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责任保险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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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4(4 篇篇)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保险责任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

2、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30。责任免除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3、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

4、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伺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

5、限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

6、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

7、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

8、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 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5。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

9、加免赔率 10。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一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八条 赔款金

10、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 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 10% ;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 30。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

11、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 n 10n 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哟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

12、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 123456789101112 短期月费率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

13、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XX 责任保险合同 | 返回目录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 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

14、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2.除外责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

15、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而定。(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而

16、起。(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4)按病床数而定。(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保险合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XX 责任保险合同 | 返回目录甲方:_乙方:_为提高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合作范围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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