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管理》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56933715 上传时间:2018-10-17 格式:PPT 页数:22 大小:4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现代企业管理》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现代企业管理》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现代企业管理》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现代企业管理》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现代企业管理》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现代企业管理》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现代企业管理》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第六节 破产清算程序,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特征(1)无需强制执行,只须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2)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 。 (3)全面清算与执行,终结企业法人债务人的商事经营,

2、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公平清偿债务。,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通过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 将当事人的个别清偿转化为集体清偿,将破产人的所有财产集合起来,将所有的债

3、权人也集合起来,按照债权不同的性质、比例给予公平的清偿。 通过和解、重整制度预防破产发生,进而维护社会利益等其他社会调整作用。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二)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内的财产,依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三)新破产法的适用时间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4、一、新破产法之破产原因规定 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二、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新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概念

5、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就是一种销售中的误导行为,是指经营者对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各种因素作引人误解的宣传。2、特征(1)是经营者对自身或广告经营者对代理商的宣传;(2)是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广告或其它形式表现出来;(3)宣传的内容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们的误解;(4)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3、误导宣传行为误导宣传即能引起人误解的宣传。它包括真实的引人导致的宣传和虚假的引人误导的宣传。既可以是虚假宣传,也可以是虚假表示。4、虚假宣传(inherently false statements)行为(1)虚假宣传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

6、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第一,在形式上表现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第二,在后果上表现为使人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产生误解,即引人误解的宣传 。(3)引人误解的认定。从宣传的整体内容和相关消费者的一般知识水平和判断能力来判断。,(四)侵犯商业秘密,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主要是指未进入公知领域,不能从公开的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 (2)具有确定

7、的可应用性,通过现在和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 (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非法获得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1)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工商局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8、款。 (2)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索赔 侵犯商业秘密由权利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它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或服务的行为。2、有奖销售的特征(1)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2)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促销。(3)有奖销售的手段: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它利益的引诱方式。 3、禁止性的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六)商业诋毁,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

9、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观故意。故意捏造事实是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观要件,捏造人与散布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 (2)客观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3)后果上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损害。 (4)商业诋毁行为人与被诋毁人有竞争关系。 3、处理:由受害人提出民事诉讼。,(七)公用企业或依法据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1、限制竞争的概念 限制竞争是指公用企业的经营者,利用业已形成的行业垄断地位,实施限制其它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 2、限制竞争的特征 (1)限制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

10、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限制竞争侵害的客体是其他处于公平竞争地位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机会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限制竞争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 (4)限制竞争行为人已经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 3、处罚:由省级或设区的市工商局罚520万元。,(八)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概念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的正常流通,从而限制市场的正常竞争。 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特征 (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 (3)滥用行

11、政权力限制竞争具有主观故意。 (4)滥用行政权力使竞争者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九)倾销行为,1、倾销行为的概念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产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就构成倾销。 2、倾销行为的特征 (1)产品出口价值低于正常价值,这是构成倾销的前提; (2)倾销产品给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包括产生实质性威胁; (3)损害是因倾销造成的,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十)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1、搭售行为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2、搭售行为的危害(1)违反公平销售的原则。(2)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3、对搭售行为

12、的处罚对搭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罚责。,(十一)串通招投标行为,1、类型: (1)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 (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串通招标行为两种类型。 2、表现: (1)主观上有串通的故意。 (2)客观上表现为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 (3)串通的目的以获取非法利益。 3、结果 (1)中标无效。(2)各罚120万元。,三、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一)对不正当竞争者的民事制裁(civil sanction) 1、承担责任的要件 (1)请求人是受侵害的经营者。 (2)侵权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3)侵权行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2、具体责任的规定 (1)是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赔偿; (

13、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额; (3)由侵权人承担被侵权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对不正当竞争者的行政制裁(administrative sanction),1、承担责任的要件(1)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2)实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2、追究责任的方式(1)申戒罚。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2)财产罚。 一般120万元。(3)人身罚。行政拘留。 (三)刑事制裁对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渎职人员的制裁,1、承担责任的要件 (l)被制裁者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4、。 (2)被制裁者必须具有受追究的行为要件。具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犯罪经营者的行为。2、追究责任的方式 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撤职、责令待岗、调离执法岗位;对于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具体责任规定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处3年以下或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思考题,1、名词解释: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业秘密、虚假宣传。 2、简述11类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3、试述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异同点。 4、简述串通招投标的行政处罚规定。 5、试述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及行政处罚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讲授到此结束,再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高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