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普查工作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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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普查工作方案普查工作方案 4 4 篇篇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

2、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 XX 年 11 月 1 日零时。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九、户分为家庭户和

3、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 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十一、11 月 1 日至 XX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十三、人口普查的普查表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省负责印发。

4、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

5、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十六、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 、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十七、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十八、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6、二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一、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于 XX 年 9 月底前完成。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 XX 年 10 月 15 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

7、安机关依法查处。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二十四、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 ,深入宣传这次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宣传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二十五、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二十六、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

8、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国。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 XX 年 8 月底前完成。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 XX 年 9 月底前完成。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和居住情况进

9、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 XX 年 10 月 28 日前完成。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 XX 年 11 月 1 日开始到 11 月 10 日以前结束。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三十三、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

10、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

11、改正。复查工作于 XX 年 11 月 20 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事后质量抽查。质量抽查工作于 XX 年 11 月底以前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 XX年 12 月 31 日以前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 XX 年 2 月底前发布公报。四十一、 普查表短表 、 普查表长表 ,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 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普查资料在运送过

12、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 XX 年 2 月底前完成。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转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资料库保存。四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XX 年 9 月 30 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务

13、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 12 月 31 日以前完成全国人口普查汇总工作。四十六、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四十八、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其他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

14、励。五十、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统计法 、 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五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资料计算。台湾、彭湖、金门、马祖地区的人口数,按台湾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五十二、少数边远、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他调查方法的,须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五十三、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发布。五十四、本方案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次人口普查摸底工作

15、方案 XX 普查工作方案(2)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治安局关于印发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摸底工作细则 、 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目的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是人口普查的重要环节,是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摸清各类人口普查对象底数,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着力解决户口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为普查登记和落实实有人口管理提供基础信

16、息。二、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任务(一)核准户籍人口底数和户口登记项目。重点核准户籍人口户数、人数以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户主关系等主要户口登记项目。(二)根据本普查小区建筑物情况和居住人口、户口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三)重点摸清以下六种人情况1.具有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小孩未落常住户口情况,包括收养、抱养小孩未落户口情况;2.手持各类证件未落户口人口的情况,主要包括持迁移证、准迁证、复员转业证、刑满释放证、护照等应落未落户口人员情况;3.应销未销户口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参军、出国(境)定居或加入外国籍、死亡等应销未销户口情况;4.人户分离人员情况,包括有人无户和有户无人情况;5.户籍地在外省市的在京居住人员(暂住人口)情况;6.常住在京的外籍、港澳台及无国籍人员情况。(四)摸清户口登记中重登重统、漏登漏统情况。(五)摸清因道路改扩建、危旧房改造等整片拆迁地区形成的废弃地址数及空挂户口的户数、人数情况。(六)对没有门牌号的村、街巷、住宅、楼房及时设置门楼牌号。(七)对工作中发现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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