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示范文本(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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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标准及方法评标标准及方法一、总则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 12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 30 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评标办法类型评标办法类型本办法属于综合评估法第三条第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 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2、招标的评标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评标时间评标时间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不应少于两天。第五条第五条 与招标文件的关系与招标文件的关系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条第六条 评标原则评标原则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3、反对不正当的竞争;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第七条第七条 监督监督招标人接受 (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 对本招标工程招标

3、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二、评标程序二、评标程序第八条第八条 评标程序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第三步: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第四步: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五步:初步评审。第六步: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第七步: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第八步: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九步:整理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第十步

4、: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第九条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发现某评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2)退出评标的评委

5、,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3)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第十条第十条 评标活动结束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三、评标准备工作三、评标准备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为 人,受聘的经济专家人数为 人,受聘的技术专家人数为 人。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3、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

6、规的要求,由招标人从(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熟悉相关文件资料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

7、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暗标编号暗标编号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做好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

8、部分评审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记录在公布前必须密封并予以保密,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张冠李戴现象。四、评审内容与方法四、评审内容与方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1、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为方便描述,这种基础性的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清标。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清标工作也可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并经评标委员会授权委托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

9、员会全体成员签名。3、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4、清标工作应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卷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5、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

10、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和合格条件部分的相关资料,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定性的判断(合格或不合格)。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按附表 2 所设定的形式进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按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任何后续评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附表 3 所设定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办法规定

11、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鉴于“技术暗标”采用暗标形式,针对“技术暗标”的初步评审延后至第十八条中的技术部分评审结束后进行。就本款而言,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的削弱或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

12、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初步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初步评审采用附表 4 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为方便起见,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分为“技术暗标”和“技术明标”两部分。“技术暗标”是指有暗标要求的部分:“技术明标”是指没有暗标要求或无法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拟派项目人员的资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附表 5 设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如果技术部分评审涉及到“技术明标”的内容,则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技术暗标”部分进行评审打

13、分,打分结果封存后再对“技术明标”进行评审。完成全部技术部分评审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和打分时,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大于5 分(不含)时,设优、良、一般和差四个档次;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小于 5 分(含)时,设优、良、差三个档次。对上述档次的标准定性如下:优: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良: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基本考虑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一般: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基本考虑不周,措施

14、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差: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所谓商务部分评审,是指在清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行以下评审:1、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第二十条进行;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不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下同)。必要时根据第二十一条安排对投标人进行书面质疑。3、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的评标价格以及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投标的商

15、务部分的得分。商务部分评审按附表 6 的形式进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评标委员会将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2、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4、算术性错误修正仅是出于评审需要,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价格。第二十一条第二

16、十一条 对商务部分的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对商务部分的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根据情况需要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细微偏差(仅限于商务部分)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按附表 7 的格式进行。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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