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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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二) 行政处罚,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适用主体及其管辖;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一、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其特征有:(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涉及的权力的性质不同:行政权力

2、一部分;司法权一部分。(2)实施主体不同:特定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院。(3)实施对象不同: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已经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程序不同: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进行;按刑事诉讼程序实施(司法程序)。,(5)处罚种类不同:行政拘留,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外国人驱逐处境,军人没收荣誉奖章等。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1)实施主体不同:由具有对外管理职能,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做出;由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

3、行政监察机关作出。(2)对象不同:针对外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失职的公务员。(3)制裁方式:人身罚、资格罚、财产罚、名誉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4)行为性质: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5)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系统内部通过申诉的方式,请求(重新)复查,予以纠正。,三、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该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条第2款)。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上的公

4、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过罚相当,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第4条第2款)。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它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重点法条第3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的最低依据就是规章这个级别)。幻灯片 33,第4条 行政处罚

5、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24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法条 本法第5、6、28条。,3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

6、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依据第二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

7、价方法。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5保障权利原则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第6条)。 注意: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15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6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17条 法律、法规

8、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18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1)禁止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款); (2)禁止受委托组织的再委托行为(第3款);(3)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3款);(4)委托行政机关对

9、受委托组织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第2款)。注意:1第16条享有决定权的政府仅限于国务院和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2第17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仅限于法律、法规授权,规章授权的不在此列。3.第20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于“违法行为地”,因为后者还包括“违法行为结果地”;级别管辖只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幻灯片 34,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一、 行政处罚的分类幻灯片 27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这是行政法学上通常采取的分类。1人身罚(自由罚):通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进行制裁的处

10、罚类型。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公民所做出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一般一天以上,十五天以下。(1) 实施主体: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管理时,才具有这一权力(2) 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i 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收集证据时的手段。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一般三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等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十天。 ii 司法拘留: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对于妨碍民事或刑事诉讼的

11、人所实施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劳动教养-国家的专门劳动教养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的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予刑法处罚的公民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行为未来发展趋势是国外的保安处分,较人性化。依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缺陷:无法律依据;专门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司法、劳动组成,非办事主体,审批机关,实际上,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把持,执行机关;程序随意;整体上缺乏必要监督;实施机构的不稳定性。,2资格罚(行为罚、能力罚)行政

12、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立资格罚。(1) 责令停产停业:由于相对人有违法行为,而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2) 暂扣许可证、执照。(3) 吊销许可证、执照 由特定行政主体实施。3 财产罚A罚款: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必有罚款权,折抵财产罚中的罚金。B 没收:(1) 违法所得:行为人通过违法活动获得的收入,如赌博、售假、造伪;(2) 非法财物: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或违禁品;(3) 既可针对个人,也可针对组织;(4) 刑罚中的没收财产是附加刑,指没收个人所拥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而不涉及组织财产;(5)法人触犯刑律时

13、,法人处以罚金,法人代表处以没收。,4名誉(声誉)罚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名誉(声誉)所进行或给予的一种警戒,告诉或申明其已构成违法。针对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相对人,只是对相对人精神的谴责,不会导致实体权利受损害。(1)警告:要求违法行为人具结悔过。行政主体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或危害不大的相对人给予的书面训诫。口头警告是行政主体针对应急情况做出的处置(而非处罚)措施警告具有累进性针对重复违法的相对人导致更严重的处罚和转换处罚类型。(2)通报批评:在现代社会,有时会具有比其他处罚形式更重的处罚效果。行政主体针对违法行为人所发布的通告、简报,或召开大会,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批评、谴责、告戒的行为处罚方式。

14、按照正式的处罚程序,甚至召开听政会,而不能如警告采取简易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首次设定)幻灯片 28-慎重行事,行政处罚权的授予 1人身罚属于法律的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2除了人身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都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人身罚和资格罚中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的财产罚中的罚款和警告(根据各地情况不同确定不同数额)。 5规章以下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未来发展趋势: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设定面逐渐缩小,直至取消。在世界范围内,涉

15、及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的权力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有,我国也应顺应此潮流-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集中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的管辖与适用,一、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幻灯片 29行政处罚的法定实施主体包括:(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二、 行政处罚的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的管辖就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由哪个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处罚,即处罚实施主体的权限分工。(1)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指定管辖:原则上由最先查处地管辖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最初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6、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确定了行政处罚的的管辖,明确了有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问题。,三、 行政处罚的适用幻灯片 30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1)责令改正:本身不是行政处罚(2)重复处罚:“一事不再罚”注意:1)这里的“罚”是指罚款2)“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责令改正”来确定是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3)不再罚的情况:

17、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不得再次处罚;同一事实,不同的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理由,可同时处罚,但不得同时处以罚款,例如:客车超载,经第一检查站,处罚;后超载继续行驶,经第二检查站,又处罚。理解:超载至第一检查站是一行为,由第一检查站至第二检查站之间,是另一违法行为。因此,不能算一事再罚。走私船被罚款,能否再吊销驾驶执照?可以,不属于同一种类处罚,不是一事再罚。不予处罚的情节: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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