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预防

上传人:wm****3 文档编号:57108358 上传时间:2018-10-19 格式:PPT 页数:70 大小:21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预防_第1页
第1页 / 共70页
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预防_第2页
第2页 / 共70页
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预防_第3页
第3页 / 共70页
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预防_第4页
第4页 / 共70页
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预防_第5页
第5页 / 共7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预防》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预防(7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预防 广东教育学院教育系 郭凯博士、副教授、系副主任 ,在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700位代表向大会议案组提交了21份关于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在这些议案中,代表们共同呼吁要切实保护青少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基本框架,学校事故的现状 学校事故的界定和特征 学校事故的种类 学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处理学校事故的基本技巧,一、学校事故的现状,(一)在具体的微观层次上的结论 在所有的事故中,游戏与运动的伤害、楼梯与通道拥挤造成的伤害分别排第一、第二位,受伤住院的占5.5%。在全国十个城市抽取的5846个12至15岁学生中, 在游戏和运动时受伤的比例最高,“经常”和“偶尔”的有效选择

2、率为53.6%,其次是由于学校楼梯或其他通道拥挤所导致的事故,“经常”和“偶尔”的有效选择率为13.1%。“上实验课时受伤”的有效人数比例是6.0%。其中“因受伤而住过医院”有效人数比例为5.5%。调查还发现,有41.3%的人选择“上学、放学的时候,学校门口从来没有专门维持交通秩序的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西部城市和小城市的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均高于大城市。 事故发生率随年级和年龄的递增而递增。 城市学校的发生率和隐患明显高于农村学校。 儿童人身伤害多数情况下还与其父母的文化程度有较为明显的相关: 父母学历越低,骂孩子的现象就越严重。 儿童是否有经常联系的网友与其父亲的学历有显著的相关,父亲学

3、历越低,有经常联系的网友的人的比例就越高。,体罚或变相体罚随年龄的增加而增大。 事故的发生与性别密切相关。男生明显高于女生的发生率;受伤后,女生的反应明显高于男生。 儿童的人身伤害与学生个人的行为特点有明显的相关。通常男生所受到的安全事故伤害、暴力伤害、自身行为不良所造成的伤害等均较女生严重,而女生所受到的性侵犯更严重。 由学校事故导致的纠纷呈现一种上升的趋势。,(二)在组织和政策层次上的结论 学生在伤害意识和伤害知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他们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那些显性伤害即使有意识,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而对隐性伤害,特别是隐性精神伤害的意识就更加缺乏。学校课程设置及教育内容方面也存在着严

4、重的缺失,在多数中小学生课堂上,校内安全、校外活动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防范、性侵犯防范等教育至今仍是空白。,多数学校在安全管理制度上也存在严重的缺陷。58.4%的教师认为“学校门卫制度存在隐患”,其次是“食堂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和“教师值班制度”,分别为11.8%、4.5%和4.5%。42.6%的家长认为孩子所在“学校门卫制度”存在隐患,其次是“食堂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和“教师值班制度”,分别为11.9%、1.7%和14.2%。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学校,多数学校未配备保安人员,大多数学校门口没有专门维持交通秩序的人员。对学校的各种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也不健全。,多数教师普遍缺乏对有关

5、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的充分了解,还有一些教师教育方法不得当、法律观念淡薄,在教学工作中态度粗暴、方法简单。调查发现,教师中多数人只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占82.4%,义务教育法占34.3%,少数教师知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占14.3%,而知道其它相关法律的人却廖廖无几。只有23%的教师对相关法律很清楚,而大多数教师是不太清楚或不清楚。,在学生人身伤害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法律保护的空白。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学生犯罪、虐待、学生人身伤害、学生健康的定义都过于狭窄,这使得学生只有在受到较严重伤害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有关学生保护方面的立法也还不够整合,目前我国对儿童实施保护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6、、儿童权利公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部法律,这些法律中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都比较零散,有些甚至还不够统一,还没有形成有效保护儿童的政策法规体系。,二、学校事故的界定和特征,定义:指因过失原因所导致的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伤害事故。 特征: 学校事故产生于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 学校事故的范围不只限于学生。 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多样性。 造成人身伤害是构成学校事故的必要条件。 学校事故不一定只发生在学校,发生在学校的事故不一定都是学校事故。 学校事故是侵权行为引起的事故。,何谓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7、人身的,应当场但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三、学校事故的种类,(一)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7点钟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会。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梯口。学生们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末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

8、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造成严重拥挤,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 6至 11岁的小学生 28人,伤59人 。,(二)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江西省某县一所小学厕所倒塌,68名学生落人粪池,其中28名学生窒息死亡,11名学生中毒受伤。事后调查得知,5年前由校长和副校长商议建造该厕所,建造时既未报上级部门批准,又未经设计部门设计,承担施工的是校长、副校长的亲属。整个施工过程一无设计图纸,二无施工合同,三无验收手续。厕所交付使用后,曾有教师反映楼板不牢,有塌落危险,但校领导熟视无睹,最终铸成大祸。,(三)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如学校的双杠年久失修,学生玩

9、双杠时双杠断裂,致使学生摔伤,就属于此类事故。,(四)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

10、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五)上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1992年6月19日,广东省罗定县某小学一位教师在上数学课时,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一名学生不能背诵且还东张西望,教师便用教鞭敲击学生的课桌以警告其集中精力,不料教鞭进裂,一片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进入该生同桌学生的左眼,造成瞳孔闭锁,导致眼睛失明。,(六)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小伟,男,12岁,某小学六年级二班学生。1992年5月的一天,学校组织该班参加建校劳动。班主任老师在布置

11、完劳动任务后,反复强调“要注意安全”,劳动就开始了。劳动中班主任又不断巡视。正在劳动的小伟不小心踩在一块砖头上,摔倒在地,左大腿骨折,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家长为给小伟治伤,花去了不少医疗费、营养费,并且因为护理而扣发了两个月的奖金和部分工资,给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小伟伤好出院后,家长来到学校,提出学校应当负担小伟的医疗费等。学校领导开会研究此事,有的同志提出,小伟摔伤是由于自己不小心所致,学校不负责任,不应赔偿经济上的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学生年龄小,又是在参加建校劳动中受伤的,虽然受伤的原因是小伟自己不小心所造成的,学校不负主要责任,但是,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学校给小伟的家庭一定的经济

12、补偿也是可以的。,(七)学生之间在学校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1996年5月12日,广东省东莞市沙溪镇某小学课间休息时,五年级学生廖某与同学张某(12岁)一起追逐游戏,廖某在前奔跑,张某在后追赶,廖见张要追上,就向阅览室方向跑去,廖猛推阅览室门时,将门上的玻璃撞破,廖的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划破。经医院治疗后发现,廖左手食指部位的筋被划断,左手食指丧失功能。,(八)因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1996年9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某校发生一起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学校200名师生和往常一样在食堂就餐,午饭一律是芸豆炒肉和米饭;到14日晚间和15 日早晨,不少学生和几位教师不同程度地发高烧、呕吐,出现

13、中毒现象。中毒者被及时送往医院,医院很快判断是发生了集体食物中毒,经全力组织抢救,除一名女生昏迷外,其余师生都脱离了危险。经专家对剩余食物进行检验和分析,认定是芸豆受到污染和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不善而造成食物中毒。 2000年,海口中学发生70多人集体中毒事件。致病元凶系溶血性弧菌感染所致。经调查发现,这起中毒事件系因食堂工作人员感染病菌后仍违规继续上班进行食物操作,导致病菌对学生大面积感染。,(九)因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事故,1990年12月21日上海市止园路第二小学年仅7岁的二年级学生朱丽影在学校操场上被一辆卡车撞死;1994年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韶山小学7岁小学生在校内被一辆大客车撞伤,经抢

14、救无效死亡;1997年4月2日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小学二年级学生周浩宇在校内被一辆面包车撞死。,(十)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2001年3月5日上午,惠州市惠环中学组织学生到距学校5公里远的西坑参加学雷锋活动,10时30分劳动结束后,学校让学生就地解散,各自回家,管红丽等五位女生到附近的黄沙水库游玩拍照,叫船工刘祖朋用一只小木船送到对岸玩。下午2时返回时在距岸15米处小船渗水翻船,5位女生及船工遇难。,四、学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一)民事法律责任 1、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定位的意义 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无过错责任 委托监护与被委托监护的关系 连带责任 照顾与管理关系 过错责任,2、几

15、种主要观点 监护权转移说(杨立新)。这种观点认为,当家长为自己的未成年孩子在某所学校登记注册、交纳学费并把孩子送到学校时起,就意味着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原先由家长形式的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行使对未成年人身心方面的监护权利。这是因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监护人很难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因此需要学校在监护人不能或者不能很好地行使监护职责时代替监护人来履行某些监护职责,尤其是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职责。这是一种较早形成的,并且有着较大影响的法理学观点。,部分监护权转移说。这种观点是对第一种观点的修正。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16、见(试行)第10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由此可见监护制度是通过设置保护人对无民事行为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进行全面保护的一套制度,而学校的监护职责仅止于人身方面。,委托监护关系说。这种观点认为,当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上学时,即意味着家长把本应由自己行使的监护权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在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因此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行使的是委托监护权。监护权能否委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作了这样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从现实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具有的教育权(包括人身方面的监护权)不是受托于家长,而是来自于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