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合伙企业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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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合伙企业法,4.1 合伙企业法概述 4.2 普通合伙企业 4.3 有限合伙企业 4.4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4.1 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种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的范围,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伙企业法已由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

2、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伙。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4.2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特点 1、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由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人数上限不受限制。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3、。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的修改、补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

4、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应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5、登记,指定的代表或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文件、核发执照、成立。,四、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企业财产性质 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内部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外部转让),(3)合伙

6、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的,依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该合伙人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

7、执行的形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重大事项): 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及补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以合伙企业名

9、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超越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七、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

10、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伙人可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有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

11、清偿。,八、入伙,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也可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九、退伙,退伙有以下两种:(1)自愿退伙; (2)法定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1、自愿退伙,(1)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12、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的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1、自愿退伙,(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合伙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两类。,2、法定退伙,(1)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

13、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2、法定退伙,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当然退伙的,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2)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

14、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退伙的效果,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财产继承和退伙结算。,(1)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的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

15、人的财产份额。,(2)退伙结算除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十、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特殊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的

16、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少数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责任追偿。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业风险防范,执业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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