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双语国私课件第三编第十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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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国际私法规范的基本内容,此编分为七章。分别介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国际统一实体法、民事法律适用规则、商事法律适用规则、海事法律适用规则、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十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国际私法的规范构成中,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最早的规范。此章分为三节。分别为:概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一节 概述,简单介绍概念和历史发展过程。,一、概念,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外国学者又称之为“外国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或“外国人地位”。所谓“外国人”,一般是指依照一国国籍法不

2、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本章所说的外国人,除外国自然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在一般情况下,外国人在内国大体享有与内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某些情况下,某个方面的民事权利可能对外国人(特别是外国法人)予以限制;在特殊情况下,经一国法律的特别许可,内国人不能享有的民事权利,外国人却可以享有。,二、产生与发展,(一)产生原因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以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实践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交往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二)历史阶段1、奴隶制时期,对外国采取敌对待遇;2、封建制时期,采取差别待遇;3、资本主义时期,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4、帝国主义阶段,则表现为两个方面:力图扩大本

3、国人在外国的特权;极力限制外国人在内国的权利。 5、二战后,也表现为两个方面:新独立的国家坚持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本国的特权,要求尊重国家主权,主张平等互利;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外国人法律地位上的事实平等。,第二节 几种制度,从19世纪初到现在,世界各国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下五种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制度。,一、国民待遇,(一)概念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如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条第款规定

4、:“缔约双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可根据对方的法律和规章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这些商标在对方领土内专用权。”,(二)三种形式1、无条件国民待遇,即不附带任何条件把内国法律赋予内国人的各种权利同样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2、互惠国民待遇,又称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即内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以该外国也给内国人以国民待遇为条件的。3、特定国民待遇,即一国在立法中规定在某种或某几种权利上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三)三个特点1、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都以对等和互惠为原则。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 3、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特定的,各国常在

5、条约中做出限制。,(四)我国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样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 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二、最惠国待遇,(一)概念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有关条款,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如1955年中国和埃及政府贸易协定规定:“双方同意在发给输出、输入许可证

6、方面和征收关税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从定义看,最惠国待遇涉及三类国家或地区: 1、施惠国,即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缔约一方; 2、第三国,是指已经取得或将来取得施惠国所给予的优惠待遇的国家; 3、受惠国,即以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该优惠的缔约另一方。,(二)特点 同国民待遇相比,最惠国待遇具有以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3、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4、两者的目的不同。,(三)例外事项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如欧盟)各成员国相互

7、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5、一成员可以根据普遍优惠原则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减让,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以按照区域性或全球性安排相互给予关税减让,等等。,三、不歧视待遇,(一)定义不歧视待遇是歧视待遇的对称。所谓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又称非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是指缔约国彼此不把低于其他一般外国人的权利和优惠的专门性限制,适用于对方的公民和法人。如中国和瑞典国贸易协定第7条规定:“缔约双方政府不得采取任何措施或带有歧视性质的行为,以致导向限制任何一方国家船只对第三国船只进行正常竞争的自由权。”,(二)与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比较不歧视待遇只要求缔约各方彼此

8、给予对方国家的公民和法人以一般外国人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因而是从消极的方面预防歧视待遇的发生;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要求与内国人或所有外国人处于同等的地位,因而是从积极的方面直接禁止歧视待遇的发生。所以,不歧视待遇有时可以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一并规定在同一个国际条约中。,四、优惠待遇,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另一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优惠待遇既可以规定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如中国和尼泊尔关于两国关系中的若干事项的换文第6条规定:“双方同意各按本国规定的优惠税率对彼此出入口商品征收关税。”应该注意的是,

9、一个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必须符合它所参加的国际条约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安排。,荷兰某贸易公司和江苏省某特种钢绳厂买卖合同案,基本案情:1998年6月10日,荷兰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荷兰公司”)向江苏省某特种钢绳厂(以下简称“钢绳厂”)发来电传,邀请特殊钢绳厂向其报特殊钢绳的实盘。1998年6月12日,钢绳厂向对方发盘存 :B型号特殊钢绳1000公吨,每公吨1200美元CIF阿姆斯特丹,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6月15日对方回电,要求将数量增到2000公吨,价格降为每公吨1100美元CIF阿姆斯特丹。,6月17日钢绳厂回电,说明亚洲金融危机后,我方出口市场受到很大冲击,我方一直在微利

10、经营,所报价格已经非常低,但考虑到贵方购买数量增加为2000公吨,价格可以下降为每公吨1150美元CIF阿姆斯特丹。6月20日对方回电,仍然要求降价。6月23日钢绳厂回电答复,价格仍为每公吨1150美元CIF阿姆斯特丹,但可以提供普惠制证书。,对方经研究认为,在提供普惠制证书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优惠关税,从而降低其进口成本。因此,6月28日回电表示无条件接受。 法律问题:CIF是表示哪一种价格术语?什么是普惠制?它有什么特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表示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输条件。在CIF后应标明目的港。,五、普遍优惠待遇,(一)定义普遍优惠待遇(GSP, Tr

11、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1970年联合国第二十五届大会通过了关于建立普遍优惠制的提案。,(二)特点: 1、普遍性。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非互惠性。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以关税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后者提供对待的“反向优惠”。 3、非歧视性。即发达国家应无歧视地和无例外地给予所有而非部分发展中国家以普遍优惠待遇。,(三)国际实践在当前国际实践中,一般是由各给惠国(发达

12、国家)根据本国的立法程序,分别制订给予受惠国(发展中国家)关税普遍优惠的具体方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日本等22个国家实行普惠制。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有受惠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我国政府指定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几种形式,(一)从西汉一直延续到明末,外国人享有较广泛的民事权利。 (二)从明末到清朝道光年间,外国人不能在中国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 (

13、三)从中英鸦片战争直到新中国的成立,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特权待遇。 (四)新中国成立后,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平等待遇。,二、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其主要内容有:人身受保护权、亲权、继承权、经营和开采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动权、诉讼权。,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2、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3、什么是国民待遇?其特点如何? 4、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其特点如何?有哪些表现形式?其适用的例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5、什么是不歧视待遇?其特点如何? 6、什么是优惠待遇?其特点如何? 7、什么是普遍优惠待遇?它是怎样出现的?其特点如何?其限制性条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8、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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