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归属与保护间

上传人:xy****7 文档编号:57021626 上传时间:2018-10-18 格式:PPT 页数:15 大小:5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著作权归属与保护间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著作权归属与保护间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著作权归属与保护间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著作权归属与保护间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著作权归属与保护间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著作权归属与保护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著作权归属与保护间(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著作權歸屬與保護期間,楊智傑 老師,著作人之確定,認定:指認定其為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推定:指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 一般書籍有版權頁,共同著作,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著作權歸屬(受雇關係),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

2、2項)。 受雇人之範圍包括公務員(第3項)。,甲受雇於乙公司從事翻譯英文文學著作,其完成之翻譯著作之權如何歸屬?請試從現著作權法規定,分析其可能之歸屬方式,並請評釋之。(25分)(90年檢察事務官),著作權歸屬(出資關係),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第11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2項)。 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3項)。,美籍教授Lincoln著有“U.S. Patent Law乙

3、書,出版社甲取得翻譯權後,出資請張三將該書翻譯成中文美國專法,並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版社甲所有。嗣後,Lincoln配合相關法及實務修改“U.S. Patent Law,發修訂二版;相較於第一版,其中約有三分之一的內容經過修改。出版社乙取得第二版的翻譯權,並請張三進翻譯,雙方並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張三援用第一版的翻譯內容,僅就修改的部分重新翻譯。出版社甲主張出版社乙及張三侵害其著作權。請明出版社乙及張三之為是否構成侵害。(35分)(98年檢察事務官),案例28:出資聘人撰寫電視劇本,天合演藝經紀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間,有意籌拍以心理醫師診療經驗為故事主題之電視連續劇,聘請張某及謝某編

4、寫劇本,約定以該公司為著作人,並介紹心理醫師陳某與兩位編劇相識,接受該公司及兩位編劇有關精神疾病、行醫經驗之諮詢。該公司與電視台洽談之後,改編為十三集、每集二小時之單元劇,由張某及謝某創作完成如附件所示之戀愛精神科分集故事大綱十三集,交付該公司。陳某表示希望參考故事大綱,於是該公司提供給陳某參考。陳某在知其為該公司出資聘請編劇撰寫的情況下,竟意圖營利,將故事大綱的病歷一到八分別改作為八篇小說,連同其自行創作之其他語文著作,以十萬元之代價,出售版權予不知情之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紫水晶的幸福一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668號刑事判決),人格權保護期間,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

5、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18條),財產權保護期間(自然人),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10年(第2項)。,財產權保護期間(自然人),共同著作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年(著作權法第31條) 別名或不具名著作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

6、亡已逾50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第2項)。,財產權保護期間(續),法 人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著作權法第33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著作權法第34條)。,試比較我國法上之著作權、商標權及專權之保護期間之差,並舉明之。(25分)(90年檢察事務

7、官),案例29:米老鼠的著作權保護期間,雅捷企業有限公司從事玩偶、玩具類等買賣業務,明知狄斯奈人物指南Disney Character Guide中之卡通人物小熊維尼、米老鼠、米奇、米妮、木須龍等圖樣之圖形著作,業經美商The Walt Disney Company(以下簡稱為迪士尼公司)向我國內政部登記,著作權期間自民國72年2月25日起至102年2月25日止,為享有圖形著作權之著作物,且明知Hello Kitty及圖(中譯凱蒂貓)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麗鷗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為商標註冊登記所享有之商標專用權,延展註冊之專用期間自85年2月1日起至95年1月31日止,係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指定使用於被褥、床單、枕、蓆、靠墊、帳簾、帳蓬等商品上,另指定使用於各種運動遊戲器具、兒童玩具等商品之專用期間,亦自79年11月1日起延展至89年10月31日止。,雅捷企業主張上述圖形著作已超過著作權法保護之期限,理應為公共財。且其公司所販售之玩偶與迪士尼公司略有不同,所販售之玩偶為與快樂貓,也有別於三麗鷗公司的凱蒂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