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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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一章 导论 经济法概述,法律与法系我国的法律体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一、 法律与法系,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范,法律的内涵,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系,英美法系 判例法大陆法系 成文法法国民法典 大陆法系的典范,二、 我国的法律体系,第一阶段1979年1992年解决无法可依问题,第二阶段,1993年2000年市场经济立法,第三阶段,2000年至今提立法质量,法律体系的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体系的四个层次,第二层次法:基本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

2、诉讼法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体系的四个层次,第三层次法:部门法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与基本法同等效力,法律体系的四个层次,第四层次法: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并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三、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与各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民经济管理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学基础,长期的自由放任使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转化为垄断竞争市场,资本主义危机彻底打破了人们对市场无所不能的崇拜,现实的发展促使人们开始系统研究市场的缺陷与政府干预的合理性,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古典自然法学派到社会学派的转变 德国耶林(18181892),

3、法律应代表社会利益对私人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 美国庞德(18701964),20世纪的法应是社会化的法律,一方面促进个人主动精神,另一方面实现社会合作。,经济法历史考察的意义,1经济法必须奠基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 2经济法须是国家干预市场和市场干预国家的有机统一体; 3经济法的政府管理职能具有现代性,根据事实情况灵活转换。,2特征: (1)经济法植根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之上; (2)经济法以社会整体长期利益为本位; (3)经济法的功能是修正市场缺陷;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及其政府; (5)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国家管理市场,经济法与各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

4、法经济法与刑法,二、法律规范定义,1概念: 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 2特征: (1)经济法的制度内容,散见于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2)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存在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共存的现象。,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经济法律关系要素,法律关系形成,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事件:依法能够导致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法律行为: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法律关系形成,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

5、事件,法律行为,产生,终止,变更,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二、 经济法律关系要素,主 体客 体内 容,经济法律关系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经济法律关系要素客体,客体一:财物财 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经济法律关系要素客体,客体二:行为 提供一定劳务 完成一定工作,经济法律关系要素客体,客体三: 智力成果 专利 商标 专有技术,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与义务,卖方 买方权利 收款 收货义务 交货 付款,三要素辩证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物质承担者内容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三要素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第三章时效,时效,时效的内涵诉讼时效,一、时效的内涵

6、,时效 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时效 法律的事实效力,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法律文件的生效法律文件的失效法律文件的废止法律规定的溯及力,时效 法律的事实效力,时效:一定事实状态法定期间的持续存在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时效法律的事实效力,期间:法律事实连续经过的时间即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之的期限,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 权利人的实体权力不消灭,诉讼时效的类型,普通诉讼时效:2 年特别诉讼时效:1 年最长诉讼时效:20 年,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

7、能行使请求权时中止计算。 当中止时效的是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早继续计算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其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使诉讼时效终止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时效制度的意义,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取证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第四章 代理,第二节 代理,代理代理类型无权代理,一、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的内涵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适用,代理的内涵,代理是三方的法律关系 第三人被代理人 代理人,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关系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成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不适用代理的行为一,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债务不适用代理当事人

8、约定必须由特定的人履行的义务,与特定人生关系相联系的行为不适用代理遗嘱 收养子女婚姻登记.,不适用代理的行为二,不适用代理的行为三,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为连带法律责任,二、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 (复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表(人),区别不同的代理,委托代理 因被代理人委托而产生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而产生指定代理法院等指定产生法定代表因章程等产生,三、无权代理,无合法授权行为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表见代理,定义: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 性质法律后果,第五章 公司法,公司法,

9、我国的公司形式 公司设立 公司出资与转让 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比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资本的非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资本的封闭性股东人数2以上 股东人数50人以下两权分离 人合与资合统一性财务与经营状况公开 不公开,二、公司设立,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发起人的法律责任,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发起人之间对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三、公司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50个以下股东出资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2年缴足,投资公司

10、5年缴足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一次缴足出资额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 上市公司3000万 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设立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35%在先,四、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性质:公司的权力机构职能:决定重大事项行权:会议与决议,董事会,性质:公司执行机构权能:主持公司经营任职资格:消极资格与积极资

11、格,监事会,性质:公司监督机构职能:监督任职限制,五、 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与 分立的方式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法律后果,公司合并形式,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公司分立,新设分立:A=B+C 派生分立:A=A+B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后果,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解散特征,出现法定或公司章程设定的解散原因权利能力受限制并逐渐丧失法人资格停止营业活动进入清算程序,解散类型,自愿解散强制解散,公司清算,定义: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终结其一切法律关系并处分其

12、财产的法定程序,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概述 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一、产品责任法概述,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法 产品定义 产品缺陷,二、产品缺陷,1产品缺陷概念: (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1明示担保义务 (1)产品必须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2)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默示担保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13、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生产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4生产者的七个不得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四、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一)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瑕疵,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责任。 2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

14、产损害所产生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产品责任诉讼,1原告:因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或使用者。 2被告: (1)生产者:无过错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符合国家标准,但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否认定缺陷产品?) (2)销售者: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兼具,产品责任诉讼,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仓储、运输、保管等服务业者:过错责任 3责

15、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产品责任诉讼,(1)连带: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追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1产品缺陷在购买前已经存在 2、原告正确使用,(4)损害是由于使用者使用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造成的。 (5)人身伤害是由于原告的特殊敏感性或过敏造成的。 (四)诉讼时效 1普通时效:2年,产品责任诉讼,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特殊时效:10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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