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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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是否取得产权证房屋用途 房屋产权人 产权所有人 联系电话 使用权来源使用期限 经营面积 是否已经实施拆迁 征收(公告已上墙) 我(们)已阅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苏政发2015113 号) 、所在地政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政策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 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 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

2、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 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 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的 经营活动;已知悉物权法第 77 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 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

3、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同意。 5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知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申 请营业执照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了解当地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知 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2010 年 7 月 1 日以后使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 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征收时补偿依据。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 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 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 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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