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模板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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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写汇编 目 录 药品生产环节: 一、药品生产企业超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药品案.1 二、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5 三、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案.10 四、医疗机构配制假药制剂案.14 五、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处方生产药品(假药)案.19 六、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劣药(含量)(国抽)案.24 七、药品生产企业更改生产批号案.28 八、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辅料生产药品(劣药)案.32 九、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36 十、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包装材料生产药品案.40 十一、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药包

2、材生产药品案.44 十二、药品生产企业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案.47 十三、药品生产企业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提供药品案.50 十四、药品生产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案.54 药品经营环节: 一、互联网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药品案.57 二、个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案.61 三、个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劣药案.66 四、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经营药品案.71 五、药品批发企业超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擅自经营胰岛素案 .75 六、零售药店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案.79 七、药品生产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案.83 八、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假药案.87 九、互联网企

3、业网络销售假药案.95 十、零售药店销售假药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资格罚)案 .188 十一、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劣药(裂片)案.105 十二、零售药店销售劣药(装量)案.108 十三、药品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警 告)案.112 十四、零售药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提请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案.116 十五、零售药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吊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案.120 十六、药品批发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124 药品使用环节: 一、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免于其他处罚).128 二、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案.134 三、医疗机构使用超过有效期药

4、品案.139 四、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使用药品案.143 1 药品生产环节 一、药品生产企业超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药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行 政政 处处 罚罚 决决 定定 书书 (XX)食药监药罚201712号 当事人:DF 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性别:男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 根据对你公司超许可范围生产药品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7 年 2 月 7 日依法对你公司生产车间、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 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你公司生产中药

5、饮片龙骨的行 为超出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范围。 经查明,你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1 日生产(锻制)中药饮 片龙骨(批号:20181111)50kg。而你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许 可的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含直接服用饮片,净制、切制炮炙(炒 制、炙制、蒸制、煮制) 、其他(烟制),并不包含锻制。你公 司未经批准超出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擅自生产(锻制) 的中药饮片龙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 2 条第三款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即该款(二)项规定的“依 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 的情形,应当按假药论处。上 述违法生产的中药饮片龙骨全部销往 XX 县中医院,销售金额

6、 5880 元整,货值金额 5880 元整,违法所得 5880 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 罪的获罪情形,你公司上述生产(锻制)中药饮片龙骨的行为涉 嫌构成生产假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 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 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 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 构成犯罪,依法需

7、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 关移送”的规定,我局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将此案移送 XXXX 公 安局,并抄送 XXXX 人民检察院。XXXX 公安局认为你公司生产 (锻制)假药龙骨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生产假药罪, 决定不予受理,将案卷退回我局作行政处罚。 相关证据:相关证据: 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龙骨批生产记录复 印件;DF 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DF 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销售增值税发票;DF 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 、 3 药品 GMP 证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未经批准超

8、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擅自生产 (锻制)龙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 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 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XX)食药监药罚

9、告201712 号。你公 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 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5880 元整; 2.处货值金额 3.5 倍的罚款,计 17588 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 22588 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XX 市 工商银行城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 4 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 XX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XX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于 6

10、个月内依法向 XX 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7 年 4 月 7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二、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行 政政 处处 罚罚 决决 定定 书书 (XX)食药监药罚201815号 当事人:XX 社区卫生服务站 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地址) 邮编: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性别:男 职务:主

11、任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 根据“在 XX 社区卫生服务站开的大力克止咳糖浆无任何外包 装,怀疑是假药”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对 你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在你站药 房发现有配制好的没有外包装的大力克止咳糖浆(规格:188XX/ 瓶)和开具大力克止咳糖浆(规格:188XX/瓶)的处方。你站未 能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大力克止咳糖浆的医疗机构 制剂注册批件,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尚未使用的 95 瓶 大力克止咳糖浆(规格:188XX/瓶)予以扣押。 经查明,你站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疗机 构制剂注册批件的情况下,擅自将磺胺嘧啶混悬液

12、和小儿止咳 糖浆两种药物混合配制成大力克止咳糖浆(规格:188XX/瓶), 并贴上大力克止咳糖浆及用法用量的标签,通过开具处方给患者 6 使用。你站未经批准擅自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情 形,即该款(二)项规定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 的情形,应当按假药论处。你站自 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5 月 期间从 XX 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磺胺嘧啶混悬液(标示生产企业: 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XX46020468;规格: 150XX/瓶)1880 瓶和小儿止咳糖浆(标示生产企业:重庆国泰 康宁制药有

13、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ZXX58820317; 规格: 188XX/瓶)780 瓶,共配制大力克止咳糖浆(规格: 188XX/瓶)2588 瓶,截至调查日,使用了 2405 瓶,剩余的 95 瓶被我局扣押。使用价格每瓶 18.88 元,使用金额计 43290 元整。 上述大力克止咳糖浆(规格:188XX/瓶)货值金额 45880 元整, 违法所得金额 43290 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 药罪的获罪情形,你站上述配制制剂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假药罪。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 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

14、金额、违 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 7 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我局 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将你站无证配制制剂一案移送至 XX 市公安 局 XX 分局,并抄送 XX 区人民检察院。2018 年 6 月 22 日,XX 市公安局 XX 分局认为,XX 社区卫生服务站无证配制假药制剂 的违法情节不

15、足以构成生产假药罪,将案卷退回我局作行政处罚。 相关证据相关证据: 举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处方笺复印件; 自配口服药品说明书;小儿止咳糖浆和磺胺嘧啶混悬液购进 票据复印件;小儿止咳糖浆和磺胺嘧啶混悬液购进、库存情况表; 处方笺及门诊相关科室核算联复印件;配制、使用大力克止咳糖 浆统计表;XX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XX)食药监药罪移20183 号;XX 市公安局 XX 分局关 于当事人不宜认定为构成生产假药罪的公函及退回材料;XX 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被我局扣押的 大力克止咳糖浆实物样品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处罚依据和种类:

16、 你站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批件擅自配制大力克止咳糖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 8 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 鉴于你站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假药大力克止 咳糖浆的行为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且同时违反了上述两条法律 规定,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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