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问题---江西财经大学--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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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财产问题浅析10法硕(1)班 黄后君,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2、夫妻财产制的种类,3、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一、夫妻财产制概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规定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偿还,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问题。,在中外的古代社会,还有一种嫁资制。,嫁资、嫁妆、妆奁、奁产、它本是对妇女出嫁后丧失继承权的一种补偿,后来演变为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补助。有的规定妻子或妻子的血亲对夫的赠与,归夫所有。我国古代一般规定在婚姻解除时妻可取回。

2、比如,孔雀东南飞,虽然焦母对刘兰芝如此厌恶,但依然不能随便处理刘兰芝的嫁妆。当然兰芝姑娘直接送给焦仲卿了,那就另当别论了,我国现在对嫁资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处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双轨制,婚后所得共同,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优先,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1、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含义,含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从结婚时起婚姻终止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期间、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 意,共同所得,劳动所得收入,非劳动所得收入,资本性收入:分红、利息,接受赠与、继

3、承等(第18条),其他:如 中奖,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二:第11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三:第5条,特别注意:,1、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在一方所有的财产上夫妻共同所为的“添附” 为夫妻共同财产;,3、无法证明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某男女于1999

4、年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男在婚前有房屋2套一直出租使用,每月收取房屋租金。2006年9月该男女闹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存款中的来源于房屋租金的28万元如何处理发生争议。请问:这28万元属于男方个人?夫妻俩?为什么?,案例讨论,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5、方的财产,其他,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包括个人出资购买的结婚物品,归个人使用但价值较大的,应视为共同财产。,买断工龄费、高原生活补助费等?,夫妻个人财产 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金?,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共同所有财产的分割,解释三:第4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

6、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一:第19条,共有、共享、共担,婚姻法解释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一:第17条,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

7、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财产分配总处理原则,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外部债务承担,解释二:外部债务承担,配偶承担债务,结婚前: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

8、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存续期间: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后: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

9、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死亡: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解释三:内部债权债务关系,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

10、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解释二:彩礼问题,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解释二:彩礼问题,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

11、方的除外。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

12、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释二、三:买房问题,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解释二:第13条,三、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

13、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的财产约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与方式,内容包括对夫妻婚前财产的约定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一般共同制(婚前婚后全部为共同财产),限制财产共同制(约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别财产制(婚前婚后全部为个人财产),方式,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时间,仅限于婚前订立(法、意、日),无时间限制(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对夫妻双方,对第三人,婚前订立的,从婚姻成立时生效,婚后订立的,从订立时生效,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对该第三人有对抗力,否则无对抗力。由婚姻当事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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