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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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简 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毛新民,立法工作情况,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我省拉开了城乡规划地方立法的序幕。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获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施行。,条例基本框架,条例共6章77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共17条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共4节38条第一节“一般规定”7条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0条 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7条 第四节“其他规定”4条,条例基本框架,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共5

2、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8条 第六章“附则”1条,一、规划管理体制,(一)关于规划委员会 1.审议机构 2.重大事项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专业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重要镇的总体规划,一、规划管理体制,(二)关于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管理体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三)乡镇规划管理体制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一、规划管理体制,约1/3县市在乡镇确定了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

3、责规划工作。 约1/3的县市规划部门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机构。其中,婺源县(共17个村镇),设立了7个村镇规划管理所,作为派出机构,每个所约3人,人员、编制、经费等都归县规划局管理,实行电子开票,规划所与局里网上报送材料。,一、规划管理体制,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其做好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乡村规划的编制,(一)编制范围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实行全覆盖 村庄规划实行逐步推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指

4、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乡村规划的编制,(二)编制流程 1.确定编制主体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政府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内容包括:区域内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跨设区市的,由省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市政府组织编制。跨县的,由设区市政府组织编制。,二、规划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编制 镇总体规

5、划:县政府所在地镇,由县政府编制。其他镇,由镇政府编制。 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政府编制 2.委托编制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需备案:镇总体规划向省规划主管部门,其他向任务所在地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二、规划的编制,3.编制规划 获取基础资料 城市、县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前,应当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4.公告 不少于30日 5.审议或讨论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审议 乡镇人代会审议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 规划的编制,6.审批国务院: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南昌市总体规划(省政府

6、审查同意后)省政府: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南昌市以外的设区市的总体规划,不设区市的总体规划(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 上一级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设区市政府)、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 规划的编制,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审查(第二十一条) 7.向社会公布 批准后30日内 8.公示 城市、县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公开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镇、乡、村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三、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一)修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三、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二)修改程序 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四、规划的实施,(一)一般要求

8、 1.对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的要求 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2.对旧城区改建的要求 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四、规划的实施,3.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范围:城市、县政府所在地镇

9、主要内容: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审批要求:本级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四、规划的实施,4.关于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编制范围:城市、县、镇 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主要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备案要求: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四、规划的实施,(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

10、村民住宅集中建设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 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10日内)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审查决定(10日内)。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并附规划设计图纸。,四、规划的实施,2.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规划许可办理程序:申请: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10日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审查决定(10日内)。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四、规划的

11、实施,3.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规划许可办理程序: 申请: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决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日内) 乡、镇人民政府7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划的实施,(三)规划条件管理 1.规划条件的内容 应当包括: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

12、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四、规划的实施,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四、规划的实施,2.用地过程中的规划条件管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3、无效。,四、规划的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受让方要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规划的实施,3.规划条件的变更 因特殊需要拟变更规划条件的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四、规划的实施,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

14、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四、规划的实施,4.工程建设中的规划条件管理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违法进行勘测、设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四、规划的实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四、规划的实施,未

15、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规划的实施,5.建筑工程竣工后验收前的规划条件管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四、规划的实施,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五、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1.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要求 2.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所辖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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