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2012-2013-2教学文档-实践教学-11法本-法学专业认识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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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认识实习大纲实践课程名称:诉讼法课程实习课程编码:2010403 周数: 1 周 学分:1开设学期:四适用专业:法学一、实习的目的和任务使学生对法学专业具有充分的认识,为进一步学好法律知识提供感性认识。二、实习的内容和要求(一)与高年级同学一起法律咨询、接待当事人,了解社会上常见法律纠纷;(二)参观司法机关,了解司法机关设置和日常工作;(三)阅读、整理相关法律文书,了解法律人从业技能;(四)法律讲座,增加对法律专业的认识。三、实习的时间分配(一)2-16 周:与高年级同学一起参与法律咨询、接待当事人训练与实践(二)2-16 周:阅读、整理相关法律文书(三)2-16 周:参观法院或律师事

2、务所(四)16 周:总结、交流四、实习方式(一)到社区、街道等地进行法律咨询,与高年级同学一起接见当事人(二)阅读整理相关法律文书(三)到法院参观学习、旁听(四)法律讲座,增加对法律专业的认识5、实践课程参考资料刑法 民法教科书6、指导教师的职责指导教师详细讲解每项技能的基本要求,训练的基本环节,通过训练进行指导。七、成绩评定方法完成指导教室布置的作业,通过实践环节表现和实践文书质量,综合评定。制定:法学教研室执笔:陈立峰审核:陈淑丽2013 年 3 月 11 日法学专业认识实习实习计划1、实习班级、应参加人数、计划安排在第几周、起止日期、计划实习地点(场所)实习班级:11 法本应参加人数:5

3、2 人计划安排在 1-15 周实习地点:A 教学楼,A319,3 月 23 日、上午安排阅读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和沟通和安排,适时到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参观安排学生每周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下午和周六、周日各小组与高年级同学一起到社会进行普法、调研,法律咨询。2、指导教师及应提前准备的事项:(一)联系、进行参观(二)准备供学生阅读、整理的相关法律文书(三)常见法律问题咨询解答(四)联系法律讲座3、 计划实习内容:(一) 法院参观或律师事务所(二) 法律文书阅读(三) 社会调研普法(四) 法官及律师进行法律讲座4、实习的组织方式和具体时间安排:分组进行.1-15 周:到社会调研与普法、接触、接待

4、当事人 第二周:3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6:0018:00,A3191-15 周:到法院参观、观摩1-15 周:阅读、整理法律相关文档,地点自定,教师给电子文档、书面文档。第三周:3 月 29 日,星期五 56,下午:16:00-18:00,A3191-15 周:听讲座,观摩庭审第四周第十四周:与高年级同学一起外出参与咨询15 周:6 月 21 日星期五 56 节,下午 14:3016:20.教师对整理文档点评,A31916 周:总结、材料归档,星期五 34 节,A319五、对学生的要求每位同学写一份实习总结,每组写一份实习总结,按时出勤,积极参加。六、成绩考核的标准完成指导教室布置的

5、作业,通过实践环节表现和实践文书质量,综合评定。指导教师签名:陈立峰2013 年 3 月 11 日教研室主任审核意见:签字:陈淑丽2013 年 3 月 11 日法学专业认识实习总结一、实习班级、实际参加人数、缺课人数(名单及原因) 。本次实习班级为法学本科 10 级 01、02 班,参加人数为无缺勤人员。二、实训实际进行的时间、地点(场所) (根据记录按日期逐次总结) 。实训安排在第 16 周,包括在教室和室外调查。教室根据前期理论课程课程表安排。不再另行安排教室。三、实训内容实施的实际情况(与计划比,哪些完成,哪些没有完成等) 。四、实践成果数量与质量评价五、学生的表现:好的,差的。学生的表

6、现均很好。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没有安排旁听,因经费紧张。下次争取增加经费、到法院实际旁听。指导教师签名:陈立峰2013 年 1 月 5 日教研室主任审核意见:签字:年 月 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欧美学院法学专业 11 级本科法学专业认识实习组 长:*,学号:*成 员:*,学号:*成 员:*,学号:*成 员:*,学号:*成 员:*,学号:*成 员:*,学号:*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小组分工:姓名*,学号,主要负责内容:姓名*,学号,主要负责内容:姓名*,学号,主要负责内容:姓名*,学号,主要负责内容:姓名*,学号,主要负责内容:姓名*,学号,主要负责内容:目 录一、小组参与普法调研报告二、小组

7、同学实习总结1.姓名*(学号*)总结2.姓名*(学号*)总结3.姓名*(学号*)总结4.姓名*(学号*)总结5.姓名*(学号*)总结6.姓名*(学号*)总结三、判决书整理1.姓名*(学号*)文书整理(*份)2.姓名*(学号*)文书整理(*份)3.姓名*(学号*)文书整理(*份)4.姓名*(学号*)文书整理(*份)5.姓名*(学号*)文书整理(*份)6.姓名*(学号*)文书整理(*份)四、法律咨询解答(一)模拟电话咨询解答(二)真实咨询解答五、民事赔偿计算六、合作小区联系表七、附实习照片若干张判决书整理样本模板:离婚后年满10周岁子女表示愿意随己生活变更抚养权胜诉案原告张 XX 诉称:原、被告于

8、 2006年2月6日经 XX 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6)乐中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女梁 X(1996年7月28日出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00元。原、被告离婚后,女儿梁 X 随被告一起生活,因被告工作需要,多次变换工作地点,梁 X 亦随其多次转学和变换生活环境,先后就读于浙江新星小学(2年) 、重庆鸳鸯小学(半年) 、黔江城西小学(半年) 、黔江新华中学(半年) ,现就读于乐山石林中学。期间,被告在黔江区生活并再婚,现因上述等客观原因,为了让女儿能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及健康成长环境,在女儿的强烈要求下,请求将女儿梁 X 的抚养权变更为由

9、原告直接行使以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同时,由被告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抚养费15000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梁 XX 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不属实。至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被告已尽到了抚养义务,被告因工作地点变动,也未给女儿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任何影响,被告有能力抚养好自己的女儿。梁 X 现系未成年人,她向法庭写的情况说明,是受原告的逼迫所写,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原告的生活习惯不好,又爱打牌,女儿和她一起生活,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坚持要求变更抚养权,婚生女随她一起生活,被告也同意原告的请求,但不同

10、意返还15000元的抚养费,因在此期间,梁 X 的生活费、教育费、转学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费用已大大超出了双方应承担的费用。原告主要证据:原告张 XX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公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系梁X 的亲身母亲的事实。2、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6)乐中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及以证明本案原、被告于2006年2月6日离婚的事实。原告关键证据:3、梁 X 向本院写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梁 X 愿随原告一起生活的事实。被告主要证据:被告梁 XX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

11、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系梁 X 的亲身父亲的事实。2、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一份;用以证明梁 X2002.9-2008.7在苍南县第一实验小学(新星小学)上小学一至六年级的事实。3、2005年12月19日重庆法制报一份。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 XX 与被告梁 XX 因夫妻感情不和于 2006年2月6日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婚生女梁X 随被告梁 XX 一起生活,由原告张 XX 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30000元。嗣后,婚生女梁 X 随被告梁 XX 一起生活,期间,被告因从事个体建筑业,工作不固定,其住所条件也极不稳定,现居住于重庆市黔江区境内,给梁 X 入学带来一定的影响,梁 X 从

12、入学至今先后就读于浙江新星小学、重庆鸳鸯小学、黔江城西小学、黔江新华中学,因梁 X 之母现落户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张坳口村6组,梁 X 现又就读于四川省乐山市实验中学。原告见此,要求女儿随其一起生活,于2010年7月6日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将婚生女梁 X 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行使,由被告梁 XX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并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15000元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梁 X 生于1996年7月28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6)乐中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梁 X 向本院写的情况说

13、明和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2005年12月19日重庆法制报及原、被陈述,足以认定。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梁 X 随原告还是被告一起生活有利于梁 X 的健康成长。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梁 X 现正处于长身体、增知识,接受义务教育时期,需要有一个固定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原告目前有固定的住所和良好的教育环境,其条件优于被告,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身心健康和角度,梁 X 可随原告一起生活;又鉴于梁 X 已年满十四周岁,经本院争求梁 X 本人意见,梁 X 也愿随原告一

14、起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3)款之规定,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按1000元的标淮计算,主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而在庭审中原告又未提供被告目前有无固定收入和承包工程收入的合法证据进行佐证,仅凭以被告系从事个体建筑,收入较高,有能力支付的想象来推择,其理由是不够充分的,由此本院只能采信被告在庭审中同意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的标准为依据,按月支付。关于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给子女支付的15000元抚养费现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是:一是从法理上看,双方离婚

15、后,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或全部,由此,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从情理上看,被告不同意返还,正如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的梁 X 在和被告一起生活的四年期间,梁 X 因多次转学,其生活费、教育费、转学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费用也可能超出双方应承担的费用,父母给子女给付了抚养费,父母要求返还也与常理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梁 X 由被告梁 XX 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张 XX 抚养,由被告梁XX 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梁 X 抚养费600元至梁 X 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张 XX 的其他诉讼请求。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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