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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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张燕,第一章 法及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章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第五章 经济行为法律制度 第六章 经济保护法律制度,第一章 法及经济法的基础知识,教学目的 了解法的含义、特征与形式 理解和体会我国的法律体系 学习要点 基本掌握法人、代理、所有权、债权和担保等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为以后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有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

2、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2、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主要内容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三、法的形式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民族自治区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法 8、国际条约,(二)法的结构 1、法律规范 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2、法的部门 3、法的体系 讨论: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3、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第三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本质、地位和作用 (一)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二)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1、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 (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2、经济法的作用 见课本p14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成立的条

4、件 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37条具体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法人设立的方式有三种: 根据法律、法令、行政命令设立 通过核准登记设立 按照标准条例、章程成立我国民法以法人的活动宗旨为主要标准,将法人分为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微观单位中,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与公民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公民的民事权

5、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或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的特征: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寄售等受托处分财

6、产的行为。 (3)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5)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也不适用代理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三)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重点是委托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依据合伙关系

7、、职务关系发生。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例题:2007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价格去买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4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是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货,但甲拒绝付款。,(四)代理权的行使代理证书的内容: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代理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1、代理权滥用的禁止(无效代理)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如果代理双方进行的不是同一事

8、项,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后果: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是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超越代理事项、权限、期限),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默认意思表示一致) (2)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9、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说明被代理人有过失),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揽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权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

10、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除以上情况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理解】对表见代理分析题中,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有理由”是判断被代理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词。,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 居间行为 B 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的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超越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三、所有权制度 1、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

11、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法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完整充分的物权,物权是指主体直接支配一定财产并享受一定收益的权利。 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地役权等。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中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要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

12、0元。本例中,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务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两者密切相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 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 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客观经济基础, 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四、债权制度 债发生的根据: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五、担保制度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

13、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一)保证 1、保证人 (注意有关规定) 2、保证方式 (1)按照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 一般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并保证责任。 (2) 从保证人的数量划分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14、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得对抗债权人),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时候,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债权人转让债权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还应经保证人书面

15、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为保证人。(1)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将100万元的债务全部转让给即将破产的丁公司,首先应经债权人乙银行的同意,还须经过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甲公司将4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这40万元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60万元的责任仍承担。,(3)主合同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

16、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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