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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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4 4 篇篇 -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 保协议书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 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 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

2、、连带 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 外提供保证担保。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 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 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 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 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反担保人

3、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 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 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 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 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 过 (币种)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 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 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 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

4、的借款本金、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 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 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 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 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 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 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 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

5、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 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 两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 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 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 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 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 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 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 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

6、 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 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 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 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 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 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 证签收并在签收后 3 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 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

7、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 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 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 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 他法律纠纷;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 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 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 人才能付诸实施: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

8、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 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 债务转让等事项;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 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 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 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

9、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 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 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 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 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 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 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 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10、、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 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 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 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 违约金。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 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 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 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 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

11、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 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 况。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的规定,担保人 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 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 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 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

12、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 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 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 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 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 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 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担 保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 反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13、:(签) 年 月 日 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合同 | 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 质权人: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出质人: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荣年委托第号 委托担保合同和甲方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签 订的农信社年保第号保证合同的约定 ,甲方 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年 借第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 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 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 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 万元 。

14、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以及应由借款人 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 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 准利率浮动 50%计算。 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 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 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 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 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

15、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 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 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书面通知的。 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 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 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 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 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乙方 的个人家庭财产。 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 15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 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 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

16、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万 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 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 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同时,应 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五份, 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 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工作单位: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 | 返 回目录特别提示: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 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 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担保债权 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 同意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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