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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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增值税检查方法,2,一、纳税人的检查,(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的分类: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新条例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2、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4,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5,两种倾向: 增值率高的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隐瞒收入 增值率低的选择一般纳税人,想办法

3、扩大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也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6,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依照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7,(二)承包与承租经营: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

4、增值税 。 强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8,常见问题: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手续,以出租人或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 。 检查方法:检查出租人、发包人财务账簿中“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经营费用” 等账户,审核是否有承包费和租金收入,进而确定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根据其提供的纳税人名称进行调查质证,审核出租人、发包人与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核实实际经营人,审查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

5、承包费,确认其是否存在逃避行纳税义务的行为。,9,(三)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10,(四)双定户的检查 规定:总局令【2006】16号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检查方法:实地检查出库单据,汇总核实销售额。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超出

6、定额未申报纳税,11,二、征税范围的检查,(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二)混合销售的检查(三)兼营行为的检查,12,(一)基本规定与特殊规定,基本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特殊规定:见教材P51,主要涉及期货、典当、缝纫、银行销售金银、预制件、软件产品、融资租赁等业务的确定,13,(二)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八大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异地另一机构用于销售(

7、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用于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14,用于销售 国税发【1998】137号文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委托代销期限规定:财税【2005】165号特别规定: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

8、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注意:以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是不得抵扣,发生上述行为的已经抵扣的应进项转出,15,视同销售案例1,某企业将账面成本为200000元的库存商品直接捐赠给某希望小学,该批产品的市场价格为240000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00000贷:库存商品 200000税务处理:08年四川地震灾区的捐赠规定:财税2008104号,16,1常见涉税问题 (1)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2)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

9、税。 (3)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 (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17,2. 检查方法 将原材料、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的借方发生额进行比较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将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以及外购的货物用于特定方面应当视同销售而未视同销售的情况。 对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检查。 审核委托代销业务的真实性,核实纳税人是否将直销业务作为委托代销业务进行核算从而拖延纳税业务时间。 审查收到清单后是否及时结转

10、销售;审核商品发出时间,判断发出代销商品是否超过180天,核实有无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不计销售的问题。,18,视同销售案例,货物移送外地是否一定要视同销售?容易出现视同销售的行业 消费品发放给职工 产品形成自己的固定资产问题:样品、纪念品、“买一赠一” ?,19,例、某服饰专卖店为一般纳税人,为纪念店庆5周年,6月份举办大型纪念月活动,规定买一套套装送一件衬衫。套装零售价格1000元每套,成本价500元;衬衫的成本为70元每件,零售价200元每件。当月实际售出套装400套,送出衬衫400件。 会计处理:借:现金(银行存款) 4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34.188万元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 5

11、.812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22.8万元贷:库存商品套装 20万元贷:库存商品衬衫 2.8万元 税务处理?,20,视同销售案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购置一台专用设备,经与厂家咨询需设备购置、安装等费用共计60万元。该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认为企业有技术进行自己生产制造,于是购进各种设备所需材料,由辅助生产车间进行加工制造。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468000贷:银行存款等 468000 借:在建工程自建工程 528000贷: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468000生产成本辅助(工资、福利等)60000 借:固定资产 528000贷:在建工程 528000 问题:企业的处理有没有涉税问题?,21,(三

12、)混合销售行为,一般规定:条例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看主体性质) 以上内容涵盖了三类法人:一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二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三是其他单位和个人。,22,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4条第(一)项,对

13、“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特例: (94)财税字026号: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 2002117号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23,混合销售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 发生混合销售

14、行为,人为地将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主要检查方法 (1)查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有无混合销售业务。 (2)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实混合销售行为中非应税项目是否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有无将一项混合销售业务分割成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分别核算的情况。 (3)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重点审核其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证书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查阅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24,如果不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

15、的条件,其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应全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符合条件,建筑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还应审核建安预决算书和货物的销售价格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压低混合销售中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价格,提高非应税劳务价格,从而少缴税款的问题。,25,一个真实的案例: 钢结构企业老总的抱怨:我多交税了?法规链接:2002117号文,26,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

16、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7,(四)兼营行为的检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28,基本原则:分开核算、分别纳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主要问题:将本属于混合销售的行为人为分开核算 检查方法:审核企业的部门设置情况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费用类账户的内容,判断是否存在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情况,其次,审核企业的核算方式,判断其核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案例:正确区分增值税混合销售与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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