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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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预防、控制和消除 职业危害,“三同时”监管职责,建设单位预评价,预评价许可,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专篇审查,安监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专篇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补救措施:,一、填空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

2、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分级负责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3、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托。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对预评价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工作,严把职业卫生准入关。,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凡是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现场勘查情况,客观、真实、准确地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

4、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提出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议,并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并出具评审意见,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备案)申请以及附件1所列文件、材料。,4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和评价报告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

5、料补正通知书。 5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通知书。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的,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4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6、,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意见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6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通知书。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建

7、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出具现场验收意见。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作用,指导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和验收。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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