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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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2、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

3、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至满 3 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 3 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2 年后至满 5 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 5 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

4、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四

5、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 10 年、15 年和 20 年 3 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 1 种。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6、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

7、,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

8、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

9、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

10、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至满 3 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单生效日起 2 年后至满 5 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11、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

12、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第十三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 1 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

13、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

14、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 2 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 ,计算保单利差。前项所称“银行 2 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 2 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

15、存生息方式办理。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 2 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

16、日起逾 2 年的除外。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七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 10 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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