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工法学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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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淮海工学院法学院 主讲人:赵科学 TEL:15105139756 E-MAIL: QQ:16202079212011-2012第二学期,第二编著作权法,序言:社会生活中的知识产权,购买并使用“山寨”版(冒牌商标)生活用品 (制造者、出售者侵权) 购买并使用盗版书籍字画 (制造者、出售者侵权) 购买并使用盗版(“克隆”)软件 (制造者、出售者侵权;购买并使用者:区分善意、恶意两种情况两种情况。) (请各位同学勿复制课件) ,序言:社会生活中的知识产权,序言:社会生活中的知识产权,财富 财产 财产权,财富财产 传统观念:有形资产 土地 商品(货币) 房地产 知识经济时

2、代:包括知识等无形财产 (国家实力对比),财富 财产 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已越来越引起各界的关注,经过近多30来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95.wmv,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连云港市“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街头咨询场面,淮工知识产权法2012.ppt,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3、) 21世纪法学专业核心系列教材 知识产权法,主编: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知识产权法导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 民事财权权利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 现状,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一),对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达,迄今有多种大同小异的方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主要的三种表达方法。 第一种是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 第二种是下定义的方法, 第三种是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者划分的方法。,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二),本书采用的定义为: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

4、记的所有人依法产生的的权利的统称(P4)。该定义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 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 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是指法律对它所要提供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一、知识产权的对象 1.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知识 (各种实践经验和认识,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所谓知识,就它反

5、映的内容而言,是客观事物的属性与联系的反映,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 知识产权对象是知识的本身),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或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 (IPR)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体)财产权,目前尚无公认的概括式的定义,主要观点是:(1)基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专利权、著作权 (2)基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权利商标权、商号权、 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 ( 三个主成部分商标权 两个类别: 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另一类是工业

6、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 三个主成部分商标权 两个类别: 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另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民事权利。,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二、“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 三、构思与表现 四、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五、“知识”的特征 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

7、件。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一、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这种分类方法是以对知识的消费方式为标准划分的。 (二)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本书的划分方法是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它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 2.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公权力的关系。,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三、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内容和

8、特征,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作为民事财产权,但又互相区别,就在于它们各自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 1.知识产权与债权: 知识产权的产生前提,是以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形式出现的有形无体的“知识”。债权产生的前提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存在的无形无体的“行为”。 由于债权的对象是“行为”,故决定了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其权利具有相对权的特征。,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2.知识产权与物权: 第一、按照传统物权理论,物权产生的前提通常是占有一定空间,能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物质或精神需要,表现为动产和不动产、有体有形的“物”。但是,随着科学技术

9、的进步,物的范围也扩大。一些无体无形却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比如电,也成为物权的对象。 第二、物权和知识产权分别表现为对“物”和“知识”的控制、利用和支配,因而是法定权利,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权利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但是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例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易言之,法律把某种权利同时赋予权利人和权利人以外的人。这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没有的。,第三,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需仰仗法律的保障。 物权的对象通常是

10、有形有体的物质实体,可以被权利人实际占有和控制。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一旦被设计出来,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这也是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的原因。,第四,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移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

11、的对抗而无法实现。,第五,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属性寿命竟合。 第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知识”的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总结):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的实现则需仰仗法律的保

12、障。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1、知识产权为私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主要以单行法律形式存在, 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2、知识产权法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别法。 3、本书认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和现状,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一)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二)知识产权法律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

13、力和促进社会进步 (三)科学技术、法律和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1、 国外立法 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确定了专利保护的三个基本原则:保护发明创造的原则;专利独占原则;侵权处罚原则。 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专卖条例)全面的规定了专利保护主体、客体取得的条件,保护期限,宣告专利无效的条件,确立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内容。,1709年:英国颁布了安娜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 1803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为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后的一百年内,世界

14、上多数国家都相应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2、旧中国的立法 第一部专利法:1898年清朝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第一部商标法:1902年清朝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3、新中国的立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50年:其他暂行条例,4、改革开放之后的知识产权立法 1983年3月1日正式施行商标法 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专利法 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著作权法 199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 年月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997年10

1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年月日施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5、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1)法律的修改完善 1993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同日实施;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改,同日实施;2010年再次修订。,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以商标法(1982年,2001年修订)、专利法(1984年,2008年修订)以及著作权法(1990年,2010年修订)等为主体框架,中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与法律。,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

16、和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一),一、著作权 1.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 2.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 (2)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 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 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通常叫作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利。 (3)本书所称的著作权也包括著作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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