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广陵镇兴宁村依法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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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兴市广陵镇兴宁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泰兴市广陵镇兴宁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提请 2004 年 12 月 15 日兴宁社区居委会第六届居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在我社区贯彻落实,实现依法自治的总体目标, 发挥社区整体功能,凝聚社区力量,推动社区建设,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 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必须在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 进行,由居民会议和居民代

2、表会议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要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社区党总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在社区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 居民委员会必须在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确保党组织对社区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基本 路线和党在社区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本章程是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 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体社区居民的行为规范。 第五条 本章程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经过全体居民共同讨论,居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的居民自 治规定,对全社区干部、群众均有

3、约束力。 第六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实施,它的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权均属居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 凡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对章程的制定以及修改有建议权,有监督实施和自觉 遵守的义务,在实施过程中,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居委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凡本社区居民在外地工作及外地人员在本社区工作,本章程同样适用。第二章 社区干部的行为规范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领居民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 任务。 第十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当好人民公仆,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一条 严以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执行居民自治章程,履行居民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4、 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侵吞集体财产,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开拓进取,勤奋工作,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十四 作风民主,心系群众。第三章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 主管理、体现社区自治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本社区年满 18 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共 126 人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 条 社区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时,应从原居民小组中补选产生

5、。第十八 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一) 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决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二) 对涉及全体居民和驻区单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共同关心的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对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有关事宜进行民主议事;(三) 听取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派驻社区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工 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四) 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选举。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一)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果社区党支部 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

6、提议,可以随时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过半 数以上的代表参加会议有效,过半数以上的与会代表通过的表决才有效。(二) 会议议事程序: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 体会议成员,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会议; 先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再由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发言) ,然后集中正确的意见对方案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并当场宣读,并要完整地做好原始记录。(三) 社区居民代表形成的各项决议,其内容凡涉及社区居民的,都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各自的 义务。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代表应当热心社区工作,热心为社区居民报务,作风正派,办事公

7、道。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代表享有下列职权:(一) 代表居民的意愿参与议事和行使表决权;(二) 有了解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等社区居民事务管理 情况的权利;(三) 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经常向联系的社区居民群众,宣传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居民代表 会议的精神;(二) 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长做好与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三) 密切联系居民,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居民的共同意愿;(四) 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第四章第四章

8、经济管理经济管理第二十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属全社区居民共同所有,全体居民人人有权参与承包、加入股份,有义 务支持和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干扰它的发展,对违犯而又不听劝告者,居委会可提出警告,并负 责追回其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的承包人,必须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 规,对承包人不按合同履行,拖欠上缴款和各项税费的现象,集体有权中止合同,留置抵押物,并有 权依法追缴所欠上缴款。 在经营生产和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不欺行霸市、强行买卖,提倡文明经 商。 第二十五条 社区主要干部离任必须组织审计。 第二十六条 居民应缴各项费用和应完成的各项

9、义务,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 任务或借故拖延的,除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外,居委会有权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维护国家、集体、人 民的利益,并按照银行借款利息结算迟纳金。第五章 土地管理第二十七条 社区内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居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居民不得侵占 他人使用的土地以及集体公共路道和预留路道,否则,必须承担其侵占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处理和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 。严禁利用路道打谷晒场,因此造成事故的,当事人除承担相关损失外,一律 处以 50 元200 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全体居民的社会福利和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必须放在优先地位,分 期解决,在实施过程中

10、,居民有支持和服从大局的义务,对不服从规划而故意阻碍、干涉集体利益的 行为,居委会有权追缴因此而造成的误工费及其他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居民建房必须服从镇、社区统一规划,按规定程序领取合法手续,经定点放样后方可 实施,违者必须停工或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建房户在领取合法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正常施工,他 人不得影响或刁难,违者承担一切责任。第三十条 互不毗连的建筑主体部分南北方向之间距离,不得少于位于南部建筑的最高高度。房屋的所有人以将雨水直接注泻到邻地上的方式建造屋顶的,邻地权利人有权要求予以改建,也可以接受赔偿而维持现状。如有公共排水系统,应当将雨水通过屋檐或者排水沟导入公共排水系统。

11、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动产所有人或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而未提出异议的,不得主张权利。第三十一条 宅基地管理:公民经审批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不得损害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使用权不得转让。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宅基使用权应当随之转移。宅基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宅基使用权人可以单独就房屋设定抵押。在实现抵押权而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一同转移。居民只能以户的形式申请宅基地,并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在因转让房屋所有权或者实现抵押权而使宅基地发生转移的,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但放弃

12、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三十二条 居委会应做好为生产服务的建设工作,认真制定好涉及居民切身利益和子孙造福的排灌实施、节水工程、路道建设等,居民并按计划组织实施。鼓励群众对农业加大投入逐步引导群众向农业产业化转移。第三十三条 界址管理:凡本社区境内户与户之间的界址,无论住宅还是大田,一律以 1994 年土改丈册记载的尺寸为准。第三十四条 排水系统的设置,除社区集体统一组织实施的排水系统外,各户排水原则上必须从 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排水,不得影响相邻一方的权益,造成侵害的,侵害者必须恢复原状、赔偿 损失。 第三十五条 定植树木,栽植时必须确保所植树木与邻地建筑门窗之间的直线

13、距离不得少于树木 的高度。超过此高度的,邻地建筑权利人可请求修剪或者拔除。 银杏树等果木已经栽植并且已经挂果的,如距离界址较近,可以与相邻一方协商,协商得成的可 以保留并按照协商内容实施(协商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留存并报一份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 ;协商 不成的,该树木的枝头一律不得伸展到相邻一方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有伸展趋势的,必须予以限制, 已经伸展到对方土地上的,必须锯除或者整体移栽。 已经栽植但尚未挂果的的树木(包括非挂果的其它林木) ,必须移栽到预计不影响邻地权益的位置, 定植后生长过程中有影响相邻一方权益趋势的,必须加以限制,防止损害相邻一方;形成损害事实的, 必须排除妨碍,赔偿损

14、失。 本条前三款之规定相邻各方权利人有互相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凡是距离路界较近的银杏树,未挂果的,必须移栽;已经挂果的原则上必须移栽,因为技术等原因暂时不能移栽的,必须整理好枝条,确保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凡是已经伸展到路道上空的,必须 锯除,凡是不自行锯除的,被车辆行人碰断(碰伤)的,车辆行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车辆行人损 害(伤害)的,树主须承担相应责任。 逾界根枝除去请求权: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邻地权利人除去逾界树木的根枝。邻地权利人在适 当期限内未除去的,不动产权利人得自行除去,并有权请求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第六章 社会秩序管理第三十六条 社区内所有公共设施,居民有义务加以保护,任何人不得

15、侵害,否则居委会有权制止 侵害,视情节轻重按照 15 倍处罚,后果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封建迷信活动,对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者,除没收迷信用具和非法所得外, 另外以 35 倍罚款,对造成后果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严禁以宗教信仰为借口进行非法集会,宣扬“功” 、 “实际神”等歪理邪说。 第三十八条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使生产、工作、学习有良好的环境,家庭、亲友、 邻居之间要和睦相处,发生矛盾纠纷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行解决,当事人解决不行的,可申 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对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他人 正常工作生活的,居委会有

16、权对其劝阻,要求其赔偿损失,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可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直至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得作为以后工作中的借口而拒绝承担各项义务。 第三十九条 居民饲养家禽家畜,一律实行圈养,减少环境污染,因放养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由饲 养人承担一切损失。 第四十条 精神病人应由监护人监护,如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其监护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每个居民都要认真学法、用法、守法,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居民与居民之间 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关心,不准打架斗殴,不准醉酒后闹事,不准侮辱他人人格,不准扰乱 公共秩序,提倡公平竞争,不准强行买卖,不准强行运输、建筑、装卸,不准阻扰公务人员依法执行 公务 打架属不轨行为,不管有理无理,对打架的双方,居委会有权给予妨碍社会治安管理给予 50 元 200 元的经济处罚,当事人视责任承担相关费用。本社区或外社区发生恶性事件,居民不得聚众闹事, 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严禁偷窃行为,保护群众利益,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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