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培训-食品标签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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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标签知识讲座食品标签知识讲座 食品标签标准发布实施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 2011-04-20 发布 2012-04-20 实施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 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011-10-12 发布 2013-01-01 实施 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 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 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 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 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 和特殊规定。 修订完善

2、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 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 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 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 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 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 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 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

3、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 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 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 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 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 品。 关键词 预先包装 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直接(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 品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 项均在标签上标示。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 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 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 书或合同中注明。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4、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 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 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基本要求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 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 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 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 食品不

5、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宣传保健功效 基本要求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 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 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 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 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 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1.8mm。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 独销售的食品,每

6、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 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 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 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基本要求 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 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 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 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 “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

7、中的汉字,不包括 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 应的繁体字。 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 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 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基本要求 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 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 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 要求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 标签面积具

8、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 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 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 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 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 内容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 食品名称 配料表 净含量和规格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贮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 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

9、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 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 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 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 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 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 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 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 配料表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各种配料应按食品名称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按照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

10、通 用名称的要求标示名称。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规则 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 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配料表 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 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 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 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 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 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配料表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 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 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

11、巧克力 (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 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 食品 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 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 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 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配料表 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 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INS 号)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 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 化剂( 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 (102),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 剂(477),增稠剂(407,412)

12、,着色 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配料表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方式 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 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 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 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 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 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 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 醇)。 配料表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

13、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 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 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 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 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 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地方标准

14、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 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 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 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配料表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 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 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对于已有相应 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 包装食品总量25

1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 配料。 关于胶原蛋白肠衣的标示 胶原蛋白肠衣属于食品复合配料,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3.1.3的规定,对胶原蛋白肠衣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肉制品,其标签上可不标示胶原蛋白肠衣的原始配 料。 配料表 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 每种食品添加剂。 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 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关于加工助剂的标示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关于酶制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 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 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 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配料表 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 或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关于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 用的配料的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 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 用,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 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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