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政 〔2012〕关于印发汤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2 年 3 月 2 日 【编辑录入:陆帅】 汤政〔2012〕号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 人民政府, 县 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汤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 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 一二年二月日汤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 58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 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 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 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 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 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 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站 )办理参保申 请 和登记手续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 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第七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元 10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 结合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 每个自然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第八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 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县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 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 20 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 10 元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 100 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享受民政优抚政策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45 至 59 周岁)和农村计划生育(绝育) 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贴 100 元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 销个人缴费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 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第十二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60 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 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 元。
县财政为领取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民政优抚政策的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 10 元,对领取待遇的享受计生奖励扶持政策的独生子女和农村计生(绝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 20 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 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 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第十四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的居民年满 60 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 满 60 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县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
要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 期缴费,长缴多得第七章待遇调整第十五条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 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第八章基金管理第十六条县经办机构要配备具有专业资 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在试点阶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第九章基金监督第十八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 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第十九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要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第二十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 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 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 务所(站)实行县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 1 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一章相关制度衔接第二十五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 60 周 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 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 县、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第二十八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 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第十三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政社会保障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2 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