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5 5、高速客船签证要点、高速客船签证要点 5 51 1 高速客船大风及能见度不良时开航标准高速客船大风及能见度不良时开航标准 (1) 、对在高三线航行、核定抗风等级为8级的高速客船,当公众气象报至10级及以上时, 专线气象的预报风级原则上不予采用;当公众气象报至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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