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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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刑法分论讨论案例(一)案例 1被告人,赵 XX,男,39 岁,某仓库临工。被告人:李 XX,男,17 岁,某仓库临工。赵、李二人同在某仓库做临时工。一日天冷无事,二人围坐在仓库值班室烤火闲聊。其间,赵 XX 见仓库堆了很多苇席,便对李XX 说 2“那个苇席很干,要是燃起来一定很好玩 1”并问李敢不敢去点火。李反问赵 X “我点了你负不负责?你敢负责我就敢去点。 ”赵 X 拍着胸脯说:“老子敢负责,你去点嘛!不敢去就是我儿子!”李 XX 听罢这活,抓起一根燃着的木柴直奔苇席垛而去,赵 XX 见李真要去点火,忙喊:“不要点,谁点谁负责哟。 ”李说, “你说过你负责,不准翻悔。 ”并边说边走到苇

2、席垛旁边,将燃着的柴头放在离苇度垛约 15 米处散落有碎苇条渣的地上。碎苇条渣被点着,慢慢向苇席垛燃烧过去,赵 XX 见状说:“快把它弄熄,燃起来你要负责任,反正火不是我点的。 ”李则说:“要弄该你来弄,燃起来该你负责。你说了话不算数可不行, ”两个争执约 4 至 5 分钟,都未去扑灭火种,火势终于燃拢了苇席垛,将苇席垛烧了起来。赵、李二人见状,一边互相争执、推诿,一边跑离了现场。这场大火造成经济损失约二万元。主要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 XX 在主观上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因而不负刑事责任,李 XX 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应以直接故意放火定性。其主要理由是,赵 XX 只是跟李

3、X开个玩笑,在主观上不可能预见到李真敢去点火:当他发现李真要去点火的时候,又及时进行了劝阻,是李 XX 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执意要坚持放火,才酿成了这场火灾。因此,这场火灾对赵来说,纯属意外事件,应由李负直接故意放火的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李二人在主观上均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均应定性为失火罪。其主要理由是,赵,李二人本系在闲极无聊中开玩笑打赌,无故意放火的动机、目的。赵之所以赌李去放火,是因为他自信李不敢去放火,但事实证明他这种估计是错误的,所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李之所以敢去放火,是因为他自信既然赵说了由他负责,那么他就不敢不去扑救;所以他才放在散碎苇条旁边,而没有直接放到苇席垛上

4、,目的就是让赵有充足的时间去扑灭,而事实证明他的这种估计也是错误的,赵根本就没有去扑救,所以李在主观上也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由此可见,赵、李二人均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均构成失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李二人在主观上均属间接故意,故而本案应以间接故意放火定性。其主要理由是:赵、李二人穷极无聊,竟敢拿对国家财产放火来开玩笑打赌,说明根本没有把数万元国家财产当回事,而是拿来当儿戏取乐;当李 XX 公然放火之后,赵,李二人还在互相扯皮、推诿,争论该推去扑救的问题,结果双方都没有扑救,以致使国事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进一步说明赵二李二人完全不是什么过失,而是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应以间接故意放火定性为当

5、。第四种意见认为:赵、李二人在主观上均为直接故意而应以直接故意放火定性。案例 2,某镇村民吕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从事毒鼠强经营活动。2003 年 4 月 18 日,吕某照常在某镇菜市场设摊贩卖毒鼠强。下午 5 时,吕某收摊回家,因疏忽大意将一只装有毒鼠强(其中掺有 70%的面粉)的塑料袋遗忘在菜市场附近某床上用品店门口的躺椅上。床上用品店店主钱某发现后,拿起塑料袋用手摸了摸,自言自语地说:“这袋面粉不知是谁的,粉质细质量好,做面疙瘩一定很好吃,可惜我早上刚买了 5 斤 ”站在马路对面的村妇卢某听到后,立即跑过去与钱某说:“你不要,给我。 ”说完,拿了“面粉”就走。次日早上,卢某将“面粉”加工

6、成面疙瘩,准备和丈夫共享早餐。但因其丈夫一早外出未归,卢某一个人吃了面疙瘩后出现中毒症状,瘫倒在地。其丈夫发现后,立即将卢某送镇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同日早上 7 时,吕某再次到镇菜市场贩卖毒鼠强时,发现毒鼠强不见了,便立即到某床上用品店门口寻找。当店主钱某告诉他,卢某因食用了“面粉”送医院抢救时,吕某呆立了五分钟后逃跑。当天上午 10时,镇派出所在吕某家中将其抓获。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五

7、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请问:你认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案例 3,2002 年 8 月 16 日凌晨 5 时许,某单位司机刘某驾驶一辆桑塔那轿车行驶在某县公路时,因驾驶车速过快,加之注意力不集中,将同向行驶骑摩托车的菜贩傅某连人带车撞倒。刘某见傅倒在地上未动弹,认为傅被撞死,遂将傅拖至公路西侧 60 米处田间挖坑掩埋,然后将傅的遗留物抛入公路两侧草丛和水沟中湮灭,逃离现场。被害人傅某经法医鉴定,支气管均有大量泥沙,胃里有水,并有泥沙,系生前入水窒息而亡(溺死) 。 分歧意见:1、应定故意杀人罪;2、符合情节恶劣、的法定情节,应定交通肇事罪;3、属逃逸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

8、4、应定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 4,.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 1 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 4 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本科刑法分论讨论案例(二)案例 5,李某花 5000 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

9、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 4000 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 ”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 4000 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 3500 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答案及解析:A 此题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

10、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本案中受损的法益是王某的4000 元钱,而王某遭受损失是李某“盗窃”自己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实施欺骗行为造成的,因为对于王某而言,摩托车是真的丢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所以没有成立诈骗罪。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事实上这里盗窃的是对方的“赔偿” 。故选 A.案例 6,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

11、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 3000 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 年4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 2000 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 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

12、理由。答案:(1)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走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后来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4)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 l 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透支后逃避银行催收,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抢劫罪和倍用卡诈骗罪。 (1) 刑法第 280 条第 3 款规定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本案中,李某提供相关资料,何某伪造身份匪,再由李某出售;李某虽然没有直接伪造,其故意为直接伪造者何

13、某提供帮助,帮助何某实施犯罪,李某和何某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本案中,李某以逃避电话费追收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 3000 元。李某的这一行为实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手段使电话公司同意李某先使用后付费,最终达到占有应交纳的电话费的目的。教材第 176 页明确指出:“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3)本案中,李某虽然在抢夺过程中携带了一把三角刮刀,但这并不是属于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况。李某携带了三角刮刀,是为了

14、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不是为了在抢夺过程中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李某是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也没有展示;因此,李某一开始抢夺钱某背包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抢夺。后来,李某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属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依据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已经转化为抢劫罪。 (4) 刑法第 196 条规定了构成该罪的四种法定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在本案中,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 l 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属于刑法第 196 条第 2 款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7,王某

15、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 ,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 30 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

16、,为示惩戒,速送 30 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问题。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叶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3.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何罪?案例 8,甲男与乙男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 月 30 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 2100 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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