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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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教案,备 课 人:朱庆育 授课时间:2007年3月 2007年7月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本科生 课 时 数:54,导 言,罗素自传前言“我为什么而活着”: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热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一、前提观念,(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二)批判性观念 (三)惯性原理 (四)一以贯之 (五)问题意识,二、教学目的,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三、教学思路,(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 (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

2、题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 (三)教育的作用,是将简单的美德改造成“一门晦涩难懂的难以捉摸的科学”。 米歇尔德蒙田,四、讲授体例,第1章 民法与民法典(12节)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2章 私法自治(35节)第3章 私法规范与法律方法(69节)第4章 自然人(1014节)民 第二编 人 第5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1519节)法 第6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2021节)总 第7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2226节)论 第三编 权利 第8章 权利的救济(2728节)第9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 (2930节)第10章 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3138节)第四编 法律行为 第11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3945

3、节)第12章 代理(4648节),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一)体系教科书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 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1; 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

4、社,2000; 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1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一编 基础理论,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语源,das brgerliche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

5、为“民法”。,二、“调整对象”学说,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定义的由来 (二)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四)主体关系 张俊浩:社会普通成员关系。,三、公法与私法,(一)各种学说 利益说: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隶属说:隶属关系或平等关系。 主体说:公权力者或私人。 今日德国,“主体说”为主流学说。 (二)区分价值 确保私法自治。 (三)区分的相对性 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四)“调整对象”学说与公法私法之区分,四、民法的功能,慎子逸文

6、:“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一)民法与行为规范 (二)民法与裁判规范,五、民法的法源,(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二)制定法 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法律的广狭两义。 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 民法通则第151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 国家政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五、民法的法源,(三)习惯 民国民法典第1条:“民事法律所

7、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民国民法典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民国民法典“立法理由”:“法理者,乃推定社交上必应之处置,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然应遵守者皆是。” (四)理论学说 (五)司法判例 (六)法律行为,六、民法的时空效力,(一)时间效力 不溯及既往。 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空间效力 立法法 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8、” 第79条:“(第1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2款)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七、民法与其他法域,(一)宪法 民法通则第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二)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三)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 (四)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 。 (五)刑法 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一、民法典编纂史略,(一)欧陆民法典编纂史略 (二)英美民法典编纂史略 (三)中国民法典编纂史略 1. 大清民律草案 2. 民国民法典 3. 新中国民法典 195

9、4一草:整风,反右,大跃进; 1962二草:四清,文化大革命; 1979三草:经济法之争; 1982单行法立法方针确定,1986民法通则; 当下民法典编纂。,二、民法典编纂理念,(一)法典编纂的基础观念 1. 民族主义 “单一不可分的共和国”应当拥有“单一不可分的法”。 2. 法典完美主义 法典能够解决一切法律问题。 (二)两种立法取向 1. 以管制为中心 2. 以止争为中心,三、民法典的编纂技术,(一)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1. 罗马式 罗马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行为法)。 2. 德国式 总则、债法、物法、家庭(亲属)法、继承。 (二)法典体系的科学化 1. “提取公因式” 2. 生活上的相似

10、性与规范上的相似性,四、民法典的语言风格,(一)两种风格 1. 通俗型 2. 精确型 (二)语言风格与法典读者 1. 以民众为读者 2. 以专家为读者 (三)风格选择与法典观念 1. 语言风格与理性主义 2. 语言风格与管制观念,五、法典编纂与“后发劣势”,杨小凯:经济发展中的后发劣势又被称为“对后起者的诅咒”。它是指下列现象:经济发展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第二章 私法自治,第三节 私法自治的理论

11、基础,一、自由主义理论,(一)自由主义的两种传统 (二)自由的两种面相 以赛亚伯林 (三)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二、私法自治的理由,(一)自治与管制 (二)消极自由 (三)有限理性 (四)主观价值论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价值多元论 (六)交易经济 (七)民主政制与少数人保护,第四节 私法自治与民法属性,一、民法的自治法属性,(一)民法的任意法性质 (二)自治法与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 法律行为的要旨在于,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相应法律效果。 (三)典型法律行为的规范功能 不采法律行为类型法定主义。,二

12、、民法的目的独立品格,(一)自由秩序与目的独立 (二)“私法社会化” 1. 现象 社会主义运动。“私法公法化”。 2. 学说 胡长清:所有权之限制;契约自由之限制;无过失责任之确立;遗产继承之限制。 3. 理念 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三、立法意图与民法属性,民法通则第1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五节 私法自治的规范意义,一、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私法自治,是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李浩培:法国民法典“

13、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编,分别贯彻了自由和平等的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二、人法与私法自治,(一)效果承担的独立性 (二)法律上的人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制度; 法人:设立自由,自然人的工具; 非法人团体:效果归属尚未独立。,三、财产法与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 契约自由 过失归责 遗嘱自由,四、身份法与私法自治,相较而言,管制色彩更为浓厚,但仍有大量自治表现。 积极表现,如:婚姻自由,收养制度 消极表现,如:亲权制度,监护制度,第三章 私法规范与法律方法,第六节 概说,一、法学任务与法律思维,拉伦茨:法学的任务就是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以及整合

14、法律资料。,二、法律教义学,直接从事现行实在法的研究和阐述的法学学科(Rechtsdogmatik)。 “概念法学”。,三、法律方法论,法律方法:在私法领域将法律规范适用于需要裁判的“案件”的方法(法律适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以及法院发展法律的方法(法律续造)。,四、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一)规范的逻辑结构 T(构成要件)R(法律效果)。 (二)不完全规范 不完全法条。 (三)法律规范的类别 1. 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 2. 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第七节 法律适用,一、司法三段论的适用模式,(一)操作规程 TR(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 S=T (S为T的一个事

15、例) 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 (二)特点 是一个追求“必然地得出”的推理形式。,二、司法三段论的理论基础,(一)目的 防止法官恣意裁判,得出客观裁判结论。 (二)根源 科学主义思维及其人类智能的分类:情感、意志与知识。 三权分立:法官不得立法。,三、司法三段论的系统要求,大前提必然为真; 小前提客观; 推理系统封闭:语词单义、体系一贯、体系完满。,第八节 法律解释,一、解释的必要性,(一)解释之禁止 法典完备主义禁止法律解释。 (二)解释之必要性 1. 法律语言的多义性 2. 法律精神的变迁 3. 规范冲突,二、解释目标,(一)主观主义 立法者意志。 (二)客观主义 规范意旨。 “法律比立法者更聪明”。,三、解释方法,语法解释 逻辑要素 历史要素 体系要素,第九节 法律续造,一、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法律续造: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法官造法的尝试。,二、法律漏洞的类型,(一)初始漏洞与嗣后漏洞 (二)公开漏洞与隐蔽漏洞,三、法律漏洞的填补,(一)类推 亦称比附援引。 将法律针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规定的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 (二)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 (三)反面推论 明示其一,排除其余。 (四)目的性限缩或扩张 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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