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第四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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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特征:人资两合性封闭性(体现在哪里呢?思考一下)具有灵活性设立程序简单,封闭性的体现,公司设立,出资总额全部由股东认购,人数不超过50人; 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 出资不能自由转让(仅指对外); 股单不能上市交易; 公司财务会计等信息无须向社会公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50人以下2、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 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

2、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 的注册最低资本额是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 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 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二)程序,1、发起人发起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草拟章程 4、缴纳出资 5、验资 6、申请设立登记 7、登记发照,三、股东的权利、义务,1、权利 :对公司财产的收益权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转让出资的权利 知情权可以

3、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义务:缴纳出资;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支付出 资的股东 补交差额;或由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 担 连带责任;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P139,(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机构。1、职权:公司法第38条2、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临

4、时会议。,3、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4、行使表决权:由股东依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5、议事方式、表决程序:除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注意: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 公司的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4条,(二)董事会:公司的执行机构,1、职权:公司法第47条 2、组成:3到13人,包括职工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4、会议表决:一人一票 5、议事方式、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三)经理:,1、含义:是指董

5、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日常 工作的负责人。 2、职权:公司法第50条 3、与公司的关系:委托代理 4、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四)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1、职权:公司法54条 2、组成:股东监事、职工监事;不少于三人职工监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3 3、产生: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 4、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五、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一)股东出资转让的一般规则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6、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二)中小股东的退出机制,公司法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 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

7、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 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公司组织的资合性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4、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5、公司募股的复杂性和公开性 6、公司管理的专业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8、,(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公司法规定最低值500万,且可分期缴纳。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二)设立方式,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 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1、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出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2年内缴纳。 (2)

9、顺序:发起人协议、草拟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认购股份、按规定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申请设立登记、成立。,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 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顺序:发起人协议、草拟章程、公司名称预先 核准、制作招股说明书、签定承销协议和代收股 款协议、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 记、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成立。,(二)发起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1、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

10、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95条,(一)股份发行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以不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二)股份转让,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

11、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三)本公司股票收购,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本公司的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公司因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后,属于的,应当自收购其10日内注销;属于,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12、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四)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其可 能妨碍其进

13、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目前主要相 关的法律是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五)独立董事,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职权:公司法38条 2、会议:年会;临时大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决议: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4、表决(1)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2)特殊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14、决权2/3以上通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其中,每个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并不是每股一 票,而是等于待选人数与持有股份数的乘积。,(1)计算方式:S/(D+1)+1其中,S等于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D等于待选董事人数。 (2)意义:更加民主化,允许少数股东参加董事会,允许选出的代表董事来监管公司的多数管理。,(二)董事会,1、职权:公司法47条 2、组成:519人;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

15、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 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 应当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 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 和通知时限。 4、表决:一人一票 5、决议: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三)经理,1、职权:公司法50条 2、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3、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

16、员兼任 经理。,案例,三友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董事11人,其中八人在本 地,其余三人在外地。1999年5月,该公司经股 东大会决议,与该市中山电器厂签订了兼并协议。 协议约定:中山电器厂由该股份有限公司兼并。 兼并后,中山电器厂的一切财产,由三友股份有 限公司接管,人员由其统一安排,全部债权、债 务由其清理。兼并协议经该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兼并协议生效后,三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 定,接收了中山电器厂人员出任董事,进入董事 会。,2003年3月,三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某突然 患病住院,自愿辞去董事长职务,并委托副董事 长陈某代行其职务。基于此情况,该公司副董事 长陈某于2004年1月20日以

17、公司董事会名义,向 全体董事寄出了2004年1月29日召开临时董事会 改选董事长的通知。外地董事刘某于2004年1月 25日收到了通知,他认为自己肯定当选不了董事 长,就没参加此次董事会会议。,原董事长吕某未到会。另有三名董事因故也未到 会。于是,该次董事会共有八名董事参加,并以 七票赞成、一票弃权通过决议:改选李某为董事 长。刘某与李某有矛盾,刘某未想到李某会当 选,于是刘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认为:(1)该 次董事会不是董事长召集;(2)没有提前10日 通知各董事;(3)自己和其他四名董事未参加 这次董事会,所以请法院确认这次董事会会议改 选无效。 问题 此次临时董事会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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