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经济学政府的经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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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的经济作用,评价资源使用是否有效率的标准帕累托最优 在不损害任何他人经济福利的情况下,已不可能再找到资源使用的其他方法来增进任何一个人的经济福利时,就可以说此时资源的配置是高效率的。 市场失灵是指在资源配置方面因为存在很多因素阻碍市场按理想方式配置资源,而出现的低效率。,一、市场机制的局限性,1。不能解决宏观总量的平衡问题及宏观发展问题; 2。难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3。分配局限; 4。伦理局限; 5。生态局限;,二、市场失灵的表现,不完全竞争 外部效应 公共产品 信息不对称 收入分配不平等,1、不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使消费者部分或全部丧失消费者剩余,使社会福利遭受损失。 尤其是垄断,会

2、对经济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垄断与反垄断措施 反垄断法限制大公司的垄断行为。 (分解垄断企业、防止垄断的产生、阻止能削弱竞争的兼并、防止串谋) 政府对自然垄断性质的公共事业部门的管制进行价格管制和限制新企业进入。,美国的反垄断法,自1 8 9 0年以来已经通过了一系列的联邦法律,其目的就是防止垄断和保持美国产业中的竞争,这些法律的最终目标就是保护公众不受垄断的侵害,避免因具有垄断力量而形成的低效率。这些法律一直都称为反托拉斯法,是因为它们最初都指向诸如标准石油、美国烟草和几家煤矿和铁路托拉斯这样的大型组织。根据托拉斯协议,对一些直接竞争厂商股份的表决权都会转到一个合法的托拉斯手中,由它来管理厂

3、商,使之宛如一家由多个工厂组成的大垄断者,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虽然这些托拉斯组织发展得非常成功,但由于它们造成的高价和产量限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越来越坏。,谢尔曼法(1890年),谢尔曼法是旨在对垄断和使用垄断力量进行管制的第一部国家的反托拉斯法律,其主要条款很简单,但范围很广。 首先,它宣布以下为非法:任何一种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形成的合同、联合,或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商务活动的共谋。此条款仅适用于涉及两人或多人的协议。条款通用性更广,也适用于力求垄断的个人,即:任何要实施垄断或企图垄断的人,与他人联合或共谋,以便对几个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务活动的任何部分进行垄断,都将被认为

4、是犯罪的。 这项法律把已经存在的禁止贸易限制和禁止垄断的习惯做法转变为联邦法律的内容,要求联邦政府强制实施。在谢尔曼法通过之后的年代里,对其条款使用范围的不满,加上缺少实施此法律的积极性,需要对内容进行修改。,克莱顿法(1914年),力求列出一系列被禁止的垄断是一大失误,因为要准确地界定现存所有不公平的经营做法,并防范未来可能产生的行为是困难的,因此,克莱顿法仅列出4种不公平行为: 1. 在商品购买者之间实行价格歧视是非法的,但以销售商品的等级、质量和数量差异为基础的价格差别除外。只有在“因销售或运输成本不同而提供折让”以及“完全诚心诚意地满足竞争”时才允许降低价格。如果努力的结果明显地减弱竞

5、争或意欲成为垄断而在定价时采取歧视就是非法的。 2. 禁止卖主租赁、“销售或签订商品销售合同,条件是承租人或购买者将不使用或交易竞争者的商品”。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禁止“排它性或捆绑合同”,与价格歧视条款一样,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仅适用于明显地减弱竞争或趋于形成垄断的实际做法。,3. 反合并条款,禁止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收购竞争厂商的股份,禁止购买两家或多家竞争厂商的股票。这种禁止也不是绝对的,仅适用于被证明是对竞争有明显损害或企图形成垄断的情况。 4. 公司内部联锁的定义是同一人任两家或多家厂商董事会成员的情况,认为这种情况是非法的,条件是( a)公司是相互竞争的;( b)此人拥有的资本、剩

6、余和未分配利润超过1 0 0万美元;(c)“消除公司之间的竞争将会违背反托拉斯法中的任一条款”。,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年),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的价格歧视为非法,以不同价格出售具有“相同等级和质量”的商品,目的是“大大减弱竞争或趋于形成垄断”或“损害、消除或防止与任何人或这些人的顾客的竞争,这些人既包括提供价格歧视者,也包括明确得到这种价格歧视好处的人。”这部分内容不仅宣布在价格歧视损害竞争时为非法,而且规定意欲伤害竞争者时也是非法的。另外,就损害竞争来说,它不仅适用于授予低价格的一方,也适用于接受低价格的一方。 被指控索取价格歧视的卖主存在两条合法的理由。首先,“成本保护”允许价格差别的

7、存在,而价格差别“仅仅是由于制造、销售或送货成本中的差别而形成的折让造成的”。其次,允许索取低价格以达到与“竞争对手相同的低价格”。,席勒-凯福尔法(1950年),原先的法律仅仅针对直接竞争公司之间的水平兼并,并不禁止其他的兼并。 另一严重不足就是它仅仅适用于股票收购兼并。通过收购资产的兼并不受影响。 席勒-凯福尔法条款的通过,填补了这些漏洞。根据修订后的条款,在国家任何部门的任何商业活动中,禁止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这种收购的作用可能明显地消弱竞争,或趋向于形成垄断。这样,克莱顿法中反兼并条款的两大弱点即被消除。,哈特-斯科特-罗地诺反托拉斯改进法(1976年),要求大公司(即资产和销

8、售额分别超过1亿美元和1000万美元)在计划合并时要向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有关拟议合并的申报和信息,在提出拟议兼并的申报后要经过一个3 0天的等待期,在此期间内政府的反托拉斯实施机构要研究公司提交上来的信息,研究合并建议对竞争的影响。最初的等待期通常被实施官员所延长,以便从公司得到更多的文件。在评估了提交的信息之后,政府要么把拟议合并提交给联邦法院,要么允许完成合并,也可能带有某些修改意见。,经济规制,在经济学中,规制一般是指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的活动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如价格规制(既可以是设置下限,也可以是设置上限)、数量限制或经营许可(主要指进入限制)、市场结构规制(如限

9、制包括串谋等在内的垄断经营)以及质量规制等等。,价格规制,价格规制是指政府根据对各个被规制产业进行价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从资源有限配置和服务公平供给观点出发,以限制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的产业制定垄断价格、谋取垄断利润的行为为目的,对公共服务的价格水平和价格体系进行规制。一般有国家定价和指导定价,通常是根据正常的营运成本加上合理报酬而得到总成本计算,并根据不同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及其价格的社会承受力大小确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同时对那些确因社会成本太大、承受力不足而难以达到上述价格水平的公用产品的生产企业,由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以保证供给和价格的稳定性。,边际成本定价模型,若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这时

10、对企业产出唯一有效的配置必须是消费者每增加一单位产品的消费所付出的代价等于生产这一单位产品所花费的成本。然而对于自然垄断产业来说,边际成本定价面临一个根本性问题,那就是它可能使自然垄断产业受到损失。 这种方法使企业亏损的原因也比较容易理解,因为自然垄断产业的固定成本一般都大,假设企业固定成本为K和变动成本为c,总成本C(Q)=cQ+K,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理,价格p将等于c,这一价格水平将使企业遭受K的损失。固定成本所占比例越大,遭受的损失就会越大。,在边际成本定价模型下,价格水平低,产量水平较高,这种方法确实符合效率要求。但导致的亏损需要资金补贴来维持运营。必须考虑这些补贴亏损的资金来源及其对

11、经济效率产生的影响。 因为征收所得税(直接税)会影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使消费者享受了基础产品的好处,但没有消费这种产品的其他群体以及一部分纳税人不但没有享受到好处,而且会遭受损失。没有消费的其他群体,主要是指没有直接享受服务的群体,或者直接和间接消费量较小的群体,其损失是享受社会福利的机会不均等和因政府改变指出结构而导致的其他方面社会福利的减少,这部分群体还往往是低收入或弱势群体。,再次,按边际成本定价,亏损由财政补贴,对于企业来说,其利润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成本的高低,而是取决于财政补贴的幅度,这就使企业把精力较多地用于可争取到更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用于提高生产效率上

12、。最后,还会出现政治分肥问题。如果容许给以税收补助,企业就会为争取补助金而展开“政治分肥”活动,产生财政部门、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勾结和贪污腐败问题,问题有可能变得更加复杂和深刻。,平均成本定价模型,在没有政府干预条件下,企业自主定价会导致过高的垄断价格,边际成本定价模型决定的价格过低,平均成本定价模型是在企业必须盈亏平衡的约束条件下,将价格定为何种水平时总福利最优,被期望能缓解前述矛盾。 平均成本定价模型的结果是价格和产量都位于自由定价和边际成本定价的中间。平均成本定价模型在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社会分配效率等方面的目标实现程度较高,但并不一定完全实现,平均成本定价并不能避免形成一定的福利

13、损失。,另外,在激励企业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方面,这一定价方式也不能很好地实现目标。由于在平均成本定价法下,企业不需要降低成本就能获得正常利润,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同时由于严重的非对称信息,企业可能会通过虚报成本以提高价格。 平均成本定价反映了有效分配的意愿,即将价格定得接近边际成本和企业盈亏平衡的需要之间的协调。无论如何对于自然垄断产业而言,平均成本定价是一种次优选择,可以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价格上限规制模型,价格上限规制也是一种激励性价格规制方法,是传统的报酬率规制的替代方式,传统的报酬率规制在日、美应用比较多,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在英国应用比较成熟,目前它已成为实践中最有影响的激励性规制方

14、案。 价格上限规制类似于在规制机构和被规制企业之间签定价格变动合同,规定价格上限,使价格原则上只能在这个限度下变动。价格上限规制采用PRI-X模型,PRI表示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是由规制者确定的,表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若PRI-X是一个负值,则企业就要降价,幅度为PRIX的绝对值。,在这一模型当中,X值的确定比较关键,不同产业有不同的X值,同一产业的不同业务也会有不同的X值,而且X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几年调整一次X值。不断变化的X值一方面使得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压力不断增加,消费者从中受益;另一方面也使价格规制政策的操作难度加大,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有一

15、定程度的降低。 价格上限规制模型不仅适用于单一产品或服务,也适用于多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规制。这种模型不仅能够处理企业生产的某种特定产品的最高限价,而且能处理企业所生产的多种被规制的产品的综合最高限价。,价格上限规制模型的第一个优点(也是最大的优点)是能够刺激企业提高效率。这种模型在一定时期固定了价格的上涨幅度,使企业受到最高限价的制约,但有利润最大化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获得利益,但只有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才能实现,这样,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就能够刺激企业采用优化组合、技术创新等手段降低成本,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这种模型的第二个优点是有利于避免过度投资。因为,这种模型限制了企业的利润率,

16、促使企业对生产要素实行优化组合,不会出现过度资本密集化的现象。,进入规制,进入规制是指在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产业中,从确保规模经济效益,以及提高生产效率的观点出发,允许特定一家公司或极少数几家公司加入,而限制其他企业参加;(抑或)在竞争产业中,从防止过度竞争的观点出发,由规制机关视供求的平衡情况来限制新企业的加入。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传统的进入规制政策是针对新的进入者而保护产业内既存企业的。,规制政策不仅包括通过禁止进入维护既存企业垄断的政策,也越来越多地包括了通过调整进入规制政策适度引进竞争的政策。也就是说,进入规制并不等于不容许新企业进入,规制者应该根据条件的变化允许适度进入,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 在可竞争市场,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并不像传统竞争理论认为的那样,在厂商很少的市场不起作用。来自潜在进入者的潜在竞争,能够起到与实际竞争一样的作用,将对市场现有厂商行为产生有力的约束,保证市场效率,因此,只要政府放松进入规制,新企业进入市场的潜在威胁自然会迫使产业内原有垄断企业提高效率,即使只有一个厂商,可竞争市场仍然能够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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