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出走未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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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母亲亲出走未尽出走未尽抚抚养养义务义务,儿子判,儿子判归归服刑父服刑父亲抚亲抚养养【案情简介】1993 年 6 月王某和李某在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某。婚姻期间,王某逐渐显露家暴倾向,多番殴打李某。为此李某于 1995 年 12 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调解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因此改善,李某忍无可忍,于 1996 年 3 月离家出走,期间婚生子王小某由王某抚养。2001 年,王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入狱,此后王小某便由王某父母照料。2005 年 10 月,李某返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婚生子王小某归原告抚养。【法庭审理】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李某离家长达九年之久,与被告夫妻

2、关系可视为破裂;其次,从王小某的成长历程来看,变更抚养权将有损于其现今的稳定生活。故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 400 元至王小某年满 18 周岁为止。【律师点评】深圳知名婚姻家庭金牌律师马成律师对本案分析如下:本案中王小某与其生母分别九年之久,期间一直与其祖父母及父亲生活,与李某并无共同生活基础,母子关系生疏、感情淡漠。王小某成长过程中,祖父母的照顾、教育已伴随多时,且正临青春期,若此时变更抚养权将对孩子的生活及学习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王小某的身心健康。李某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再者,依法律规定,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亲或是母亲生活可以

3、征求其本人意见,本案中王小某已年满十周岁并明确表示不愿与李某同住,故该案判决无误。【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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