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渎职罪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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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渎职罪,基本要求:了解:渎职罪的概况。理解:渎职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熟悉并能够运用:渎职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考试内容:第一节 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放纵走私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

2、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行使职权,或者超越权力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滥用职权罪的特征 1. 客观方面包括两类行为:(1)超越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实施了自己不该实施的行为;(2)不正当地行使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合力地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了法律不允许实施的行为。 2. 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限:后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在刑法条文中是第168条。两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罪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滥用职权罪和渎职罪中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本章犯罪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98条),私放在押人员罪(400条第1款),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3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5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条第2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条),共8种犯罪,这些犯罪是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本罪是一般法,这些犯罪是特别法。,二、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4、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玩忽职守罪的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类行为:(1)不履行职责;(2)不正确履行职责;(3)放弃履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发生了严重后果。 2.主观方面是过失。,(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客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是不负责任,不做自己该作的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滥用职权罪是超越职权,作了自己不该作的事。2.玩忽职守罪和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玩忽职守罪和本章犯罪中特殊的

5、玩忽职守的犯罪:本章犯罪中,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8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406条),环境监管失职罪(408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9条),商检失职罪(412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条第2款),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416条第1款),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条),共9种。这些犯罪是特殊的玩忽职守的犯罪,与本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应使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及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

6、严重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2、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1、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制度,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犯罪对象不同。后者的服务对象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带有很强烈的政治含义。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获密对象是“不该知道的人”

7、,不限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2、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1)犯罪主体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限于军人,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包括有责任能力的所有自然人。(2)犯罪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这是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区别所在。(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法律明文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提高了量刑幅度。而泄露国家秘密罪中,战时仅可作为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因素。 军人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以特别法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8、治罪。非军人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仍是本罪,而不是后罪。,四、徇私枉法罪(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及构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3、本罪

9、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1、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诬告陷害罪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3)犯罪的客观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其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而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它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

10、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则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2、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2)犯罪手段不同。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犯包庇罪的人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而

11、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3、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四种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而伪证罪除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人只是具有证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要求身份条件和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手段广泛,除在制造伪证

12、、隐匿、销毁证明材料上与伪证罪相同外,还可以在起诉、审判过程中曲解或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而伪证罪的行为人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虚假证明、作不符合事实的记录、作违背事实的鉴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 (3)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记录人可能构成本罪。,六、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

13、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七、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

14、法释放。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九

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

16、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

17、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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