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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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解 读,全国煤矿矿长总工程师 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工程,铁7条、铁7律,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中央领导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原国务院副

2、总理张德江同志做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 “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实践活动。,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明确目标任务并落实到每个地区、每个县乡和每个煤矿,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把不符合标准条件的煤矿关实关死。同时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改造,深化煤矿整顿关闭。 煤矿整顿关闭要攻坚。从全国特别是小煤矿集中的地区以及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来看,整顿关闭虽经连年开展但仍有空间,有的甚至空间不小,还要再加紧“发条”。整顿关闭向来是难题,越推进面临的问题越多、矛盾越大,必须施以攻坚之策,方能收效。,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

3、准入。,完善安全准入标准,严把进口、提高门槛,特别是对地质条件复杂、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做到安全开采的,要以安全为前提,严格限定标准,防止拆大建小、前关后建。 严格安全准入要攻坚。一些地方建煤矿成为上项目的“重头戏”,甚至“饥不择食”,低标准低能力重复建设者有之、重大隐患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而盲目上马者有之。严控安全标准、严格把进口关与不顾安全条件急于建成投产收益的迫切情绪相比而言,不攻坚不足以解决问题。,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要大力推动省及以下开展区域性普查,特别复杂灾害要由国家层面组织开展。要利用物探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同时借鉴其他领域的先进技术装

4、备,全面详细勘查所面临的瓦斯、地压、水害、火灾等灾害分布及治理状况,健全专业队伍,研究制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进一步深化瓦斯抽采利用,切实抓好目标、任务、标准、重点项目、资金投入、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的落实,促进瓦斯有序高效开发。,隐蔽致灾普查治理要攻关。“隐患险于明火”,表面风平浪静、地下危机四伏,可怕在不了解、不清楚,更不知如何应对防范。事故突如其来,实际“潜伏”已久。防事故必须揭开隐患的“面纱”,历史再久、隐藏再深,也要查也要揭,不攻下来,事故就防不胜防。,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要摸清当前煤矿的

5、“三化”程度和水平,选准主攻方向,结合有关地区创造的经验,区分不同区域、不同井型和不同条件煤矿,明确达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从根本上增强煤矿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安全信息化建设要攻坚。信息化是一切有利于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系统集成,包括机械化开采、自动化控制、科学化管理,无此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如同坐在“火山口”上。相比之下,煤矿信息化建设的差距还较大,尤其是数量众多的中小煤矿,非攻坚而不可制胜。,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10年23号文件规定,义无反顾抓好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系统建设应用。要坚持实事求是、因矿制宜

6、,确保实用管用。 “六大”避险系统建设要攻坚。一个系统好建、五个系统也不难,难在六个系统要自成一体地建成。据统计,“六大系统”都建成的煤矿比例还较低。三年的时间要求已过两年多,要克难而上,尤其是紧急避险系统,不搞一刀切,实事求是,因矿制宜. 关键时刻管用才行。,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要结合国家级、区域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抓紧完善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特别是水害多发地区要配备一定抽水能力的水泵、管线等,关键时刻快用快抽;同时要加强救援信息化建设,提高救援队伍素质,增强快速反应、现场处置、高效救援能力。,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要认真分析吸取一些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深刻教训

7、,与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外来工、外包工的用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矿工技能素质,严禁新招工人不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就下井。 改进用工制度要攻坚。放下锄头就入矿、招来人即下井,下井不几天甚至当天下井就出事、面对险情茫然无措甚至连自救器都不会用而失去了长达半个多小时的逃生机会,这绝非个例。一些地方长期形成的不合理的用工制度,说改就改也非易事,但人命关天,再难也要改!,“双七条”,构成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生产的两大任务,如果说前者针对的是矿长这一重“点”,那么后者强调的是煤矿这一大“面”,抓的是系统性、源头性问题,要求的是强基治本、重在预防,目标任务是“三个继续下降”。七

8、条重大举措,细细掂量,都非易事,也唯有不易,才须发攻坚之力。 非难而勿须攻坚,攻坚排深之力而后可。七大攻坚举措,处处临难而发。唯有攻坚克难,煤矿才能长治久安!,矿工的七项安全权利(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4)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举、控告; (5)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紧急撤离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

9、业场所; (7)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原煤炭部: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十项权利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10、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

11、;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2、中华全国总工会等7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赋予了煤矿井下职工“十项权利”。,煤矿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2.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 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8.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 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 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

13、人有权不下井。 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致全国煤矿各位矿长的信全国煤矿各位矿长同志们:首先对你们长期以来为煤矿安全生产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表示诚挚问候和衷心感谢!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矿也是高危行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这其中你们也功不可没。但由于现阶段煤矿安全基础仍较薄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教训极其惨痛。血的教训必须深刻吸取,分分秒秒都不能忘记。 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矿工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而把光和热奉献给人民,他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我们一定要满怀深厚的感情,真

14、正把矿工当亲人、当兄弟,从心底深处和各项工作中关心他们的生命健康,为他们撑起一片安全蓝天。 最近,安监总局制定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这既是加强安全生产的铁律,更是对550万矿工的承诺。希望你们严格执行,履职尽责,强化管理,夯实基础,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确保每一个矿工都“高高兴兴上班来,安安全全回家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2月,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

15、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取得了明显成效。当时也借鉴了部分省地煤矿的做法:,但是,我国煤矿的条件比较复杂,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一些煤矿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事故的风险依然比较大,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分析了100人矿难和近10年发生的事故。,出台背景,但是,我国煤矿的条件比较复杂,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一些煤矿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事故的风险依然比较大,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经反复归纳、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为使七条规定的内容

16、更切合实际,我们组织煤矿企业、部分矿长召开多次座谈会,开展多次调研,在大家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和提炼的基础上,认真修改完善,并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令颁布实施。,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中都已有明确规定,都是有法可依的,只是结合矿长职责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重点地进行突出强调,更加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要害,是血的教训的总结,是每个矿长必须做到的,而且也是能够做到的,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违反规定,就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上限处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直至依法关闭取缔,决不姑息迁就。,因此,出台七条规定非常必要,宣传贯彻七条规定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打非治违”的重要抓手,是煤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实现“三下降”(煤矿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的重大措施,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更是550万煤矿职工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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