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管理》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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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2,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二节 破产程序规范第三节 破产实体规范,3,通用走出破产保护程序 减千亿负债 “破茧”重生,4,通用汽车公司于2009年月日宣布破产。这家百年老企业过去年亏损超过亿美元,并在去年将全球最大汽车制造商宝座让给了日本丰田公司。 2009年月日,通用汽车公司在签署完出售资产的文件后,宣布已经脱离破产保护,新通用公司因而诞生。 通用公司首席执行官韩德胜表示,通用公司走出破产保护程序的速度比任何人想象的都要快,公司将更加努力,争取在年之前还清政府为援助通用的亿美元贷款。 通用公司完成了向新通用公司的资产出售,而新通用在出售程序完成之后立刻开始运营。通用

2、公司原计划在天到天后脱离破产保护程序,而实际上它在进入破产保护程序一个多月后就脱离了破产保护程序。新通用将会获得原公司最优良的业务资产及其在美国本土外的业务,包括亚太区其他业务。,5,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人民法院主持,将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产还债的法律制度。,6,(二)特征1、破产是一种清理债务的法定手段,法律后果是全部财产用于还债后,债务人主体资格消亡。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3、破产的目的主要是使债权得到公平清偿。4、破产是种强制执行程序,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

3、法定程序实施。,7,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发展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破产法调整因企业法人破产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立法发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三)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8,新破产法的进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门槛降低非国有企业破产数量增加,改变了过去只有国企破产的格局,这

4、是一个重大变化。 增加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由专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担任,这些专业机构的水准明显高于以前的清算组,避免了清算组与破产企业之间利害关系对案件的影响,显然更独立和公正,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增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过去债权申报有1到3个月的法定期限,过期失权。而新法规定在财产分配之前都可以补充申报。当事人对债权数额有异议,还可以起诉。如果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一年前向某些债权人提前清偿,管理人还可行使撤销权,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9,二、破产原因 (一)概念也称破产界限,指债务人存在的、当事人据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二)具体

5、规定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0,破产界限,破产法试行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 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诉法,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公司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新破产法,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1,不能清偿,不能清偿,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 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还债方式,债的性质,不能偿还期限,12,第

6、二节 破产程序规范,一、申请与受理 二、债权申报 三、债权人会议 四、和解与整顿 五、破产清算,13,破产程序,申请,受理,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申请人,管 辖,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清算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清算费用,重整,整 顿,结 果,继续存在,14,一、破产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请求的行为。 (一)破产申请人: 1、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宣告企业破产。 2、提交文件:申请书(情况、目的、理由) 债务人提出的,还需要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 3、受理前,可撤回。 (

7、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债务人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15,二、破产受理 (一)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 形式审查: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实质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2、审查时间: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申请: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期满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5日 10日7日,立案,异议,裁定,16,3、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 (1)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2)债权人借机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有碍公平竞争的。 (二)通知当事人和公告 1、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

8、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的,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资料 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可自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2、指定管理人。3、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17,4、受理效力 (1)破产程序启动 (2)人民法院 指定管理人 告知债权人 (3)债务人有关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和限制: 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8,(4)债务人的影响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财产保全措

9、施应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受理后,管理人按管财产前,诉讼与仲裁中止;接管财产后,诉讼与仲裁继续进行。 (5)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管理人接受他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管理人有权决定申请前已成立但未履行的合同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 (6)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时间: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 提交证据:债权证明及身份证明。 包括债权数额、有无担保、证据及其他材料 未申报的可在最后补充申报,但不参与此前分配。未申报、未补报,不得行使相关权利。,19,申报范围:全部债权包括未到期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未决债权,但劳动债权除外 利息未到期视为已到期,自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未决的诉讼与仲裁,债权人也可申报

10、; 已替债务人清偿或将来要清偿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也可申报; 受托人不知破产继续履行的债权可申报; 职工工资、福利相关的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示。,20,二、破产管理人(一)概念: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法院指定而负责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拟定和执行破产方案的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二)任职资格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3、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下列人员除外: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21,(三)职责与义务向人民

11、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具体职能如下: 1、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2、日常决策与管理; 3、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4、其他 三、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 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性组织。 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二)组成 1、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 设债权人会议主席一名,法院指定产生,22,(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审查管理人费用与报酬,通过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方案,通过和解、重整方案。(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会议,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

12、、其他会议: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召开: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23,(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一般表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无财产担保债权1/2以上。 特殊表决:和解(过半数、2/3以上);重整(过半数、2/3以上;各组均通过)(六)债权人委员会(P108) 1、组成:债权人代表1名债务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不超过九人;并经法院书面认可 2、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分配; (2)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3)其他。 3、破产管理

13、人应就财产处置等事宜主动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24,2、效力:(1)债务人可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如债务人未提出自营申请或其申请未获批准,破产管理人应继续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四、重整与和解制度(一)重整企业破产防范制度1、概念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债务人重新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希望通过经营恢复清偿能力,避免破产清算的活动。,25,3、重整程序 (1)提出重整申请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申请 债务人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可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宣告企业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1/10以上出资人可申请 (2)法院审查裁定重整期间:

14、裁定重整之日至重整程序终止效力: 债务人自营或破产管理人负责营业事务 相关利益主体(投资人、债权人等)权利受限,26,4、重整计划 (1)提出重整计划 制定主体: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 提出时间:自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可延期3个月 提交对象: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内容:债务人经营;债权调整、受偿方案注意: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分类表决:有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国家债权;普通债权。(出资人组)表决批准:同一表决组过半数同意,且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各组均通过,则计划通过,27,重整时间表:6个月30日 10日30日,法院裁

15、定重整,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重整计划通过,申请法院批准,法院裁定终止重整,28,(3)重整计划的执行执行人:债务人监督人:破产管理人(4)执行的法律后果期满终结: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破产宣告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清偿不能执行或不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 (5)重整的提前终止 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29,(二)和解1、概念: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达成了结债务协议,以解决债务危机,谋求复苏的制度。2、程序 (1)

16、和解申请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无和解申请权 申请时间:直接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申请方式: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2)法院裁定和解 (3)债权人会议讨论过半数同意,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4)法院裁定终止,30,3、和解程序的终结 (1)正常终结:减免债务,不再清偿 (2)非正常终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三)重整和和解的制度比较1、共同点: (1)均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为前提,避免债务人破产; (2)均为强制性集体程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原则; (3)均以法院批准为生效必要条件; (4)均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5)均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31,32,五、破产宣告 (一)概念受理法院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依法裁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行为。破产宣告的障碍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效力 1、破产程序进入清算阶段 2、债务人称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破产财产; 3、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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