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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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说 第二节 代议机关 第三节 国家元首 第四节 行政机关 第五节 司法机关 第六节 军事机关,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说,一、国家机构的含义与特征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三、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一、国家机构的含义与特征,国家机构又称国家机器,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有如下特点: 1、鲜明的阶级性。 2、国家机构是由社会上的少数成员。 3、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享有特殊强制力。 4、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 5、协调性。,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联系群众,为人民

2、服务的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5.精简和效率原则。,三、我国国家机构体系,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从横向角度,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纵向角度,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第二节 代议机关,一、代议机关概述 二、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规定的特点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代议机关体系,一、代议机关概述,1、代议机关的界定、性质、地位和功能 代议机关即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权力机关,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民评议和决定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 代议机关在现代宪政社会即为全体人民的

3、代表机关。 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因各国的政体不同而不同。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代议机关的地位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为国家的权力和立法机关;在实行总统制和二元君主制的国家,代议机关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要多些,为立法和咨询机关;而在实行委员会制和人民代表制的国家,代议机关为最高权力机关,并具有立法职能。,2、代议机关的组成:,从其组织结构来看,代议机关可分为单一结构与复合结构两种。单一制即一院制,它是指由一个议院行使代议机关全部职能的结构形式,其理论根据为卢梭的人民主权统一说。复合制是指由两院或多院共同行使代议机关职能的结构形式,为孟德斯鸠所首创,其理论根据是分权制衡说。,二、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规定的特点

4、,1、确认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 :各国宪法大多确认和规定了代议机关的立法机关及权力机关地位。 2、保证代议机关组成的广泛代表性: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代议机关由普选产生,另一方面尽量降低代议机关组成人员当选的资格要求。 3、保证代议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体现为: (1)保证代议机关组成人员享有豁免权 (2)规定代议机关会议公开举行 (3)限制解散代议机关的权力,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代议机关体系,我国八二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代议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代议机关

5、体系。,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我国现行宪法第57、58条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而根据宪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由此可见,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其法律地位在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上。,讨论下列问题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分级情况如何? 2、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的地位怎样?为什么?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怎样? 4、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是什么?两者的关系如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两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最

6、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和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国家的权力机关,1、共同构成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2、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3、都由人民选举的人民组成代表,思考,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有 :,(1)国家立法权,主要包括宪法的修改、实施的监督权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的不适当决定权; (2)国家人事任免权,这主要是指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权力; (3)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这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和决定省级行政区划的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等;(4)国家机关监督权; (5)其他。,根据我国人大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为全

7、国人大的组成人员,受人民委托,代行国家权力,每届任期为5年。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有以下职权:出席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参加选举、提出质询案、提出罢免案、提议组成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参加表决、提出建议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代表会议、视察、参与执法检查、列席政府会议、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联系、提建议等。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以下法律保障:言论免责、人身特别保护、时间服务和物资保障、追究妨碍职务执行人员法律责任等。,案例:据山西法制报报道,在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等部门的共同关注下,一起原定于2003年6月13日开庭审理的一名现任

8、市人大代表的案件被及时取消,从而避免了一起重大违宪事件的发生。焦齐俊曾任侯马市工商局局长,是该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2001年6月,临汾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对焦齐俊立案侦查。8月19日转为逮捕,关押至今。焦齐俊被关押20多个月以后,他的辩护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于6月10日接到通知,本案将于6月13日开庭审判。辩护律师了解到,侯马市人大常委会对此既未表示准许审判,也未罢免焦齐俊的人大代表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庭审理,将会产生违反宪法及相关组织法的严重后果,因为各级人大代表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于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立即将案情上报省司法厅,并反映至最高人民法院。6月12日中午,最

9、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批示以明传电报发往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13日的庭审被取消。至此,一起即将发生的违反宪法精神、对现任市人大代表进行刑事审判的事件被及时制止。 问:你认为如何完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一)以立法形式规定代表的生活保障权 (二)进一步完善言论免责权制度 1、代表在非会议场所的活动中的言论也应加以适当保护,否则会影响代表执行职务和发挥代表作用 2、“不受法律追究”,这里的法律到底是指什么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按理,这里的“法律”应当扩充解释为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代表的言论免责权,虽然是因其具有代表资格而享有,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期间而有效。

10、(三)进一步完善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和办公条件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代表大会的服务性、辅助性机构及其制度 (五)配置和引进人大专职助理,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国家立法权,主要包括宪法的解释及其实施的监督权、非基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补充和修改权、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权等; (2)国家人事任免权,这主要指对全国人大任免事项外的国家领导人的任免权; (3)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这主要是指对国际条约、军衔、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特赦、戒严、战争动员等

11、事项的决定权; (4)国家机关监督权,这主要是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5)其他。,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享有以下职权:法制方面的权限,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和遵守,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对地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对地方主要领导人的任免权;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要职权包括:创制地方性法规;主持或领导本级人大的选举工作;对地方事务的决定权和对地方人事的任免权;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河南种子案法院与人大关系,案情:20

12、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经审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问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做出宣布

13、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地方人大与人民法院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公民是否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人民法院无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但具有选择适用更高位阶法律规范文件的职权和责任: 第一,按照我国立法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文中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效力。 第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确实发生了

14、矛盾和冲突。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无效。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才享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法院都无权直接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 第五,应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地方人大与人民法院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但人大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行为:第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根据我国宪法

15、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法院是人大体制下的法院,它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可是,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人事安排和法律实施方面,体现为事后监督和法律监督,而不是事前、事中监督与个案的具体监督。,公民是否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公民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

16、审查、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法定的违宪法审查权,如现行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4项规定其享有解释法律的职权;第7项规定其享有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的职权;第8项规定其享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思考:本案件引发之思考,问题之一,法官在第一线判案,而制度上没有给法官充分的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权力。 问题之二,这一问题再次提出了法官是国家的法官还是地方的法官的问题。 问题之三,随着人大的地位提高和作用的加强,人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将更突出。 问题之四,此案更迫切地呼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第三节 国家元首,一、国家元首概述 二、各国宪法关于国家元首制度规定的特点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制度,一、国家元首概述,1、国家元首的界定: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国内外事务中代表国家,代表国家是国家元首的基本特征。国家元首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首脑部位,它按照宪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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