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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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家领土,第一节 概 述,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及其地下和上空。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领土管辖权 领土所有权 领土完整不可侵犯,二、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陆 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大陆岛屿 领水 位于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内水领海 领空 处于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底层领土 一国领陆的底土和领水的水床及底土。,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习惯国际法的限制(一般性限制):如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在接受国不受其属地管辖; 条约国

2、际法的限制(特殊性限制):如一国根据条约实行领土中立化,自愿承担不介入战争的义务。 共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租借 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给另一国,供其在规定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自愿租借 非自愿租借 租借只有在缔约双方自愿和平等基础上作出才是合法的。, 国际地役 一国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本国领土所施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积极的地役是指一国承担义务,允许他国在本国的领土上从事某种活动。 积极的地役“容忍” 消极的地役是指一国承担义务,为了他国的利益不在其特定领土上从事某种活动。 消极的地役“不作为”,第二节 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一、传统

3、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方式 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占领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先占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即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行占领。 其次,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凡是从未被占领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虽曾属于一国所有但已被该国抛弃的土地,均为“无主地”。 最后,先占的方式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 “有效的占领”: 一是先占的国家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实行占领的意思表示。 二是先占的国家应在无主地上建立起适当的行政管理,进而行使管辖权。,时效 一国原先非法地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但由于占领者已经长期而安稳地实行了占有,因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西方学者主张: 侵占

4、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领地行使主权; 这种状况得到了领土被占领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种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 如果其他国家持续不断地提出抗议或主张主权,那么占领国的占领就不是不受干扰和平稳的。,添附 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作用而形成新的领土。 自然添附 人工添附 割让 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强制性割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缔结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在非自愿的条件下无代价地转移领土主权,往往是战争的结果。,马关条约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辽东半岛)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

5、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三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非强制性割让则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包括买卖、赠与或交换领土。 征服 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传统的国际法认为,有效的征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征服国有兼并之意并予以宣告;,其二,征服国对所占领土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 “保持占有的能力”: 如果兼并的是部分领土,被占国应有放弃收复失地之意; 如果兼并的是全部领土,则征服国必须对全部领土已经实行有效控制,被占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必须停止或被占国作为国家已经消失。,二、现代国际法中的领土变更方

6、式 民族自决 全民公决 全民公决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地参加投票,以决定领土的归属。 全民公决通常应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 其二,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够自由地表达意志。,魁北克的全民公决问题,魁北克省是加拿大联邦内以法裔居民为主的省份,其面积166.8万平方公里(其中淡水面积18万平方公里),是法国领土面积的3倍,约占加拿大联邦领土总面积的1/5。,为了脱离以英裔居民为主的加拿大联邦,魁北克省曾先后于1980年和1995年10月就是否独立举行过两次全民公决。 第一次主张独立的居民为40%; 第二次主张独立的居民为49.4%。 1998

7、年8月,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宣布魁省无权单方面宣布独立。 2000年5月,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了公决明确法。,公决明确法规定: 一个寻求独立的省份首先应将从联邦主体分离出去的“公决问题”提交给联邦议会的众议院进行讨论和评判,由众议院确定该问难是否足够“明确”,如果认为公决的问题不明确,则不应该进行公决,强行公决的结果将不被联邦政府所接受。,如果众议院认为公决的问题明确,并且公决结果也以多数票通过,则众议院须根据赞成票的比例、选民的投票率和其他“众议院认为应该考虑的因素或情况”来确定该地区居民中是否有“明确的多数”表示愿意脱离加拿大联邦。 在众议院认定了“明确的多数后”,独立省份须

8、与联邦政府及其他各省应进行宪法层面的协商,讨论修改联邦宪法等问题,然后才能实现独立。,第三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的概念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想象界线。 二、边界的形成 国家边界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即传统边界线,这种边界线通常是根据各方历来的行政管辖所及范围而确定;,另一种是通过条约而划定,即条约边界线。 三、边界的划分 划界方法 1、几何学划界法 几何学划界法是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的直线作为国家之间的边界线。 2、天文学划界法 天文学划界法是以

9、某一经纬度来确定国家间的边界。,3、自然划界法 自然划界法亦称地形划界法,它是根据边界地区的自然地形特点来确定具体的边界线。 以山脉为界时,边界的划定一般以分水岭为准。 以河流为界时,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河流以河道中间线为界,界河上的桥梁以桥的中间为界。 以湖泊为界时,一般以中间线为界。,划界程序 定界:签订边界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线的基本走向。 标界:由缔约国依据边界条约设立划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测,树立界碑或界桩,作为标志。 制定边界文件:由双方共同起草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 边界条约、议定书和边界地图是划定边界的基本法律文件。,四、边界争端的解决 五、边境制度

10、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界标志的维护 界水的利用和保护 边境土地的利用 边境居民的往来 边境事件的处理,第四节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一、南极的法律地位 1908年,英国首先以扇形原则对南极部分地区提出领土要求,随后法国、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纷纷效尤。 所谓扇形原则,指一国领土可以包括以极点为圆心,以濒临极地的本国海岸线两端的经线为腰而形成的扇形地区。 挪威、智利和阿根廷则以发现和先占为由先后也对南极提出领土要求。,1959年12月1日签署的南极条约规定: 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禁止在南极进行核爆炸和处理放射性尘埃; 在

11、南极实行科学调查自由并进行国际合作; 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在条约生效期间,各国不能提出新的领土要求; 建立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制度,讨论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问题。,二、北极的法律地位 1907年,加拿大首先提出扇形原则,主张对北极部分地区拥有主权。1926年,前苏联也根据扇形原则宣布对北极的一大片海域拥有主权。 北极是冰冻的公海或固体公海,是全人类所共有的,其自然资源应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一切国家均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北极进行和平考察和利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其主张主权,不得将其资源据为己有。,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第一节 概 述,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

12、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与国之间在海洋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930年,在国际联盟的组织下,对海洋法编纂作了第一次尝试。,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在日内瓦召开。 成果: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在日内瓦召开。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在纽约召开。 成果:1982年4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 1994年7月28日,在联合国秘书长的主持下,联合国大会达成了关于执行公约第11部

13、分的协定,对公约的第11部分和附件的一些条款作了修改,从公约生效之日起临时适用。,第二节 内水、领海和毗连区,内水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全部海域,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 内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未被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那么在此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与在领海中相同的无害通过权。,内水示意图,海湾 海湾是指海洋伸入陆地较深、入口较窄的明显水曲,该水曲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海湾示意图,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如果其天

14、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该海湾即为内海湾。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并尽可能使最大面积的水域包含在基线以内。基线以内的水域属于内水,该海湾属于非内海湾。 如果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沿着湾口有许多小岛屿,从而使该海湾包围在直线基线范围内,则该湾仍是内水。,内海湾示意图,海里,有时以一个双音节汉字“浬”来表示,符号为nm,是一个在航海时使用的长度单位,1海里相当于1,852米。 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陆的海湾,通常由有关国家通过特别协定的方式

15、来确定其法律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则未予规定。 2000年12月25日,中越两国政府签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历史性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历史性海湾的构成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沿海国已对该海湾在长时期内作为内海实行有效控制; 二是其他国家长期以来对沿海国实行该项控制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承认。,加拿大的哈得逊湾,湾口宽度为50海里; 俄罗斯的大彼得湾,湾口宽度为110海里。 我国的渤海湾,湾口宽度为57海里,但历史上也一向认为是我国的内水,而且在入口处有一系

16、列岛屿把湾口分隔成8个较小的入口,其中最宽的不超过22.5海里。,二、领海 领海的概念 领海是指邻接国家的海岸及其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的范围 1、领海基线 正常基线法,即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低潮线为领海基线。 正常基线法多适用于海岸较平缓、无明显凹凸,无更多的岸外岛屿和低潮高地的情况。,正常基线法示意图,直线基线法,即以在大陆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岸外岛屿最外缘处选择适当的基点所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 直线基线法主要适用于海岸极为曲折并且在近岸有一系列岛屿、三角洲和礁滩的情况。,直线基线法示意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在划定直线基线时,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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