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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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目 录,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本章重点难点:1、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认定;2、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3、构成刑法第269条的犯罪要具备的条件;5、正确认定盗窃罪、诈骗、抢劫罪、敲诈勒索罪;6、正确认定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抢劫罪(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抢劫非法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1)如何认识非法财物的所有权?(2)抢劫非法财物构成犯罪是否意味着保护了非法财物?财产性利

2、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等。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暴力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暴力必须是在取得财物的当场实施; (2)暴力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而采取的打击或强制; (3)暴力是向财产持有人为之; (4)暴力是犯罪分子有意识实施的 。,所谓胁迫,是指以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施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财物被劫走的手段。胁迫主要可从

3、三个方面来理解: (1)胁迫必须是当面向被害人发出; (2)胁迫的内容必须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 (3)威胁的暴力是现实的。,第一、暗示的胁迫能否构成抢劫罪?A、当场已交付财物的;B、当场未交付财物的; 第二、不作为的胁迫能否构成抢劫罪? A、因自然力或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B、因行为人原因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的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影响定罪。,(二)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情节显著

4、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定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2)婚姻、家庭纠纷,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不宜作为抢劫论处。,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案例:妇女甲因生活所迫预谋抢劫金融机构,某日甲蒙面闯入银行,手持打火机,并往地上撒汽油,同时令营业员交钱。但当营业员拿出防范用的金属棒准备抗击时,甲吓得转身就跑。甲是否构成抢劫罪既遂?,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

5、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为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不存在未遂的问题。,案例秦某为劫取钱财,事先在某火车站旅店预定两套房间,随后纠集另外九名同伙,携带钢管、刀子等作案工具,分两组在火车站内外寻找抢劫目标。后在火车站广场将四名旅客带到预定的房间内,十人在较长时间内轮番用钢管和拖把殴打、威胁四人,欲

6、抢劫四人财产,但四人均未携带财物。问:十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A、先杀人后抢劫的案件,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应定抢劫罪。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一、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4、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使用

7、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5、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

8、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6、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否当场取得财物;是否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还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7、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

9、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适用刑法第269条,应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第一、盗窃、诈骗、抢夺是否需要达到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情形?,案例:蒋某趁无人潜入一农户家,盗得人民币300元,正欲离开时,被农户主人宋某碰见,蒋某从碗柜上拿起一把菜刀朝宋某头部连砍数刀后逃离,后蒋某被抓获。此案在定性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10、。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蒋某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不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不是只要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又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呢?如某甲16岁,在街上闲逛,顺手牵羊从某乙的水果摊上偷拿一个苹果,乙发现后将甲揪住,甲对乙拳打脚踢。能否认为某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呢?,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一项批复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相威胁

11、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前行为是否必须是第269条规定的盗窃、抢夺、诈骗这三种行为,实施其他特殊类型的盗窃、抢夺、诈骗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如在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针对枪支、弹药实施盗窃、抢夺行为而又当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的情况下,能否转化为抢劫?,案例:马某、高某二人持钳子、私制猎枪、麻袋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某村,用钳子剪下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价值6000余元,欲盗走时,被村治保主任任某发现,高某持猎枪击中任某右臂,二人弃车及所剪电缆线逃走。第一种观点

12、认为,马、高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高持枪伤人的行为属牵连犯,不构成独立的犯罪,应作为量刑的情节。第二种观点认为,马、高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第三种观点认为,马、高二人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案例:某法院对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道中的石油的杨某“打孔盗油”一案的定性分歧很大,杨某在铺设的输油管道上 “打孔盗油”,被油田巡逻人员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枪支,暴力致人轻伤。一、认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罪; 二、认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三、认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1)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发生想象竞合的关系,因为抗拒

13、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2)以特定财物为对象犯其他罪,而该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3)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盗窃等行为和其他行为属于牵连犯的情形,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第三、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否应受限制,犯罪预备行为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案例:李某与同伙10余人,携带作案工具,从萍乡火车站乘杭州到广州的旅客列车,准备盗窃。因同伙之间暗示,引起车厢内便衣乘警的注意,分别从李某同伙身上搜出折叠刀和钢丝钳。乘警让李某等人到餐车接受进一步的审查。李某等人便掏出凶器威胁乘警,并劫持车上三名旅客强行下车。,第四、如何理解

14、“当场”?案例:刘某、马某深夜至一小区10楼下盗窃汽车,因汽车报警器声响而未遂。此时某居民打“110”报警,称在小区10号楼下发现有两个人影在汽车附近,好像偷车。派出所民警接报案后出警,刚到小区外马路上发现刘某、马某与在外接应他们的甲、乙、丙。民警见五人深夜形迹可疑,进行询问,马某掏出自制枪支射伤民警。,机会延长理论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与胁迫必须在前行为的机会中实现。 所谓机会是指前行为的现场以及与该现场相连的追捕过程中,原则上要求在时间与场所上与前行为密切相连,如果在时间与场所上有一定距离,但仍处于追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则认为是前行为现场的延长,也即机会的延长。判断是否处在前行为机会中,有

15、四个标准:一是场所的连接性,二是时间的连续性,三是与盗窃等事实的关联性,四是追赶事态的继续性。,第五、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1、行为人共同盗窃、诈骗、抢夺,其中一人抗拒抓捕,其他行为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例如:袁某、杨某预谋盗窃汽车,由袁某在周围望风,杨某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杨某在民警追赶过程中,用自制枪支袭警,并开民警巡逻车一人逃走。袁某则趁机逃走,后袁某、杨某被抓获。严某能否按转化型抢劫罪定性?,要认定共犯的行为是否转化成为抢劫罪,关键是看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后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部分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则要看其是否同意其他

16、共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2、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人 能否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并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1)甲A盗窃过程中被乙发现,乙紧追不放。甲A遇到其兄甲B,告知因盗窃被乙追赶,要求帮忙甲B。甲B对追至的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偏重。甲B与甲A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2)姚某偶然看到其好友于某越墙进入同村窦某家中,知道于某进入窦家盗窃。一会儿,姚某看到窦某追赶于某,对从其身边经过的窦某实施暴力,对此于某并不知情。于某和姚某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共犯?,(3)马某看到亲戚张某手持手机被刘某追赶,刘某喊“抓小偷”,“把手机还给我”。马某上前主动帮助其亲戚张某,让张某把手机给自己。后二人朝不同方向逃跑。马某因被刘某和其他村民围堵,手持木棍实施暴力,将刘某和一村民打伤。马某和张某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第六、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问题 案例:某日深夜,蒋某撬开刘某家窗户后入室搜找现金未果。正欲搬走刘某客厅一台彩色电视机时,刘某从床上惊醒,一边喊“抓强盗”,一边上前捉拿蒋某,蒋某用老虎钳朝刘乱打,致刘某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尔后,蒋某扔下电视后逃离。 问:蒋某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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