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救济程序:第二审程序 理论讲义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56999248 上传时间:2018-10-18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10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通常救济程序:第二审程序 理论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通常救济程序:第二审程序 理论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通常救济程序:第二审程序 理论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通常救济程序:第二审程序 理论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通常救济程序:第二审程序 理论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通常救济程序:第二审程序 理论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常救济程序:第二审程序 理论讲义(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九讲 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概述,(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也叫上诉审程序。 在我国,第二审程序又是通常意义上的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其它审判程序一起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框架。 第二审程序同时具有审判与监督的双重职能。,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第二审程序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 对当事人来讲,给予了其继续诉讼的机会,他可以继续采取有关的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人民法院而言,上级人民法院可以

2、通过第二审程序,实现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纠正案件审理的错误,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性; 而对诉讼而言,则可以通过二审程序,终结诉讼,在法律上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个最终的了断。,(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 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1、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两者的职能有差别。 两者的审判

3、组织不同。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起诉的理由是当事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因此,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的范围与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范围也就有所差别,它不仅涉及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及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价。,两者的职能有差别。两种程序审理的范围不同,导致了两种程序在职能上的差别。在第一审程序中,实现的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为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指

4、挥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而在第二审程序中,需要实现的职能,除了对案件的审判职能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监督的职能。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组织在形式上包括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两种;在合议庭人员的组成上,包括由审判员组成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种形式。而在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而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在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审理,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而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

5、行判决。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一审裁判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上诉,一审的判决在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二、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一)上诉的提起,1、上诉的概念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2、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至第149条,对上诉的条件作了规定。依此规定,上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当事人不服的一审的判决、裁定,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必须符合法定的上

6、诉期限 (4)上诉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5)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特别注意上诉人与提起上诉的人不是同一概念。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 可以成为二审被上诉人的人包括是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比较容易确定: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人一审当事人就是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提

7、起上诉的一审当事人就是被上诉人。 但以下四种情况稍显复杂,应引起注意:A.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按意见第176条解释,均列为上诉人。我们认为,这样做不科学。,B.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意见第177条的解释,应按案件的不同情分别处理: a.上诉人提起的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b.上诉人提起的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c.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

8、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都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我们认为,意见的a、b两个解释存在问题。,C.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但其上诉行为只对自己有效,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对方当事人对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一部分人提起诉讼的,被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再参加诉讼。,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

9、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可上诉。法律规定允许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定有: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等。,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

10、算。,必须递交上诉状,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3、提起上诉的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 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出上诉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对方答辩,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二)上诉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

11、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受理的的法律后果:第一,阻断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的效力。第二,当事人与第审审人民法院的诉讼法律关系终结,当事人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生诉讼上的法律关系。对上诉的受理有一点应引起注意:即上诉案件的立案权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三)上诉的撤回,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意见的规定,撤回上诉要

12、符合的法律条件是: 须由当事人自愿提出。 撤回上诉的时间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具体来讲,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另外,上诉人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对方当事人逾期未上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三、上诉案件的审理,(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查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二审法院以上诉人的上

13、诉请求为其审查范围是原则,同时又有例外:意见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国家干预色彩) 在什么情况下,二审的审查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9日作出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在第35条中规定“仅在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才不受上诉的审理范围的限制”。,(二)二审案件审理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

14、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由此可见: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根据意见第152条的规定,可以不开庭而径行裁判的案件有: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案件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这里要注意的是,不开庭审理有别于纯粹的书面审理方式。,(三)二审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5、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四)二审案件审理的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五)二审的宣判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四 第二审案件的调解与裁判,(一)第二审案件的调解,1、一审程序的调解与二审程序的调解的不同 在二审程序中一律要求制作调解书;而一审程序中有一些案件则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需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即可。 二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为什么二审达成调解

16、协议需要制作调解书?因为,“视为撤销”与“撤销原判”是不同的。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一审判决则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2、二审调解的范围,根据意见,以下几种情况应特别注意: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由此可见,在二审的调解中,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二)第二审案件的裁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