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 19章 执行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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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概述,第一节 执行与执行程序 第二节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第三节 执行的原则,一、概念界定: 二、执行的特征: 三、执行的条件: 四、执行的程序 (一)界定: (二)立法体例: (三)我国大陆地区的执行程序法源: 五、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第一节 执行与执行程序,一、概念界定,所谓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的诉讼行为。,二、执行的特征,1、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行为; 2、执行行为的强制性:执行具有很强的支配性和强制性; 3、执行内容的特定性:执行的内容是生效法律文

2、书中所包含的民事给付性内容; 4、执行程序的法定性:执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执行的条件,1、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 2、执行内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包含给付性的内容; 3、执行前提:负有执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该义务; 4、执行时效: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启动。,4、执行时效,界定:即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 规范依据:1、 民诉法(1991)第219条:2、 民诉法(2008)第215条: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01-01) 第27、28、29条:,1、 民诉法(1991)第219条:,民诉法(1991)第2

3、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民诉法(2008)第215条:,民诉法(2008)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

4、问题的解释(2009-01-01) :第27条,第二十七条 :“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01-01) :第28条,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01-01) :第29条,第二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

5、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一)界定,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协助执行人、执行当事人,以及其他执行程序参与主体进行执行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规则。,(二)立法体例,1、统一立法:即纳入民事诉讼法典,如德国、我国、早期日本; 2、单独立法:奥地利、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可溯源于中华民国时期所制定的强制执行法)、1979年后的日本(将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编与拍卖法合并,制定了独立的民事执行法)。,(三)我国大陆地区的执行程序法源,1、民诉法总则部分涉及强制执行的规定,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 2、民诉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中的规定; 3、

6、最高人民法院涉及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 4、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民事执行的规定:如仲裁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条约中关于民事执行的规定。,五、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联系:二者作为两个阶段或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相互依赖、互为支撑。 区别:1、权力基础不同:司法审判权VS司法执行权;2、功能不同:判定民事法律关系VS实现裁判结果;3、程序规范不同: 审判程序规则VS执行程序规则 。,一、探讨执行权性质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执行权性质 (一)司法权说: (二)行政权说: (三)双重属性说:,第二节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一、探

7、讨执行权性质所要解决的问题,1、民事执行权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2、民事执行主体的机构设置问题: 3、民事执行程序的立法模式问题:,(一)司法权说,传统意义上的通说。认为民事执行权是民事司法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民事审判权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民事司法权,它的主体与民事审判权的主体是一样的,都是人民法院,这也体现了民事司法权的统一性。,(二)行政权说,特征:该主张主要来源于英、美国家的民事司法理念,它强调、突出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差异。 主张:1、审判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确定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执行的目的在于直接的分配包含在这种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民事利益。,(二)行政权说,2

8、、审判重在裁判,具有相当的消极性,而这种消极性恰恰是民事司法权所必不可少的根本属性;而后者重在落实某种利益分配状态,具有相当强的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直接的强制性,这些特征使之更接近于行政权力。3、在英、美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也确实是将执行程序的运作交与行政(主要是警察)机构操作,只有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再一次产生争议时,才又将该争议交回法院进行裁判。,(三)双重属性说,内涵:妥协性的中庸界定。 主张:1、民事执行活动有两个组成部分:执行实施活动+执行裁决活动;2、民事执行权也由两个部分组成: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 3、执行实施权更强调行政属性,而执行裁决权更强调司法属性。,界定:所谓执行

9、的原则是指在执行立法和具体执行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一、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协助相结合原则; 三、保护执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四、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第三节 执行的原则,三、保护执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既要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从而使执行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实现,又要针对执行债务的具体情况采取恰当的执行措施,尽量减少执行对其执行债务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所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四、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所谓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包括财产、到期债权、收入、及被执行人的行为等。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1、执行标的仅限于财物和行为,不及于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2、人民法院在采取具体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变卖、拍卖、划转等)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其供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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