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落户政策文档

上传人:xh****66 文档编号:57142476 上传时间:2018-10-19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济南落户政策文档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济南落户政策文档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济南落户政策文档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济南落户政策文档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济南落户政策文档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济南落户政策文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济南落户政策文档(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如何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户口手续?按下面步骤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户口手续:第一步,应分清不同类型分别准备所列不同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第二步,当事人可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和被迁移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第三步,当事人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1、“三投靠”人员“三投靠”人员是指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员。“三投靠”人员须凭以下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夫妻相互投靠的,须凭结婚证、投靠方的户籍证明及被投靠方的单位接收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凭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子女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

2、相关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须凭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父母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明材料。上述三项由派出所内勤民警直接发给户口准迁证。2、工作调动人员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组织、人事、劳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通知和迁入单位的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入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发给户口准迁证。3、购买房屋并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的,凭房产证,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单位核章的工资单

3、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我市规定,允许符合下列条件并实际居住、有合法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济落户。(1)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以上新建成套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含办理抵押贷款房)。(2)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上成套二手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两年以上(含办理抵押贷款房)。(3)在本市三县一市(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以下同)居住 3 年以上人员,在市内六区购置建筑面积75 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其他条件同上述第一、第二款)。这里所说的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 18

4、周岁人员。须提交 7 类证明材料购房人办理落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入户人申请;(2)入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其中属三县一市迁入人员均须提供居民户口簿;(4)入户人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复印件;(6)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新建成套商品房),买卖房屋协议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二手商品房);(7)其他证明材料。居民可直接到分局户政科申请购房类的入户申请,由各公安分局户政科直接负责,手续完备的,自受理之日起,在

5、7 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市局;市局在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分局、派出所在收到户口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通知居民办理相关手续。另外,申请人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购房落户应为在我市市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其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地下室、车库面积。(2)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住房,如共同产权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允许其中一人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如共同产权人一方系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济落户。(3)在本市三县一市居住 3 年以上人员,是指在本市三县一市取得常住户口 3 年以上的人员。购房时先确定该房

6、无户口常住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其适用范围是指按购房落户政策迁入市内六区的人员,自 2008 年11 月 7 日起购房落户的,本套商品房五年内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落户政策。居民申报购房落户迁入时,该商品住宅房内应无其他人员的常住户口。购房落户政策调整后,对申报购房落户的居民,拟落户地派出所在出具在济居住户籍证明时,将通过微机人口信息系统对其落户地址上的原落户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核实,如在该地址中已有按购房落户迁入市区人员,且从落户之日算起不满 5 年的,将及时依据有关规定告知申报购房落户居民,目前暂不符合落户条件,不予出具在济居住户籍证明。各分局户政科在受理购房落户

7、申请时,也按照上述方法逐一进行审核济南市建委等 10 部门日前出台的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对现行购房落户政策予以放宽。为发挥户籍管理在保障改善民生、服务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市公安局出台放宽现行购房落户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即日起开始实施。值得关注的是,细则明确规定,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落户新政惠及三类购房者我市规定,允许符合下列条件并实际居住、有合法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济落户。(1)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上新建成套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含办理抵押贷款房)。(2)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上成

8、套二手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两年以上(含办理抵押贷款房)。(3)在本市三县一市(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以下同)居住 3 年以上人员,在市内六区购置建筑面积 75 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其他条件同上述第一、第二款)。这里所说的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 18 周岁人员。须提交 7 类证明材料购房人办理落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入户人申请;(2)入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其中属三县一市迁入人员均须提供居民户口簿;(4)入户人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

9、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复印件;(6)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新建成套商品房),买卖房屋协议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二手商品房);(7)其他证明材料。居民可直接到分局户政科申请购房类的入户申请,由各公安分局户政科直接负责,手续完备的,自受理之日起,在 7 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市局;市局在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分局、派出所在收到户口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通知居民办理相关手续。另外,申请人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购房落户应为在我市市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其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地下室、车库面积。(2)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住

10、房,如共同产权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允许其中一人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如共同产权人一方系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济落户。(3)在本市三县一市居住 3 年以上人员,是指在本市三县一市取得常住户口 3 年以上的人员。购房时先确定该房无户口常住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其适用范围是指按购房落户政策迁入市内六区的人员,自2008 年 11 月 7 日起购房落户的,本套商品房五年内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落户政策。居民申报购房落户迁入时,该商品住宅房内应无其他人员的常住户口。(这部分在买房的时候千万要盯紧了,问细了)购

11、房落户政策调整后,对申报购房落户的居民,拟落户地派出所在出具在济居住户籍证明时,将通过微机人口信息系统对其落户地址上的原落户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核实,如在该地址中已有按购房落户迁入市区人员,且从落户之日算起不满 5 年的,将及时依据有关规定告知申报购房落户居民,目前暂不符合落户条件,不予出具在济居住户籍证明。各分局户政科在受理购房落户申请时,也按照上述方法逐一进行审核。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 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

12、农业户 口、地 被过滤广告 被过滤广告 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第三条凡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工作、录用安置、毕业生就业以及投靠亲属等 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市区是指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长清区。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 定全面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 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人口发展的宏观调控,协调组织、人事、劳动 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

13、落实本办法,配合市公安部门做 好人口迁移户籍管理工作。第六条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户籍政策,以合理调控迁入总量、优化迁入结构 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为指导方针,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 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创造良好环境,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户籍登记管理问题。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七条人口迁移户籍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制。基本条件为具有固定住所、合法 职业和收入,同时,结合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位、学历)、职业能力(专业 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纳税、投资、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条件,综合作为 准予迁入本市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市外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迁入

14、本市 落户,实行相同的准入条件。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一)干部、工人调动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选调、 聘用)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学历、职称条件的社会团体和企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解决夫妻分居调入的人员及未 成年子女。(二)毕业生就业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及随迁或投靠的配偶和子女(不 受婚龄、在济居住时间限制);2.在本市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人事部门“先落户、 后就业”规定范围的普通高校重点专业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3.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接收手

15、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 费,聘用期满 3 年的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聘用期满 5 年的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三)引进人才1.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 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及配偶、未 婚子女;2.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有 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的,或者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 1 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 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3.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

16、家、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二 层次人选,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级以上拔尖人才及其配偶、 未婚子女;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 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5.驻济单位调入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 专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工人技师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6.驻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能够足额纳税、 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具有中级以 上职称、工人技师,以及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 员,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 3 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 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7.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条件,持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的人员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四)投靠亲属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