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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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基础,东北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个人简介:教授,博士生导师(城市与区域规划) 注册城市规划师,教育背景 1983-1987: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专业(本科) 1989: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进修教师 1993-1996: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 2005:美国Southern Polytechnic State University建筑学院访问教授 2007-2008:美国University of Louisville地理系访问学者 主讲课程 城市详细规划(1989-2003) 城市规划理论问题(研究生) 大都市区规划(博士生),等 相关课题 延边工业集中区规划 哈尔滨

2、大都市圈规划 锦葫都市区空间协调规划,等,所在单位及规划相关专业:,东北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5个本科专业,11个硕士生专业,9个博士生专业 城市规划相关专业 本科: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1980-) 硕士研究生:城市规划与设计(2004-) 博士研究生:城市与区域规划(2005-),关于本次研讨,基本按建设部干部学院文件要求准备; 内容1-6; 分“基础”和“研究”两部分; 借鉴了其他单位的部分资料 有详有略。,主要内容(基础部分):,城乡规划法中的控规 基本认识 控制体系与要素 内容 程序、方法与要点 内容深度、成果要求,一、“城乡规划法”中的控规,受到空前重视 法律地位明确 总则

3、、制定、实施、修改、法律责任中均有规定 11条中涉及控规,总则,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

5、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

6、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7、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修改,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镇人

8、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质意义,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根据控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全覆盖的衍生要求: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控规的全覆盖 制定次序:分片区、分阶段推进,超前覆盖到城镇发展所使用的每一块建设用地 修改程序严格 强调公众参与:涉及私人和集体利益,有“物权法”也强化了这一要求,相关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认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1.中国特色的法定规划借鉴区划技术,变革传统详细规划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划类型,基本方法是“地块指标”加“图则”; 城乡规划法明确的法定规划之一; 反映各个利益主体在城市建设中的利益关系; 地方政府控制和引导土地开发的依据,建设主管部门做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范畴); 公众参与最具实效性的内容; 法律严肃性越来越高; 编制技术不断探索与进步。,2、地位与作用,(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从规划到管理依法行政的依据; 从规划到实施控制、引导、监督

10、。 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要点,用简练、明确、适合操作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控制土地批租、出让的基本依据,正确引导开发行为。,(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从宏观到微观上接总规(分区),下接修详(设计); 从定性到定量控制要求深化、量化、具体化; 从整体到局部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上衔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向下衔接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设计与开发建设行为。它以量化指标和控制要求将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的控制转化为对城市建设的微观控制,并作为具体指导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设计、土地出让的具体设计条件和控制要求。,地位与作用,(3)控制性

11、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二维到三维平面控制与空间控制的结合; 从规划到设计规划要求与设计条件的结合; 从消极到积极控制与引导的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宏观城市设计、中观城市设计到微观城市设计的内容,通过具体的设计要求、设计导则以及设计标准与准则的方式体现在规划成果之中,借助其在地方法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威地位使城市设计要求在实施建设中得以贯彻落实。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城市设计审议制度的情况下,在城市设计的发展与实施控制要求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责无旁贷。,地位与作用,(4)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公共政策平台。 从个体到群体利益协调的平台; 从分歧到统一公共政策的

12、具体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直接涉及到城市建设中各个方面的利益,是城市政府意图、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平衡协调的平台,体现着在城市建设中各方角色的责、权、利关系,是实现政府规划意图、保证公共利益、保护个体权利的公共政策内容的具体化。,地位与作用,3、基本特征 介乎于土地管理与建筑管理之间,内涵丰富,(1)通过抽象的表达方式落实规划意图。落实共性控制内涵; 提供个性设计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一系列抽象的指标、图表、图则等表达方式将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的控制内容、定性的内容、粗略的三维控制和定量控制内容,深化、细化、分解为微观层面的具体控制内容。该内容是一种建设控制、设计控制和开发建设指导,为具体的设计

13、与实施提供深化、细化的个性空间,而非取代具体的个性设计内容。,(2)具有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法律; 具有成为法律法规的可能。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法定规划,法律效应是其基本特征。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宏观法律效应向微观法律效应的拓展。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是法律也不可能变成完全意义上的法律,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应该以积极的方式形成法律条文,提高其在规划管理中的权威地位。,基本特征,(3)具有相当的综合性各纵向系统的设计综合; 各专项内容的横向汇总。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包括城市建设或规划管理中的各纵向系统和各专向规划内容,如土地利用规划、公共设施与市政设施规划、道路

14、交通规划、保护规划、景观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其它必要的非法定规划等内容,并将这些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尺度上进行横向综合,相互协调并分别落实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具有小而全的综合控制特征。,基本特征,(4)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规定性与引导性的结合; 通则式与判例式的结合; 动态控制与相互转化的可能; 强制性内容的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内容分为规定性和引导性两部分。规定性内容一般为刚性内容,主要规定“不许做什么”、“必须做什么”、“至少应该做什么”等,引导性内容一般为弹性内容,主要规定“可以做什么”、“最好做什么”、“怎么做更好”等,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适

15、应我国的开发申请的审批方式为通则式与判例式相结合的特点。,基本特征,三、控制体系与 控制要素:技术汇总,土地使用:用地面积、边界、性质、兼容性、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绿地率 建筑建造:建筑高度、后退、间距、建筑体量、形式、色彩、空间围合、小品 设施配套:市政设施、公用社会设施 行为活动:交通方式、出入口、停车泊位、环保规定,(一)用地性质,根据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依据用地分类标准标注。10大类,46中类,73小类。一般要求划到小类。 对于混合使用功能的建筑: 用地按各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分别标注; 临街底层商业的住宅楼,将商业用地标注在临街一侧或区分商住用地比例。,(二)用地面

16、积,规划地块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公顷)。 规划用地红线围合的面积,是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容量所依据的面积。,用地面积61,1 总用地 (1)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路、小区路时,划至中心线; (2)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划至自然分界线。 (3)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时,划至交界处。,用地面积62,2、建筑用地(地块) (1)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路时,划至道路红线; (2)周界为小区路时,划至小区路中心线; (3)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划至自然分界线; (4)与其它用地相邻时,划至交界处。,用地面积63,3、道路用地 (1)只计算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以下级别道路(计算到组团级路) (2)不属外围道路的居住区级路按红线宽度计入、小区路按路面宽度计算(人行便道也计入); (3)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面积计算。,用地面积64,4、绿化用地 (1)公共绿地: 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红线; 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路边1m; 房屋:墙脚1.5 m; 河边:堤岸线。 注意:公共绿地至少应有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2)宅旁绿地 小区路、组团路、宅间路:路边(便道边); 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红线; 房屋:墙脚1.5 m; 围墙、院墙:墙脚。 (3)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在公建用地内,同宅旁绿地; (4)道路绿地:在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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