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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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年*月,目 录,一、办法总体结构 二、办法基本内容 (一)总则 (二)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三)、工程质量监督 (四)、工程质量核定与核备 (五)、质量监督检查及质量问题处理 三、如何贯彻执行办法 四、结语,一、办法总体结构,凉州区 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管 理办法 (共六章 二十九条),第一章 总则 共五条 第一至五条,第二章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共七条 第六至十二条,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 共十条 第十三至二十二条,第五章 质量监督检查及质量问题处理 共四条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 共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共二条 第二十三

2、至二十四条,二、办法基本内容,(一)总则 1、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及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区境内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包括在*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二、办法基本内容,3、监督机构: *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主管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区质

3、监站)是区水务局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4、参建各方的责任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二、办法基本内容,5、引申说明-质量监督站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在抓好对

4、工程实物质量的监督下,重点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监督检查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程、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的情况。,监督,监督,监督,监督,监督,监督,*区 水利工程 质量 监督 与 安全管理 站,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测机构,二、办法基本内容,(二)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水

5、利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区质监站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但不代替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 (2)复核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和有关制作单位的资质,检查参建单位派驻现场机构人员的资格及人员到位情况。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区质监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批复项目法

6、人。 (3)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二、办法基本内容,(4)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5)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等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6)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核定意见。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

7、、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检测、设备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加强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遵照相关规定和本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二、办法基本内容,4、项目法人的职责及任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委托监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测;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认定。 项目

8、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区质监站确认。区质监站收到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区质监站审核确认。 5、监理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办法基本内容,6、设计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和批准制

9、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做好现场服务工作。 7、施工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法人。,二、办法基本内容,(三)、工程质量监督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方式: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中、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巡回监督。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活

10、动时,实行专职质量监督员与兼职质量监督员相结合的方式。每项受监工程由区质监站确定2名专职质量监督员,工程实施所在灌区水管单位作为运行管理单位确定1名兼职质量监督员,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需强调说明,水管单位既是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机构,又是运行管理单位,所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既是建设单位又是兼职质量监督员,既要履行好业主的职责及义务,又要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办法基本内容,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将质量监督申请报告报区水务局,经批转后到区质监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区质监站审查项目法人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在

11、14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未经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得开工。 分期或分年度建设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在开工前及时补充报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区质监站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申请质量监督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 (3)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二、办法基本内容,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权限 (1)区质监站代表区水务局行使监督职能,对全区水利工程质量建设实施强

12、制性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等。 (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立即整改。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停工整改,并向区水务局报告。 (4)对派驻现场机构及人员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向区水务局报告。,二

13、、办法基本内容,(5)对参建单位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予以清退;对参建单位不能胜任职务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更换;对弄虚作假、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向区水务局报告。 (6)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等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立即清除出场,有权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质量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区质监站备案,并向区水务局报告。 (7)对使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等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

14、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质监站备案。,二、办法基本内容,5、水利工程验收规定 区质监站列席、参加验收工作时,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的程序等进行监督,同时抽查工程资料。 (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在验收前应提前通知区质监站派员列席验收签证活动。 (2)分部工程验收,区质监站将派员列席验收会议,但不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不提出分部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也不在“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文件上签字。 (3)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

15、知区质监站。区质监站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阶段验收,项目法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区质监站,区质监站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派员列席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5)竣工验收,区质监站派员参加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对竣工验收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二、办法基本内容,(四)、工程质量核定与核备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核备主要内容 区质监站核备内容主要包括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 量结论、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在10个工作 日内将质量等级签证表报区质

16、监站核备,区质监站于20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2)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 料报区质监站核备,区质监站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3)临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参照永久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其他标准确定,报区质监站核备。,二、办法基本内容,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核定主要内容 区质监站核定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 程项目质量等级。 (1)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区质监站核定。 (2)单位工程质量,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 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区质监站核定,区质监站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3)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经项目法人组织验收,质量结论已经区质监站核定, 项目法人进行竣工验收自查。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 认定后,报区质监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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