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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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3章 再保险,一、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即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或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入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如果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这种做法叫转分保,双方当事人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2、。经营再保险的公司主要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司。,(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即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二、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再保险合同可根据不同的基础分类。按责任限制划分,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前者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后者以赔款金额为基础。,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保责

3、任的再保险方式。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都表示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要按照此比例分割保险金额、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 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1)成数再保险 A、成数再保险的含义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即成数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 B、成数再保险的分摊 在成数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前提下,不论原保险人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大小,只要该保险金额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比率来分割保险金额,每一危险单位的保费和所

4、发生的赔款,也按这一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 例如,分出公司制定某一成数分保计划,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规定自留额比例为60%,分保比例为40%。若某分入公司接受40%的分保额,则相应收取40%的分保保费,并承担40%的分保赔款。,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即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保险金额 自留45 分出55 其他 800,000 360,000 440,000 0 2,000,000 900,000 1,100,000 0 5,000,000 2,250,000 2,750,000 0 6,000,000 2,250,0

5、00 2,750,000 1,000,000,某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客运险的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架飞机的最高限额500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30%,分出70%。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两笔赔款,分别是保额为3000万美元,保费30万美元,需赔款200万美元。保额5000万美元,保费50万美元,需赔款100万美元。 问:分出分入公司各自责任,保费分配及赔款分摊情况。,C、特点 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手续简化 缺乏弹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D、适用范围 新公司、小公司 新业务、新险种 各种转分保业务 互惠交换业务,(2)溢额再保险 A、溢额再保险的含义溢额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

6、承担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线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注意的问题: *事先确定自留额,超过的部分分出 *分保限额即为合同的限额(line)=自留额的一定倍数 *合同容量=自留额+分保限额 *多层次溢额:为满足偶发性的大额和高额保险业务需要,安排第二溢额、第三溢额合同,B、练习:某分出公司就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安排了两个层次的溢额再保险合同,每一航次每一船上的货物为一个危险单位,合同规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500万元,第一溢额分保合同限额为4线,第二溢额分保合同限额为3线,计算保险金额、保费、赔款的分摊情况。,C、溢额再保险的特点,可以

7、灵活确定自留额 对大额和高额业务的处理有弹性 合同双方的经营成果不完全一致 手续繁琐且费时费力,D、适用范围,危险性小、利益较优且风险本身较分散的业务 业务质量不齐,保额不均的业务 巨额保险业务,发挥分层机能,分散并消化危险 海上保险方面,船体保险和运输保险 火灾保险方面,是基本安排方式,2.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保方式。非比例再保险的两个限额:一是分出公司根据自身的财力确定的自负责任额;二是分入公司承担的最高限额。如果损失金额在自负责任额以内,赔款由分出公司负责;如果损失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分入公司负责其超过部分,但不超过约定的最高限额。 非

8、比例再保险分为:(1)超额赔款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2)超额赔付率再保险,(1)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指的是以赔款额度作为自留和分保界限的一种分保方式,在运用中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是指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限额即自负额,超过自负额以上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例如,有一超过20万元以后的8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再保险,损失分摊如下:单位:万元 赔款总金额 分出公司自留额 接受公司分摊额 保单 10 10 0 保单 48 20 28 保单 100 20 80,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

9、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风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计算赔款额的再保险,可以看作是险位超赔再保险在空间上的扩展。 关于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 的划分。有的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有时间条款来规 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如连续48或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如以河谷或分水岭来划分洪水地区)。 对于事故持续时间较长的,按一次事故还是几次事 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例:假设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事故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损失400万元。若按一次事故计算 原保险人:300万元 再保险人:100万元 若按两次事故计算(假设前72小时

10、损失150万元,后72小时损失250万元) 原保险人:250万元 再保险人:150万元,附:纽约世贸大厦遭袭次数将直接影响赔偿金额 人民网华盛顿2月25日电 “911”恐怖袭击事件中,纽约世贸双子星大楼到底是遭到一次袭击还是两次袭击?其答案关系到业主是否多得35亿美元的赔偿金。美国媒体报道说,承保世贸大厦的25家保险公司拒 绝支付两笔赔偿,其论点是这只是“一次性事故”,对一次损失的最高赔偿是35.47亿美元。 但是,这25家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三家以前曾打过 “事件连续发生“的官司,当时他们声称,短时间内发生的几起事件应分开计算。保险公司的算盘是每笔损失都有扣除额,分开赔偿并剔除几笔扣除额后,保险

11、公司比较合算。这三家保险公司结果都胜诉。,世贸大厦的业主西弗斯坦向曼哈顿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官判决两栋大楼分别在短时间内被撞到底是一次还是两次事故。如果法官采取上述案例作为判决依据,判决“911”恐怖袭击应该算做“两起事故”,那么,西弗斯坦将可获得71亿美元的赔偿。而保险公司方面说,世贸大厦事件应是“单一恐怖袭击”所致,只应赔偿35亿美元。来源:人民网2002年2月26日,(2)超额赔付率再保险(累积超赔再保险) 这种方式是按年度赔款累计总额与当年已赚保费(净保费收入)的比率来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这是在一定期间内控制风险的一种方式。约定比例以内的部分由分出公司自负,超过约定比例的部分由接受

12、公司负责至一定额度或一定金额。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可以被看作是险位超赔再保险在时间上的延伸。,例:合同约定,接受公司的责任在赔付率90%至120%之间,但最高责任额不得超过120万美元,以先达到者为限。(1)如果分出人当年的净保费收入为100万美元,赔款90万,在赔付率限额内,完全自负;(2)如果赔款105万美元,分出人自负90万(90%),接受人负15万(15%,90%105%部分);若赔款150万,接受人付90%-120%部分,即30万,分出人除了付90万(90%)外,还要负担余下的30万。(3)如果分出人当年净保费收入1000万,赔款1250万,则接受人负担(按30%算是300万,但金额限制

13、是120万,取低者)120万,分出人负担900万+230万=1130万,三、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1、临时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指对于保险业务的分入和分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临时再保险是产生最早的再保险安排方式,分出公司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临时分出的安排。,临时再保险的优点 A、保险公司对于各种业务,可灵活和自由地运用临时分保,以发展业务和稳定业务。 B、接受人对于各种业务,可从金额、险别和费率等各方面自由地进行选择。临时再保险的缺点 A、由于必须得到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待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原保险人才能对保户承保,因而有可能失去时机,影响业

14、务的争取。 B、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及到期续保手续繁琐,增加营业费用的支付。,2、合同再保险(固定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也称为固定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均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合同再保险的原保险人在签订再保险合同以后就有义务分给再保险人一定数量的某种业务,再保险人必须按规定予以接受。优点:不必逐笔安排,节省费用 缺点:缺乏灵活性,3.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而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该再保险安排方式是在临时再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我国保险法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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