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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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4 篇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 受让方: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 、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 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 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 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 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 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 “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开发区 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 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 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 “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 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 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

3、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 。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 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 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为主的工业区,亦准 许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 设施。 。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 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 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 ,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 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

4、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 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_元人民币,总额为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后_日内,乙方须 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_共计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 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后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领取中华人民共

5、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 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月 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元人 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 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 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银行_分行, 帐号为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 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 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 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有权 将

6、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 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日前应通知甲方。 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后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 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 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 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

7、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 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 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 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 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 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 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 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8、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 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 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 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日前应通知甲 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后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 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 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日内,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 第三人,

9、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 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 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 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 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 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 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 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 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 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

10、限和开发 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 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 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 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 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 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 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

11、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 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 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 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缴纳滞纳 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 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日前通 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 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 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 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 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 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

12、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 殊情况,乙方在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 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日前通知甲 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 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 用权。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 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 方: 法人住所地:_ 邮政编码:_ 电话号码:_ 电 传:_ 传 真:_ 电报挂号:_ 乙 方: 法人住所地:_ 邮政编码:_ 电话号码:_ 电 传:_ 传 真:_ 电报挂号: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

13、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 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并经有权 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两种文书写,两 种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年_月 _日在中国_省_市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14、效力。 甲方: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附件土地使用条件 外商投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XX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 同 | 返回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 受让方: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 、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 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 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 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 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 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 “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开发区 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 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 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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